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提起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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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由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进行其他特许许可行为。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独创的技术或者创新的产品。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企业创新能力和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

在面临专利侵权案件时,判决依据是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是法院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判断的法律文件,是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意见由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利权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首先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享有专利权的人是否是专利权人等。

同时,还需要对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相同或者相似,从而初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事实确认。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对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和排查,核实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这一步需要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比对分析。

3. 侵权行为的判断。

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

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需要根据事实认定,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予以判断。

判断依据包括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等。

4. 损害赔偿和禁止令的建议。

专利侵权判定意见还需对损害赔偿和禁止令的适用进行建议。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法院可以给予禁止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5. 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专利侵权判定意见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事项说明,比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被许可人、合作方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一、概念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

因此,马永顺律师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 年9 月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127 条即现第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

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

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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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塑墅!f叁箜尘圭塾垒隈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王良豪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耄编号:1009.0592(2010)11-258-02根据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法条使用了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来描述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但对其具体含义未作界定,因此时常引发争议。

随着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及2010年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其舍弃了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到假冒专利的行为内涵之内,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在此情况下刑法学界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的讨论又再度升温。

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述(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根据2002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现已修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照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由上述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其共同的特征是:第一,其冒充的“专利”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过该“专利”,更未被授予过该“专利”。

第二,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准备制造、销售的产品并非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假冒专利罪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罪名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很多人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熟悉。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解释,供大家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中国专利授权条件:在中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实质性审查: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2.公示期:专利申请公布后,存在一个公示期,允许任何人对专利进行异议。

3.无效宣告:在授权后,任何人仍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会对此进行审查。

4.费用缴纳: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

5.维持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否则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侵权行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依法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侵权标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合理费用。

3.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专利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法庭立案: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

3.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陈述其观点和证据。

4.审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构成,判定赔偿数额。

6.上诉:不满判决的一方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实际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规定而有所不同。

专业法律咨询是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一步。

假冒专利罪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

假冒专利罪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

范 围
依 据《 事诉 讼 法》 最高 司 法 济纠纷案件 .公安机关认 为有假 冒专 都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提 起 自诉 ;专 利权 刑 及 机关做 出的有关 司法解释 , 照其他 利 犯 罪 嫌 疑 而建 议 移送 的案 件 。 参
相 关 规 定 , 列假 冒 专 利 案 件 应 当 由 下
大 率 达 8 . %, 些 企 业 的 专 利 成 果 全 : 量 和 涉 案 金 额逐 年 上 升 , 有 蔓 延 扩 入 侦查 、 察机 关提 起 公诉 、 16 一 8 检 法院 依 这 部 实 行 转 化 ,金 贸流 体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 大 之 势 , 不 仅 侵 犯 了专 利 权 人 的合 法 审 判 ; 自诉 是 指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法定 公 司 自 20 0 8年 来 取 得 的 5 0项 专 利 成 ・ 法权 益 ,扰乱 了正 常 的市场 经 济秩 代理 人为追究被 告人的刑事 责任 。 直 果有 4 0项 转 化 。 中重 大 专 利 成 果 有 :序 , 更 严 重 的 是 损 害 了 社 会 公 共 利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其
企业 , 行重点培 育。 l 进 7家试 点 企 业
相 继 成 立 了“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 企 业 知 . 明 确 了分 管 领 导 ,配 备 了专 利 工 怍 人 员 。企 业 的“ 利 管理 制 度 ” “ 利保 专 、专
密制度” “ 、技术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等 制度悬挂上墙 。 点期 间, 试 达到 知识产
三次修 改 , 中对假 冒专 利行 为表 现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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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关键词】冒充专利;刑法;犯罪化问题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将冒充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历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有学者认为,“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所以对于‘本是同根生’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1]还有学者认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以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决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2]笔者对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同样是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现实依据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违法行为的常态。

从《专利法》最初的制定,以及刑法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都说明了行为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趋利避害,在承担法律责任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既能得到相应的市场效应,又能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的制裁效果,应当诉求与刑罚的介入:1.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客体在学术界的通说为:一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二是,他人的专利号标注权。

其中,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这也是为何“假冒专利罪”放在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节的主要原因。

冒充专利行为恰恰侵犯的就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便于国家掌握我国专利的现状,以及对专利分类的管理。

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主要采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利用专利外观的特征即专利标示使他人误认为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利方法,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旧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的情形[3]。

这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此时刑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护, 因 而亟 需加 强 专 利 权 的刑 法 保 护 。
【 关键词 】 冒充专利 ; 刑 法; 犯 罪化 问题
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
将 冒充专利 行为排除在 刑法规制之外 .历来就受 到学者们 的反 对。 有 学者认 为 , “ 专 利号作 为一 种符号 . 无论 是假 冒还是 冒充 , 其在社 会公众认 知过 程中发挥作用 的方式都是相 同的 . 所 以对于 ‘ 本是 同根 生’ 的假 冒他人专利和 冒充专利行为应 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 l 1 还 有 l 学者认为 . “ 保持部 门法之 间法律概念 内涵 的一致性 . 以及 冒充专利行 为 的社会危 害性 . 都决定 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笔者对 冒充专利行为是否人罪 , 同样是持肯定 的观点 . 理 由如下 : 冒充 专利行为人罪 的现实依据 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 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 违法行 为的常态 。从《 专利 法》 最初 的制定 . 以及刑 法关于 “ 假 冒专利 罪” 的规定 . 都说 明了行 为人作 为理性 的经济人 . 都会 趋利避害 , 在承 担法律责任大不相 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 冒充专利 的行为方式 . 既能得到相应 的市场效应 . 又能承担较轻 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 这也 说 明了现行 的法律规制对 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 的制 裁效 果 . 应 当诉求与刑罚 的介入 : 1 . 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 的客体受到我 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 我 国专利 刑法保护 的客体在学术界 的通说为 : 一是 , 国家 专利管 理秩序 ; 二是 , 他人 的专利号标 注权 。其 中 . 国家专利管 理秩序为主要 客体 . 这也是 为何 “ 假 冒专利罪 ” 放在侵犯社会 主义经济 秩序这一章节 的主要原 因. 、冒充专利行 为恰恰侵犯 的就是 国家专利管 理秩序 . 对专 利权人 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 . 便 于 国家掌握我 国 专利的现状 . 以及 对 专 利 分 类 的 管 理 冒 充 专 利 的 行 为 方 式 主 要 采 用 在非专利产 品上利用 专利外观 的特征即专利标 示使他人误 认为其产 品为专利产品 , 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 利方法 . 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 旧在制造或者销售 的产 品上 标 注专利标记 . 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

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专利侵权;冒充专利;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

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原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

例如,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二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

甚至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意销售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周小波假冒专利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 2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2001年6月,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被中国司法界、新闻界及商界高度关注的“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状告河南省霸洲市怡兆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提出其口杯并没有假冒或盗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的情况下,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专利,但其所生产的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反而落入他人的保护范围”,“被告明知此为他人专利,而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第220条之规定”,即构成假冒专利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罪名而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利造假后果法律责任(3篇)

专利造假后果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我国专利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专利造假的定义、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造假的定义专利造假,是指行为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专利授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提供虚假的技术方案,使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 提供虚假的实验数据、测试结果等证明材料;3. 故意隐瞒技术背景、技术来源等真实信息;4. 故意伪造专利申请文件、证书等。

三、专利造假的危害1. 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专利造假行为使真正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保护,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专利造假行为使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3. 影响国家科技创新。

专利造假行为误导公众,使科技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正确评价和推广,影响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4. 损害国家形象。

专利造假行为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降低国际竞争力。

四、专利造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造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

专利行政部门可责令行为人改正造假行为,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2)撤销专利。

对于已授权的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可依法撤销。

(3)罚款。

根据造假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专利造假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造假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技术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

(2)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使用与他人专利相同的名称、图形等,侵犯他人专利。

(3)诈骗罪。

行为人通过专利造假,骗取国家专利授权,构成诈骗罪。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徐强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摘要:我国《专利法》明确指出假冒专利是一种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专利犯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假冒专利罪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尽管假冒专利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但学界已经赋予这一词相对稳定的内涵。

本文在阐述假冒专利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及司法认定,以期为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法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假冒专利;犯罪;专利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正式确立了假冒他人专利罪。

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将专利犯罪纳入处罚范围,并明确划分了假冒专利犯罪的类型。

但是,却并未假冒专利犯罪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

学术界对于假冒专利犯罪也有很多争议。

立法实践表明,这两部法律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比如,伪造、虚构专利行为处罚无据,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处罚无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利制度促进科技进步的宗旨。

1 假冒专利的内涵1979年《刑法》中只对“冒充专利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假冒专利罪”这一概念。

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实践,证实了这一规定的缺陷。

1984年《专利法》第63条对“假冒专利行为”做出了补充规定: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对假冒专利罪做出明确规定“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项规定有效弥补了以上有关“假冒专利罪”立法的缺陷,为司法机关及有关人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假冒专利行为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内涵:一是一种欺骗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违反社会上基本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混淆人们的认知,损害人们的利益。

二是一种投机行为。

在市场经济制度中,人们对专利产品的认可度往往高于同类的一般产品。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专利法律法规

假冒专利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浅析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客观行为的界定

浅析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客观行为的界定
浅 的探讨 。
1 “ 冒 专 利 罪 " 专 利 法 及 专 利 法 假 与
实 施 细 则 间 的 关 系
尽管 刑法 条文 中未 提及 《 利法 》 《 施 细则 》, 专 及 实 假
眼 , 是 由于上 述罪名 中 的“ 冒他人 专 利 ” 一 客 但 假 这
冒专 利罪 的 罪 状 仍 然 属 于 空 白罪 状 , 要 援 引 《 需 专 利法 》 《 及 实施 细则 》 的相关 规定 来进 行解 释 。
观行 为 , 合空 白罪 状本 质特 征 , 符 即对 于其 构成要 件 中 的禁 止 内容 事项 , 刑法 条文 本身 并无 直接 规定 , 必
收 稿 日期 : 0 1—1 — 6 21 1 0
作 者 简 介 :王 丽 姗 (9 4 ) 女 , 科 。 1 8一 , 本
7 8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条 中“ 冒他 人 专利 ” 假 的行 为进 行界 定 。随 着专 利 法律 制 度 的不 断发 展 和 完善 , 假 冒专 对 利 罪 中客观 行 为如何 界 定的 问题 需要 结合 修 订 后 的 《 利 法 》 其 实施 细 则 进 行 具体 的 专 及
探 讨和 分析 。
关 键词 : 冒专利 罪 ;客观 行 为 ;目的解释 假
观行 为 进行 明确 的 界定 和描 述 , 难 以确 定 该 客 观 则 行 为 的 内涵 和外 延 。笔者 认 为 , 法 之 所 以没 有 在 刑
定 标 准仍然 存 在 着较 大 的争 议 。 近年 来 , 随着 国家 对 知识 产权 保 护工 作 的 进 一 步 重视 , 利 相关 法 律 专 法 规通 过修 订 的方式 得 到 了进一 步完 善 。笔者 拟结 合 20 0 8年修 订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 法 》 一 下 (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 利”更 未被授 予过 该“ 专 , 专利 ” 第 二 , 制造 、 售的产 品或者 。 其 销
准 备制造 、 销售 的产 品 并非实施 他人 的专利 技术 。 为陔专 利是 阕
同 。 一个 法律 术 语在 不 同部 门法 之 问内涵 和外 延不一致 , 若 必然 导致不 同部 门法之 间 的不一致 , 破坏 整个 法律 体系的 和谐统 一 。
三 次修订及 2 1 0 0年实施 的新 《 利法 实施细 则》 山台, 舍弃 专 的 其 二、 冒充专 利的行 为应 纳入刑 法调 整范 围
由于 20 年 l 08 2月《 专利法》 的第三 次修订 , 立法者 舍弃 了对
了假 冒专利 行为与 冒充 专利 行为的区分 , 冒充专 利的行 为纳入 “ 冒专 利 行为” 冒充专 利 行为” 将 假 与“ 的区分 , 一概 统称 为“ 冒专 假

冒充专 和 行 为的慨 述 J
( 冒充专利行 为 的概念 与特征 一)
冒充 专利的 行为是指 以非专利产 品 冒充专 利产 品、 以非专利 的 行为” 产生 了新 的思考 。笔 者基于 对法律 概念 内涵 的统一性 、
方法 冒充 专利方 法的 行为 。根 据 2 0 年 公布 的 《 02 专利法 实施细
立法 思维 的历 史传承 以及社 会危害性 的角度 考虑 , 认为 应将 冒充
则》 8 第 5条 的规 定 ( 已修 订) 现 具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为冒充 专利 专 利 行为纳入 刑 法的 调整 范 围。
行为 :( 制造或 者销 售标有专利 标 记的 非专利产 品;二) “ 一) ( 专利
内, 因此假 冒他 人专利 的行 为 可 能承 担 民事 或 行政 责任 , 也有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1)第1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1节基本概念 (1)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2)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2)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2)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3)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3)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3)第2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4)1.1折衷原则 (4)1.2整体原则 (4)1.3公平原则 (4)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4)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4)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5)4.1“先内后外” (5)4.2修正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0)4.3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12)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3)5.1技术术语 (13)5.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15)5.3功能性技术特征 (16)5.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7)5.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7方法权利要求 (19)5.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21)5.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22)第2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3)第1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23)第2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23)1.技术特征划分 (23)2.全面覆盖原则 (24)3.相同侵权 (26)3.1相同侵权的定义 (26)3.2相同侵权的判定 (26)4.等同侵权 (28)4.1等同侵权的含义 (28)4.2等同侵权的判定 (28)5.等同原则的限制 (36)5.1禁止反悔原则 (36)5.2捐献原则 (39)5.3适用等同原则的其他限制 (40)第3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42)第1节现有技术抗辩 (42)1.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42)2.现有技术范围 (42)2.1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 (43)2.2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43)2.3非公有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44)2.4不能被援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类型 (44)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45)3.1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45)3.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判断标准 (45)3.3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注意事项 (46)第2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46)第3节权利用尽抗辩 (47)1.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47)2.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48)第4节先用权抗辩 (48)第5节临时过境抗辩 (51)第6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51)第7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51)第二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53)第1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53)第1节基本概念 (53)1.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53)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54)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55)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55)5.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55)6. 设计要点 (55)第2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56)1.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56)1.1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56)1.2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57)1.3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57)1.4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8)2.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59)2.1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 (59)2.2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请求保护色彩 (59)2.3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 (60)2.4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 (60)2.5省略视图的情况 (61)2.6平面产品图案纹样连续情况 (61)2.7简要说明中的其他说明 (62)2.8视图之间存在矛盾或存在视图错误 (63)第2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63)第1节判断主体 (63)第2节判断客体 (64)1.涉案专利 (64)2.被控侵权产品 (64)第3节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66)1.相同种类的产品 (66)2.相近种类的产品 (66)3.产品用途的确定 (67)3.1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67)3.2简要说明 (67)3.3产品图片或照片 (67)第4节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68)1.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68)1.1直接观察 (69)1.2单独对比 (69)1.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69)1.4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69)1.5 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 (69)2.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70)2.1外观设计相同 (70)2.2 外观设计近似 (71)第5节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78)1.包装类产品 (78)2.型材类产品 (80)3.汽车 (80)第3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81)第1节概述 (81)第2节现有设计抗辩 (81)1.现有设计的范围 (81)2.判断方式 (82)3.判断基准 (82)3.1现有设计公开内容的确定 (82)3.2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 (84)3.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88)3.4几点说明 (89)第三编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90)第1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90)第1节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界定 (90)1.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0)2.销售上述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9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91)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1)5.其他使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91)第2节专利标识标注权与标注行为 (92)1.标识标注权 (92)2.标注行为 (92)第3节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93)1.行为主体 (96)2.行为形式 (93)2.1标注字样 (95)2.2技术方案 (95)3.行为载体 (96)4.时间性要求 (97)4.1专利权终止 (97)4.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98)第4节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98)第2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99)第1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9)1.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 (100)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100)2.1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101)2.2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101)2.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102)2.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02)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102)第2节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103)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03)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104)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105)第3节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7)第4节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108)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108)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108)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109)第3章当事人申辩 (110)第1节专利权有效证明 (110)第2节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110)第3节不知情销售 (111)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在⽣活实际中,市场上许多产品在⾃⾝设计上都是有专利的,对于那些侵权卖假的⾏为则是不被允许的。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六条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1、⾏为⼈既假冒他⼈专利,⼜⽣产、销售他⼈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

因为⽣产、销售假冒他⼈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专利的⼀个组成部分,前⾏为吸收后⾏为,因此只认定⾏为⼈的⾏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不按数罪处理。

2、⾏为⼈既假冒他⼈专利,⼜假冒他⼈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数罪并罚。

3、⾏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

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的⾏为。

因此对⾏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所谓“假冒他⼈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的专利证书、专利⽂件或者专利申请⽂件的。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上。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4-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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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及构成
▪ 客观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内,具有假冒行为,情节严重 的行为是本罪的客观表现。具体表现为: (1)未经许可③ ,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②专利号 的; (2)未经许可③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②的专利号,使人①将 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④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③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②的专利号,使人①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 认为④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②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合同诈骗罪
1、相同点 (1)主体 (2)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2、不同点 (1)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及合同对方的财产权利;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国家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及专利权人专有的标注权利。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A,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B,采取欺骗手段,包括虚报身份或者伪造笔迹 …… C,使合同对方发生错误认识; D,合同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 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①这里所指的“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 专利技术的”中的“人”,应当为不确定的普通公众,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不仅仅是技术、法律 或者专利方面的专业人士。 ②这里所指的“他人”指被假冒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 ③这里所指的“未经许可”是指行为人无法出示专利权证书、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及其他授权文件,亦 包括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 ④这里所指的“误认为”是指(1)误认的主体应当是普通公众或者合约对方当事人;(2)将非专利技术 错误地认为是享有专利权的技术。
▪ 客体 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 的权益。
假冒专利罪及构成
▪ 主观要件
假冒他人专利的目的是使公众误认此技术为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与他人专利技 术有正当合法的关联性。
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
故意误导是主观方面的重要指标。
单位犯罪的主观表现为: (1)经过单位绝大部分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2)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决定实施犯罪。
专利证书: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给专利权人的用以证明其专利申 请已经被授权的证明文件。
▪ ▪
专利证书载明发明创造的名称、设计人姓名、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名称 或姓名、授权公告日。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归属和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在申请专利时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各类书面文件。
▪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
专利文件:是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假冒专利罪及构成
根据“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故意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如果还实施了他人的专利, 假冒专利行为如果还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冒充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3】: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权人:享有法定授权或者合法取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专利种类: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种:发明、利号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以上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4】。
▪ ▪ ▪
申请日为专利权有效期限的起算日。 专利权的实际生效日为授权公告日。 刑法对专利的保护,自授权公告之日开始。
假冒专利罪及构成
“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8】。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假冒专利罪的提起与界定
北京张黎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十一月
专利 专利权 专利权人 专利种类
专利: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达到《专利法》 规定的法定条件【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自专利授权后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禁止他人 实施以及专利标注权,即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 记和专利号的权利【2】。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权利人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 害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 积计算。
▪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 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 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 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 利润计算【10】。
备注
【1】参见《专利法》第22条 【2】参见《专利法》第15条 【3】参见《专利法》第2条 【4】参见《专利法》第42条 【5】参见《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4条 【6】参见《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4条 【7】参见《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8】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9】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 【11】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2】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3】参见《专利法》第85条 【14】参见《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7条 【15】参见《专利法》第59条
【14】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 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3、题述行为的目的不是欺骗公众或 者使他人误认,而是一种过失行为, 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15】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 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冒充专利的行为以实际不存在或者无效的专利对象为前提; 2、冒充专利的行为不是造成公众误认的行为,而是直接欺骗公众的行为; 3、冒充专利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专利标记、专利号标注不当的行为
1、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构成只能是故 意,但题述行为应当是过失;
2、题述行为的行为人是专利权人或 者专利权人授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也就是有权使用和标注专利号的自 然人和单位;
此罪与彼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达不到犯罪情节的
假冒专利罪的行为人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1、具体刑罚规范中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2、对“情节严重”的判断应当根据以下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 (1) 犯罪动机和目的 (2) 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3) 犯罪的时间和区域 (4) 犯罪的持续性 (5) 后果的严重性 3、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不应以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1】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12】 单位实施假冒专利罪的,按照相应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 刑。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罪与非罪
达不到犯罪情节的 专利侵权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标记、专利号标注不当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 主体
自然人:行为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六岁,就可以成为这类犯罪的 主体。 单 位: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备注【7】 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 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冒充专利的行为
● 冒充专利的本质特征是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为不涉及任何专利 权人的专利权,而只是冒用了专利的名义。 ● 即使冒充者在产品上标明是某某人的专利产品或某某号专利,但实际上某 某人并没有该专利或根本就没有某某号专利。 ● 对于有些行为人将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冒充已申请专利产品的情况也与上述 冒充专利的情况类似: 一则该行为未涉及任何特定专利权人或专利号码; 二则该产品根本就没有什么专利权,所以这种情况也同样不属于假冒 他人专利。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扰乱市场秩序罪
1、相同点 (1)犯罪目的:都是以欺瞒的手段,为达到顺利销售,获得非法利益。 (2)犯罪对象:均具有特定性。 2、不同点 (1)主体: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是不具有或者滥用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 位。 (2)客体:扰乱市场秩序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许可管理制度;假冒专利罪侵害的是国 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利权人独享的标注权利。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假冒专利罪的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相同点 (1)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犯罪目的:都是以欺瞒的手段,为达到顺利销售,获得非法利益。 (3)客观后果:造成市场混乱,危害公众利益。 2、不同点 (1)客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害的是国家市场管理制度及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定商 品的生产、销售权利;假冒专利罪侵害的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利权人独享的 标注权利。 (2)犯罪对象:伪劣商品是不特定的。而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有效专利是特定的。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3、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又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竞合犯。 行为人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同时又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竞合犯。 其中又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中又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标注假冒的专利号或者 标记的; (2) 购进伪劣商品,自行标注假冒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后进行销售的。 (3) 购进已经标注了假冒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的伪劣商品,进行销售的。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150条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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