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 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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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Y章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八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的主要内容。

(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除本规例所规定的喷嘴外,另须在滚装货舱内设置至少3个水雾喷头。

(i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滚装货舱内,须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龙头的数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单一截消防喉且并非由同一消防龙头发出的水柱,可射到该舱间的任何部分。

该等消防龙头须设于通往所保护的舱间的出入口附近。

(iv)每艘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至少2条总长度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的消防喉,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龙头,在左舷及右舷各设置一个。

此外,如有轴隧通往任何该等船舶的机舱,则须在轴隧毗连该机舱的一端设置一消防龙头。

须在每个该等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嘴。

第369Y章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以确保在起居舱、服务舱及控制站的任何部分,有至少一个该等灭火器供随时使用。

在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该等灭火器的数目不得少于5个,而在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则不得少于3个。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滚装货舱,须─
(a)按甲板舱的长度计,每40米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的布置,须使舱间的每一侧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且通往舱间的每个出入口亦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及
(b)设置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泡沫喷头部件。

船舶上须备有不少于2个该等喷头以供在任何该等舱间使用。

第369Y章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
(1)在每艘从事运载危险货物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
(a)为每个货舱(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除外)设置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及
(b)为每个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2)(a)在每艘2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第(1)款适用的船舶除外)上,须为每个货舱设置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b)任何船舶如有以下情况,则处长可豁免该船舶受第(2)(a)款的规定所规限─(i)该船舶建造成并纯粹拟用作运载矿石、煤、谷物、未经干燥处理的木料或非可能燃烧的货物,或运载处长认为构成火警危险程度低的货物;及
(ii)该船舶已安装钢舱口盖,以及将所有通风器及通往货舱的其他开口关闭的有效设施。

(3)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为每个能密封的滚装货舱,以及为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而又非滚装货舱的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或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4)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为每个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第369Y章第32条对货舱通风的特别规定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在每个封闭式滚装货舱及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货舱内,设置有效的动力通风系统,以提供根据空船舱计算,每小时至少6次的空气转换。

每当船上载有车辆时,通风风扇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持续运作。

此如属并不切实可行,则须在天气许可下每日操作一段有限的时段,但在任何情况下须在卸货前操作一段合理的时段,而在该时段后该等舱间须证明已清除气体。

须为此目的而配备一个或多于一个手提式可能燃烧气体探测仪器。

该系统须与其他通风系统完全分隔。

用于能有效地密封的上述舱间的通风导管,须就每个货舱加以分隔。

处长可规定在装卸车辆时增加空气转换的次数。

该系统须能从上述舱间外面的位置控制。

此外─
(a)该项通风的布置,须能防止空气分层,并能防止气囊的形成;
(b)须设置设施,将规定的通风量的任何损失情况,在驾驶台显示;
(c)须作出布置,使一旦发生火警时,在顾及天气及海面的情况下,容许通风系统迅速停止和有效地关闭。

(2)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封闭式滚装货舱内,以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货舱内,该等舱间的电力设备须符合《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50(1)至(4)条条文的规定。

第369Y章第33条A类机舱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灭火装设,以保护任何A类机舱─
(a)符合附表8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如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3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公斤)。

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
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b)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
(c)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另加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是在符合(b)段的规定而可能载备的任何灭火器以外另加设置的;
(d)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3)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该等舱间内设置─
(a)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容量为至少16公斤),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燃油与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及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的任何部分;
(b)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
(c)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须足以确保从该舱间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但该舱间内须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

第369Y章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
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任何舱间内如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压力润滑蒸汽机,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功率合共不小于375千瓦特的,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
(a)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并能直射到将涡轮机、蒸汽机或附属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围封的罩壳上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但如上述舱间已由符合第33(1)条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同等保护,则无须设置上述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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