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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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组织工作
一、综合目标
(一)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和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定,确保政令畅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学教活动,解决思想上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认真做到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争创“四好班子”。

(三)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全年集中学习不低于12次以上。

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五气”“四事”(即:朝气、锐气、正气、才气、和气;善抓大事、不放小事、敢碰难事、多做实事)铸就新都精神”的讨论活动。

(四)认真落实区委有关党建工作的意见,每年党建工作研究不少于2次;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和组织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班子的团队意识和凝聚力,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2次;局领导和党委成员参加支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8次;不断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各支部每月召开组织生活2次以上;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和“党员先锋工程”等活动,按时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完成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任务,
按标准按时交纳党费。

(五)加强党员、干部及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宗旨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形象窗口、文明单位和职工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党员中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单位无重大违规事件和职工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局党委(党组)每年听取、研究纪检监察工作2次以上;切实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活动2次以上,使党员、干部教育面达100%,职工教育面达到95%以上;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查办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所管辖的监督对象的重大违纪行为,认真组织调查和配合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七)深入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

抓好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行政处罚、罚没款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管辖范围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完善招投标管理和财务制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建立落实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无干部、职工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八)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对外宣传报道,为新都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单位每年在区以上的新闻单位用稿12篇以上,全局上市以上的新闻媒体用稿
2篇以上。

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完成区上下达的党报党刊征订任务。

(九)加强目标管理和督查工作。

认真抓好目标的制定、分解、监控和考核、奖惩,目标量化率达95%以上;目标督查工作有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健全,项目承办责任人、考评负责人、联络员齐全并能各施其职;报送各类材料、资料齐全,整理和归档规范;切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上级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及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查办率达100%,办结率达96%以上;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坚持重大信息必报制度,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送,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加强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结率达95%以上,上级交办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案件处理率达100%,对重大信访2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二、局党委(党组)领导职责
(一)局党委(党组)书记职责
党委(党组)书记是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党委的决议,负责主持党委(党组)的日常工作。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
党委工作,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委员会和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按时向党委委员会、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党委委员会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委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局党委(党组)副书记职责
党委(党组)副书记协助党委(党组)书记开展工作,并受党委(党组)书记的委托负责主持党委的有关工作。

(三)局党委委员职责
1、组织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委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按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定期完成党员统计工作,党员登记和鉴定等。

2、宣传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宣传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励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

指导干部职工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4)搞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办好本局的宣传阵地。

3、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纪律检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负责受理和传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4)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5)经常向党委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局党风党纪情况。

(6)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本局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

4、青年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青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团员和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和党委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
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3)督促团员和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工作知识,爱岗敬业。

(4)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本局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5)做好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5、统战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统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在政治思想上不断取得进步。

6、保密委员职责。

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保密(或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党纪、法纪和保密观念教育,教育他们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警惕性。

(2)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协同调查、分析
本局出现的各种事故原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和各项治安防范制度,预防事故的发生,了解、掌握治安保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报告。

三、局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局党委(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办事效率,使局党委(党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第一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指示,传达决议、决定及其人大、政协的监督意见,讨论决定贯彻办法及措施;
2、讨论确定涉及全局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和总结、报告、重要决定以及工作部署;
3、研究确定干部教育培训、调配、考核、任免、奖励和处分;
4、研究确定重大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的增置调配;
5、研究确定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及修改、补充;
6、党组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条会议议题的提出及要求
1、党组成员认为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意见,由党组书记据情对议题作出相应决定;
2、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3、对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分管负责人会前必须作好准备,向党组会议负责提供情况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
4、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5、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有明确分工,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必有果,具体落实。

第三条会议的形式
1、专题汇报讨论会
(1)党组成员按照分管的工作,每月在党组会上汇报一次;
(2)党组会议决定分工的各项工作,按党组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专题汇报;
(3)党组成员对已经处理的问题,认为需要向党组汇报的应及时汇报。

因不汇报,而又是个人处理的问题发生失误,造成后果的,由决定者个人承担责任。

2、日常通气会议事会
(1)党组坚持每半年过一次民主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取长补短,沟通思想,加强团结,不断增强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党组成员应经常召开碰头会,对分管的工作和全局性有关情况进行通气,提出本周工作安排;
(3)对分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认为需要通气研究解决的,应随时通气,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3、局党组思想工作分析会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议时间:每年的五月份第一次,十一月份第二次。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每个党组成员必须参加。

(2)会前准备:党组成员应经常深入科室及基层下属单位及时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负责向党组汇报。

凡对职工的重大思想、工作问题要随时掌握,及时解决,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3)会议内容:党组成员汇报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重点分析,确定分管部门一个时期的思想工作重点,党组书记负责总结,列出全局一个时期的思想工作重点,
并做好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局党委会议
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第六条议事的规定和原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召集。

2、召开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前,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使书记、副书记对重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进行表决。

4、党委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有关行政和群团组织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讨论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5、建立党委会议事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
见和议题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议事的范围和内容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在党委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决议、文件等。

2、讨论决定全局及下属单位的重要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重大项目等。

3、讨论、决定审批干部的职务任免和提名。

4、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八条议事规则
1、党委会的议事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供党委成员研究讨论,党委成员也可向党委书记建议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事的有关问题。

2、党委书记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参加对象提前告诉委员。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委员应在党委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

3、党委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书记通报本次会议议题和顺序,征求委员意见,在多数委员赞同后最终确定其议题和顺序。

(2)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随之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3)委员在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即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完一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

(4)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明确处理办法。

第九条对委员的要求
1、对于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抵触。

2、在分工负责制中,书记负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

委员应按照书记的意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抓好落实。

党委内部,书记和委员都是平等的一员,书记个人无权否决多数委员的意见,而且必须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

3、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的人员泄露。

4、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

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检查
1、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2、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
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

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3、党委书记要检查了解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对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被指定负责人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应在下次委员会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四、中心学习组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中心组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特制定本局中心学习组制度。

(一)中心学习组成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委成员组成。

必要时,可请本局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

中心学习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负责主持中心学习组学习。

(二)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组长的安排拟定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聘请辅导教员、安排学习时间和做好学习记录。

(三)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时间:除自学时间外,每年集中学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2天,原则上每月一次。

不能用工作会议代替理论学习。

(四)中心学习组要严格纪律,建立考勤制度。

中心学习组成员除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时参加学习。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
习,应事先向中心学习组组长请假。

(五)中心学习组提倡平时自学《邓小平文选》和其它材料,做好读书笔记。

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主要是研究问题。

(六)中心组学习采用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听录音、看录像与座谈讨论相结合;通读原著与重点学习相结合;写学习心得与学习经验交流相结合;个别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等方法,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

(七)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应在两天前由局办公室将学习时间、地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讨论的问题通知中心学习组成员,以便做好学习前的准备,保证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必要时,可要求中心学习组成员将发言内容形成文字提纲或者写出学习心得体会,以供交流。

(八)中心学习组应挑选学习心得体会优秀的文章,参加区委宣传部召开的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

(九)中心学习组成员要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确定一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既有理论水平,又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十)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情况、学习效果,接受区委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制度
为强化思想政治学习,认真研究党员干部及职工的思想工作,
不断加强队伍管理和建设,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成员有:局党政领导、党委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工委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下属单位党支部书记、行政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工会主席。

(二)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一般全年召开四次(即每季度召开一次)。

研讨会由党委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委员或分管政工的局领导主持。

(三)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的会前准备。

参会人员应将收集到的有关单位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并理出专题条目,分别在会上提出议题,供会议成员讨论研究。

(四)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的内容。

会议凡确定为讨论研究的议题列为参会人员的专题发言和交流,并由局党政领导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列为思想政治专项工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上报局党委进一步研究和安排处理。

(五)凡由党委研究决定和安排处理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列入承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加分或扣分的考核。

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规定时间完成,承办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将以书面的形式汇报局党委。

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新都委发[2002]11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明确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如下:
第一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单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制。

第二条全局各级机构要加强单位行业作风建设,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巩固纠风成果,重视各个工作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三条全局各级机构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禁止自制收费和罚没票据;禁止滥罚款、乱处罚、乱收费;禁止私设“小金库”,切实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四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全局各级组织、单位的领导干部及负责人不准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费用;不准利用职权支持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家属(配偶、子女)从事涉及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全局各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未经局长同意,不准擅自安排会议及活动的伙食、工作餐;不准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旅游活动和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全局各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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