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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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的价值
孔德超
【摘要】《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是记载司法案件的法律简,具有极强的文献
真实性。
就其中的词汇现象而言,可以为辞书书证补阙,可以提前辞书“始见书”,可以增补辞书义项。
所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对语文辞书修订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该成为辞书修订的重要材料。
%The Qin Dynasty’s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No.3)are the ones that recond ju-dicial cases,so the literature is of great authenticity.In terms of the lexical phenomenon in them,they can prooide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supplement for dictionaries,such as interpretation and specific mean-ings,Thus these bamboo slips are of great value to the emedation of Chinese dictionaries,and they should becorrce significant materials for the complilation and supplement of dictionaries.
【期刊名称】《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4页(P11-13,36)
【关键词】《岳麓书院藏秦简(三)》;词汇现象;语文辞书修订;重要价值
【作者】孔德超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重庆 4007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06.6
网络出版时间:2015-10-09 09:58
一个世纪以来出土了大量简帛文献,它们都是长期埋在地下而后被发现的文献,未经后人传抄刊改“校勘”,具有极强的语言真实性。
甚至是当时活语言的记录,口语性很强,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1]3。
现有辞书所涉及的文献材料大都囿于传世典籍,对出土简帛文献利用得很少。
简帛文献中有大量的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即是其中的大宗。
故在辞书修订特别是大型语文辞修订时,应当高度重视这批材料。
下面仅就其中的词汇现象分3部分来说明这批简帛在语文辞书修订方面的价值。
为了行文方便,所引简帛释文大部分采用通行字体,部分释文为保持原貌采用繁体,引文后随文标注所引释文的页码。
前人及时贤编纂辞书,大都根据古代的辞书建立义项。
然而,有一些义项,编纂者尽管下了很大工夫,搜集了很多资料,但往往也未能为之找到用例。
王力先生在《理想的字典》中曾说:“这样没有例证,就不知道它们始见于何书(字典举例,向来以始见之书为限……),也就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时代的产品。
这是极艰难的工作,但是,字典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决不能达到最高的理想。
”[2]371而《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正可在辞书修订时为不少这类无书证者补上书证。
如“詑”作欺骗讲:
例1:《芮盗买公列地案》69正-70正、缺06:“喜曰:可。
材弗言贺,即擅窃治盖,以为肆。
未就,芮谓材:与芮共。
不共,且辞争。
材詑【……喜】”[3]131案:《说文·言部》:“詑,沇州谓欺曰詑。
”《玉篇·言部》:“詑,谩而不疑。
兖州人谓欺曰詑。
”《汉语大字典》里这一义项下无书证,故可补阙。
《汉语大词典》这一义项下有书证,但其书证为宋沈遘《五言蓬莱山送徐仲微赴蓬莱令》,与岳麓书院藏秦简相比,晚了1 200多年。
同样的书证也见于其它简帛中:
例2:《里耶秦简》 8-461:“更詑曰谩。
”[4]156
例3:《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3-4:“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
”訑,同“詑”[5]148。
例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175:“诸以县官事詑其上者,以白徙罪论
之。
”[6]107
以上都是“詑”作为动词义“欺骗”讲的例子,根据词义引申规律,“詑”可由动词“欺骗”义引申为名词义“欺骗的话”。
兹举例如下:
例1:《同、显盗杀人案》 144正:“讯同:非归义,何故?同曰:为吏仆,内
为人佣,恐吏系辟同□□【……】□□□□【……】□□□□□□□及薄宿,类
詑。
”[3]179“类詑”意思是“好像是欺骗的话”。
“詑”由动词“欺骗”义引申为名词义“欺骗的话”,又可为大型辞书增补义项。
王力先生曾说:“我们对于每一个语义,都应该研究它在何时产生,何时死亡。
虽然古今书籍有限,不能十分确定某一个语义必系产生在它首次出现的书的著作时代,但至少我们可以断定它的出世不晚于某时期。
”[2]321“如果史料不是伪书的话,某义始见于某书,虽不能说它就在某书产生的时代同时产生,至少可以说距离那时代不会早很多。
”[2]369这充分说明了追溯词语或语义产生的源头的重要性,也
充分说明了辞书选取最早书证的重要性。
《康熙字典》的书证是以“始见书”为标准的,后来的辞书也大都如此,例如《辞源》《汉语大字典》及《汉语大词典》等亦然。
然而,今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来看,尽管前人及时贤编纂辞书下了很大工夫,搜集了很多资料,但所列书证却不一定都是“始见书”,甚至有些晚了一两千年,故在语文辞书修订时,《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可为其具体的义项提前书证。
以下以《汉语大字典》与《汉语大词典》两书之书证最早者为主要参照系,兹举几例如下:
(一)和奸:谓男女双方无夫妻关系而自愿发生性行为。
《汉语大词典·口部》:“和奸:谓男女双方无夫妻关系而自愿发生性行为。
”其
书证为《唐律·杂律·和奸无妇女罪名》,与岳麓书院藏秦简相比,晚了800多年。
例1:《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177正:“今讯得之,得之曰:逢,和与奸。
未已,闻人声。
即起,和与偕之里门宿。
”[3]198
例2:《田与市和奸案》 190正-191正:“今讯田,田曰:市,田姑姊子,虽与和奸,与假子□【……】不奸。
毋智捕田,田认奸,其实未奸。
”[3]205
例3:《田与市和奸案》204正:“鞫之:田与市和奸,毋智捕校上。
田虽不服,而无以解驩、路、毋智、市言。
田负斧质乞鞫不审己巳赦。
”[3]210
例4:《田与市和奸案》 206正:“覆之:市认与田和奸,隶臣毋智捕校上。
田
不服,而无以解市、毋智言。
其乞鞫不审。
田系子县。
”[3]210
(二)雇:报酬。
《汉语大字典·隹部》:“雇:②报酬。
”其书证为《后汉书·张让传》,比岳麓书
院藏秦简晚了600多年。
例1:《芮盗买公列地案》 75正-76正:“方前雇芮千,已尽用钱买渔具。
后念悔,恐发觉有罪。
”[3]133
(三)首:屈服,服罪。
《汉语大字典·首部》:“首:s hǒu②:屈服,服罪。
”其书证为《后汉书·西域传》,与岳麓书院藏秦简相比,晚了600多年。
例1:《同、显盗杀人案》 145正:“□潜谓同:同和不首一事者,而意无坐也?同曰:无坐也,不知所问(?)。
”[3]180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也可在语文辞书修订时增补辞书义项,兹举文献用例如下:
(一)鞫审:审问清楚。
《汉语大词典·革部》:“鞫审:审问。
”其书证为明凌蒙初的《初刻拍案惊奇》,与岳麓书院藏秦简相比,晚了1 800多年。
鞫,《玉篇·革部》:“鞫,问鞫也。
”
《集韵·屋韵》:“ ,《说文》:‘穷理罪人也。
’亦作鞫。
”审,《说文》:“寀,悉也,知寀谛也。
从宀,从采。
审,篆文寀从番。
”“审”有“明白、清楚”的意思。
故“鞫审”有“审问清楚”的意思。
例1:《猩、敞知盗分赃案》 44正-46正:“二十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谳之:
二十二年九月庚子,令下,劾:录江陵狱:上造敞、士伍猩知人盗埱冢,分赃。
得。
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
沓戊午赦,为庶人。
鞫审,谳。
”[3]119
例2:《芮盗买公列地案》 62正-64正:“敢谳之:江陵言:公卒芮与大夫材共
盖受棺列,吏后弗予。
芮卖其分肆士伍朵,地值千,盖二百六十九钱。
以论芮。
二月辛未,太守令曰:问:芮卖,与朵别价地,且吏自别直?别直以论状何如,勿庸报。
鞫审,谳。
”[3]129
由案例的内容和具体的辞例可知,“鞫审”应是下级官员审问清楚案件后对上级机关的请示。
这里的“鞫”和“审”不是同义连用,而是动补关系的词组。
这种解释也得到了《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的证明:
例1:《多小未能与谋案》92正:“鞫之:多与儿邦亡荆,年十二岁,小未能谋。
今年二十二岁,已削爵为士伍。
得。
审。
疑多罪。
系。
”[3]142
例2:《譊、妘刑杀人等案》141正:“九月丙辰,隶臣哀诣隶臣喜,告盗杀人。
问,喜辞如告。
●鞫,审。
己卯,丞相、史如论磔【……】”“鞫,审”的意思显
然是:“审理,确凿无疑。
”[3]176
例3:《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184正-186正:“诘得之:得之强与奸,未蚀,
何故而乞鞫?得之曰:幸吏不得得之情。
【□】乞鞫,乞鞫为不审。
罪也。
●问(?):【……】乞鞫。
它如辞●鞫之:得之乞鞫不审。
审。
”[3]200-201
据上可知,“鞫”注重的是审理过程,“审”注重的是审理结果,故此处的“鞫审”应是“审问清楚”的意思。
(二)养:炊事或炊事员。
《说文·食部》:“养,供养也。
”《玉篇·食部》:“养,具珍馐以供养尊者也。
”故可由本义“供养”引申出“供养的人”(炊事或炊事员)的意思。
例1:《猩、敞知盗分赃案》53正-54正:“猩独居舍为养,达与仆徒莳等谋埱冢。
不告猩,冢已彻,分器,乃告猩。
”[3]122
其它地方出土的简帛也有同样的用例:
例2:《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72-75:“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辆,见牛者一人。
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予养一
人。
”[5]37
例3:《秦律十八种·均工》 113:“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
养。
”[5]46
例4:《里耶秦简》 8-145:“四人徒养:枼、痤、带、复。
”[4]85
例5:《里耶秦简》 8-736:“大隶臣廿六人其四人隶养:唯、冰、州、
□。
”[4]212
王国维《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戍役类》引《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厮役扈养”何休注:“炊亨(烹)者曰养。
”[7]149可见,“养”作为“炊事或炊事员”讲
在秦汉时期很常见,故可增补辞书义项。
(三)庐舍:寄居田野的简陋房屋。
出土史料中多与室屋或室相对。
《说文解字·广部》:“庐,寄也。
秋冬去,春夏居。
”《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
”郑玄笺:“农人作庐焉。
”《汉书·食货志上》:“余二十畮,疑为庐舍。
”颜师古注:“庐,田中屋也。
”《玉篇·亼部》:“舍,处也。
”《广韵·禡韵》:“舍,屋也。
”《汉书·高帝纪上》:“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
”颜师
古注:“舍,谓屋舍也。
”故“庐舍”有“寄居田野的简陋房屋”的意思。
例1:《猩、敞知盗分赃案》 52正-53正:“冗募上造禄等从达等渔,谓达,禄
等亡居夷道界中,有庐舍,欲驱从禄。
达等从禄。
”[3]121-122
其它地方出土的简帛中也有相同的用例:
例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4:“贼燔寺舍、民黥为城旦舂。
”[6]8
例3:《居延汉简》395.11:“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
其室殴伤之,以无故入人室律从事。
”[8]235
(四)埱:挖掘。
《说文解字·土部》:“埱,气出土也。
”根据词义引申规律,可引申为“挖掘”
的意思。
《汉语大字典》此义项漏收,当补。
但“埱”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中很常见,例如:
例1:《猩、敞知盗分赃案》 44正-45正:“二十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谳之:
二十二年九月庚子,令下,劾:录江陵狱:上造敞、士伍猩知人盗埱冢,分赃。
得。
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
沓戊午赦,为庶人。
”埱冢,即挖墓。
[3]119
例2:《猩、敞知盗分赃案》 53正-54正:“猩独居舍为养,达与仆徒莳等谋埱冢。
不告猩,冢已彻,分器,乃告猩。
莳等不分猩,达独分猩。
它如
猩。
”[3]122
例3:《猩、敞知盗分赃案》59正:“问:达等埱冢,不与猩、敞谋,得衣器告;猩、敞受分,赃过六百六十钱。
”[3]124
例4:《猩、敞知盗分赃案》54正-56正:“猩曰:达等埱冢,不与猩谋。
分器,莳等不分猩,达独私分猩。
猩为乐等佣,取铜草中。
它如达及前。
●醴阳丞悝曰:冗募上造敞【……。
●敞曰:……】埱冢者锡。
到舍,达已分锡。
”[3]122-123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相似的用例:
例5:《法律答问》 28:“何谓‘盗埱广圭’?王室祠、薶其具,是谓‘广圭’。
”[5]100
例6:《封诊式》 76-77:“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
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寸大半寸。
”[5]160
案:方勇先生在《读秦汉简札记四则》一文中指出:“‘埱’字中‘叔’旁就表示以弋掘地之义,加‘土’旁是会意之用。
裘锡圭先生在其著名的《释“柲”》一文的文末曾附有《释“弋”》的一篇短文。
在《释“弋”》文中裘先生认为,郭沫若释《释“叔”》一文中指出的‘叔’字从‘弋’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
郭老解释‘叔’字形义说:“《说文》:‘汝南名收芋为叔’。
”按此当为叔之本字,以金文字形而言,实乃从‘又’持‘弋(杙)’以掘芋也。
”[9]41裘先生认为:“甲骨文‘叔’字或于‘弋’下加‘土’,以‘弋’掘地之意更为明显。
”[10]30所以,“埱”字“挖掘”的意思很明确,故可在大型语文辞书修订时为其增补义项。
以上从3方面简要论述了《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在语文辞书修订方面的重要价值。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不光对语文辞书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汉语词汇史乃至整个汉语史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该充分重视这批简的语言学价值。
【相关文献】
[1] 张显成.简帛文献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 王力.龙虫并雕斋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三)[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4] 陈伟,何有祖,鲁家亮,等.里耶秦简牍(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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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7]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M].北京:中华书局,1993.
[8]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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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裘锡圭.古文字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