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
通知
正文: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寿光、昌邑市人民政府,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对滨海地区的建设开发力度,一大批工业项目在此落户,为沿海区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由于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两高一资”项目等现象的存在,致使区域内空气质量下降、环境污染投诉和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为有效解决区域空气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实施打造北部滨海新城的战略目标,促进北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的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限期整治废气超标和产生异味污染的重点污染源;严肃查处违犯“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并产生废气污染的建设项目;督办和查处重复信访、到上级信访的严重扰民污染案件。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治的原则,认真搞好本次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一)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企业,要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或虽有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但不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予以关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要责令限期补办,并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对存在异味等污染问题的重点污染源,要立即落实停产或限产措施,并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限期解决污染问题,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彻底解决污染问题的企业或单位,坚决实施关停。

当地政府或管委会是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市环保局等市直部门要严格执法,搞好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实现北部沿海地区所有污染源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区域空气质量达到良好以上、基本无废气异味扰民现象和环境信访发生的整治成效。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9年11月20日开始,至2009年12月15日结束,分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30日)。

寿光、昌邑市政府和滨海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污染源,要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查明污染真相,弄清产生污染问题的症结,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逐个研究治理措施,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解决污染问题。

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要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5日)。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公安、安监、监察、经贸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寿光、昌邑市和滨海开发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将进行通报。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由市环保局负责每周调度并通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