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马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行罚决[202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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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马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行罚决[2022]293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马公行罚决[2022]29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马山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4:38:59
广西马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公行罚决[2022]293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证件号码:**********,1992年03月03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现住广西马山县乔利乡
**********。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18年开始吸食毒品,2020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刘*被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K粉",现已吸毒成瘾,最近一次是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达吽小镇9009酒吧停车场桥底吸食毒品“K粉"。
2022年5月19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广西马山县乔利乡苏博村红旗屯34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书面传唤至马山县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审查,经对刘*的毛发样本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结果为氯胺酮呈阳性,刘*本人对其吸食毒品“K粉"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尿样检测材料、发毛样本检测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
人刘*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马山县公安局民警送刘*到广西南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3日,共15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或广西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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