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历任南赣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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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历任南赣巡抚
南赣巡抚,全称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或作赣南巡抚,主要辖区为赣州府(今江西赣州)、南安府(今江西大庾),为明朝中后期到清朝初期的一个巡抚职位。
沿革[编辑]
•弘治八年,建制,辖区包括江西布政使司下的南安府、赣州府、建昌府;福建的汀州府;两广巡抚的南雄府,潮州府下的平原县、程乡县;惠州府下的和平县、龙川县、兴宁县;湖广巡抚辖区的郴州。
•弘治十年,建昌府别属;赠辖福建的漳州府、以及两广巡抚的韶州府。
•弘治十二年,辖江西全部府县。
•弘治十六年,仅辖江西布政使全境。
•正德六年,重置。
•嘉靖八年,增江西吉安府下的万全县、龙泉县、泰和县、永丰县、永宁县;抚州府乐安县。
•嘉靖三十五年,因福建巡抚恢复,汀州府、漳州府出现两属。
•嘉靖四十五年,漳州府专属福建巡抚;惠州府、潮州府、吉安府下的万全县、龙泉县、泰和县、永丰县、永宁县别属广东巡抚[1]。
•清朝顺治二年,设立南赣巡抚,苗胙土(1645年—1646年在任)、刘武元(1646年—1653年在任)、宜永贵(1653年—1655年在任)、佟国器(1655年—1658年在任)、苏弘祖(1656年—1662年在任)、胡文华(1662年在任)、林天擎(1662年—1665年在任)担任,康熙四年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