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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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卫生工作舆论氛围,特制定2011年卫生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机关各科室。

根据考评对象职责、工作性质和规模不同,划分为两类单位:一类单位包括: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科室;
二类单位包括: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计分办法
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卫生双月百分动态考核范畴,每考核周期最高得分10分,其他单位据分类按比例折算。

(一)加分
信息宣传稿件(包括期刊论文)被各类媒体采用的,视级别分别予以加分。

1.系统内部媒介:
(1)被局网站采用的,每条加1分;
(2)被市局网站采用的,每条加2分;
(3)被省厅网站采用的,每条加5分;
(4)被卫生部网站采用的,每条加15分。

(5)上报信息被领导批示的,按级别双倍加分。

(6)宣传文章或论文被系统内各级专业报刊使用的,国家、省、市级分别加10分、7分、5分。

宣传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2、系统外部媒介:
国家、省、市、县级媒介每使用一篇文章,500字以上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其中被党报党刊使用的,按1.5倍加分。

(二)扣分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一类单位每月上报局办公室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二类单位每月不少于1条。

每少报1条扣5分。

2、一类单位全年须在市级以上媒体用稿2篇以上(含2篇);二类单位全年须在市级以上媒体用稿1篇以上。

每少1篇扣1.5分。

此项作为硬性指标,扣分年终一次性核算,不作为动态考核内容。

3、未按时完成局临时约稿任务的,一次扣2分。

4.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一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加重扣分。

5.上报信息弄虚作假或与事实有明显出入的,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加重扣分。

三、奖励措施
局设立信息宣传工作单项奖,授予一类单位年度得分前三名、二类单位年度得分前两名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奖,并对成绩突出的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同时,加大对撰稿人的奖励力度,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政务信息:
1、被局网站采用的,每条奖励5元;
2、被市局网站采用的,每条奖励10元;
3、被省厅网站采用的,每条奖励80元;
4、被卫生部网站采用的,每条奖励120元;
5、被国家、省、市、县级其他媒介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80元、40元、30元、15元。

(二)宣传文章(含期刊论文)
被国家、省、市、县级报刊或网站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120元、80元、50元、20元。

1500字以上的,据使用级别予以1.5倍奖励。

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宣传奖金由局发放,各下属单位奖金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奖金发放情况纳入动态考核范畴。

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报送人员,具体人员名单于3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

信息报送前要经过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送时须注明信息撰写人员单位、姓名、联系方式。

联合撰写的信息或文章,考核积分和奖金平均分配。

信息、文章重复使用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加分和奖励。

各单位用稿情况统计表(注明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字数、作者等)及用稿复印件分别于5月1日、7月1日、9月1日、11月1日、次年1月1日前报局办公室,逾期未报视无用稿处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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