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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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9.07
•【字号】吉交安监[2007]186号
•【施行日期】2005.09.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
(吉交安监[2007]186号2005年9月7日)为加强吉林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须遵守本制度。

二、检查范畴
本辖区内涉及道路、水上、地方铁路等运输方式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公路、水上、地方铁路等工程建设及保障畅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防火、防盗、防毒等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三、检查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厅主要负责对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的工作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履行安全执法职责及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

2.重点监督的原则。

按有关规定或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省厅可直接对市(州)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厅直单位所属单位,以及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3.注重实效的原则。

负有法定安全执法责任的机关或执法人员,直接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的安全检查,必须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不同时间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细致检查,抓实、抓细,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检查内容
1、查管理: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厅“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是否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目标;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查制度: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检查制度、整改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伤亡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

3、查措施: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采取的对策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考核合格证、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如何落实的)。

4、查现场:通过深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现场检查主要看安全标志、标识,作业人员佩带安全保护设施等情况;检查企业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5、查隐患: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危险源登记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查
找可能导致人为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成其监管单位立即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6、查整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是否贯彻边查边改的方针,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7、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检查形式
1. 安全生产大检查。

以交通厅名义进行的全省交通行业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省政府、交通部另有安排的除外),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和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检查结束要形成报告,报送交通厅并通报各市(州)交通局和厅直属单位。

2.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安全月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防汛检查等)。

以交通厅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并要形成报告,报送交通厅并通报各市(州)交通局和厅直属单位。

3.临时监督检查。

对举报、投诉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安全问题进行临时监督检查。

六、检查要求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要有连续性,稳定性,持久性,要形成制度;要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安全检查的文书档案;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设置障碍。

2、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停业,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4、检查中要对作业人员提出的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认真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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