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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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建设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建设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等,下同);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业务;
(三)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贷款。
对上述业务中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中损失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各行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各行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
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
各行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
各行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录入、更新客户信息,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境内机构(含各级行的本级经营部门)。
建设银行境外分行按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五类信贷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八条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的标准之一的。
具体包括: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
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科目后,凡开证、承兑、被保证人和担保(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信贷资产。
(二)符合财政部财债字(2000)4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卡透支。
具体包括: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2.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4.5000元(含5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5.5000元以下透支,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6.信用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7.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三)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5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
具体包括:
1. 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
2.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3.贷款逾期后,在合同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对重组贷款的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的贷款在实施重组前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可不列入不良贷款,但贷款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缺乏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的,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经建设银行批准,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至少分为次级类。
第十条对借款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授信余额,如借款人没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如借款人仍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则应划分为不良贷款并依法追偿,按实际偿还能力和意愿进行具体分类。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违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债务人通过兼并、租赁、转让、承包、分立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
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撤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办理表外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的顺序下调一级,已经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同时,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责任人要认定和追究责任。
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对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的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利率规定的贷款,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条件的贷款;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的授信业务;没有真实贸易、劳务背景的承兑汇票及贴现,滚动签开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贷款逾期时间应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贷款逾期90天(不含)以上,或贷款本金虽未逾期但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法的核心是按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偿还来源,以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
(一)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包括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债务人的偿还记录,包括债务人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偿还记录;
(三)债务人的偿还意愿;
(四)债务担保的有效性;
(五)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债务人有多笔授信业务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判断;如果担保条件不相同,则应逐笔分
析担保情况,按照审慎性的原则进行分类,对于其中可以量化担保价值的部分,可根据量化价值及追偿可能性情况等分别认定信贷资产的风险类别。
第十五条对抵(质)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第十六条使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时,应在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对信贷资产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信贷资产的预期损失比率进行分析判断。
单笔信贷资产预期损失比率应考虑债务人、保证人可偿还本息额,抵(质)押物可变现价值及相应处置费用等因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类别与预期损失比率的关系为:
第十七条对法人授信业务进行分类时,应检查授信业务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撰写债务人背景材料(附件一),填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1[A])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合并认定审批表》(附表1[B])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1)或《票据贴现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1[A])或《票据贴现分类合并认定审批表》(附表 2-1[B])。
第十八条对个人贷款进行分类时,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结合贷款方式和贷款到、逾期情况,采用个人贷款分类矩阵方法,按户逐笔或合并进行分类。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九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助学贷款等,应填制《个人住房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2)、《个人消费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3)、《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4)、《单位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5)、《个人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6)、《个人助学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7)。
第四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等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1.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由信贷经办人员收集债务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初分及信息录入。
信贷经营部门人员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按损失类单户余额100万元(含)以上、非损失类单户余额1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撰写债务人的背景材料,填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初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CMIS),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提送本级或上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信贷经营部门对录入的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贷讨论。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信贷经营部门进行信贷讨论,对经营部门提送的分类材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债务人背景材料等(以
下合称分类资料)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三)分类认定。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四)分类认定结果审批。
各行在批准权限内的分类认定结果由本行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或授权本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报上一级行审批。
(五)提出改进意见。
审批工作组或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认定、审批过程中要对信贷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本级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的原则。
(一)本级认定,指本级经营的贷款,由本级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部、资产保全部等)负责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操作,提出风险分类初步意见,由本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二)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输入CMIS,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等,客户信息资料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超限核准,指分类业务余额超过本级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上级行认定和核准。
各级行的认定审批权限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归口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检查、上报等工作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信贷经营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分类认定审批权限为:
(一)对非损失类的认定审批权限。
1.经办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包括二级分行直接经营机构,下同)可以经上一级分行授权,认定审批单户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信贷资
产分类,并报上一级分行备案;
2.获得一级分行信贷业务审批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括一级分行直接经营机构,下同),可按一级分行转授的单户授信余额的上限,认定审批单户授信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转授的单户授信余额以下的信贷资产分类,但最大认定审批额度不得超过单户5000万元(一户多笔的要将多笔合并计算);
3.一级分行未给予信贷转授权额度,但确有信贷经营业务的二级分行,可按单户余额最大不超过3000万元的原则认定审批,具体数额由一级分行确定并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备案;
4.上级行可对下级行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下级行在自身权限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分类明显失误的,可以随时调整、取消下级行的分类认定、审批结果或权限、资格。
(二)损失类的认定审批权限:单户损失类本金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二级分行认定审批;单户损失类本金余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审批,单户损失类本金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方式。
各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级经营和超过下级行审批权限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审批方式:
(一)成立认定审批工作组。
审批工作组由主管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信贷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员任成员,相关信贷经营部门人员列席。
审批工作组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审批过程、审批的客户名单、审批结论等),会议纪要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整理,经小组成员签名后,由审批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发。
经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信贷资产,原则上应由审批工作组会议审批。
对认定为正常、关注的信贷资产,审批工作组也可酌情抽测审批。
(二)为提高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审批工作效率,各级行(不含县级支行)审批工作组可根据本行的信贷业务工作量和审批力量,经本行主要负责人
批准,授权本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分类为正常、关注类的信贷资产进行认定审批。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认定审批的资产质量真实性负责。
各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本级行审批工作组授权权限内,成立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部门其他人员(3人以上)担任小组成员的分类认定审批小组,相关信贷经营部门分类人员列席,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认定。
经集体审查讨论和出席认定会议成员签名后,由认定审批小组组长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审批意见,认定审批小组和有关成员对认定审批的资产质量真实性负责。
当认定部门与审批部门完全重合时,在认定审批表上只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分类时,不能用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代替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七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实时初分,分级认定,超限报批,按季汇总分析。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影响债务偿还各因素的变化,按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及时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息并及时报有权单位进行认定审批。
各级行需要上报由上级行最终认定审批的分类结果,在上级行批复以前,可以先将本行初步认定审批意见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待上级行批复后及时按批复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分类结果应与上级行批复结果一致,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调整录入结果进行检查复核,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更正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
各级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至少每季度向上级行汇总上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上级行审批同意的正常类和损失类贷款,在按季对客户信息收集或更新后,如果没有余额变化或有利(不利)于还款等重大情况变化的,可以沿用上季分类结果半年报批一次,如有余额变化或重大情况发生的,仍应按季重新分类或报批。
第二十九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应与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工作相结合。
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加强信贷资产的动态管理,对表内外应收利息进行监控,认真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第三十条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债务人、担保的全面情况,全面、正确理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和职责分工,具有必要的信贷资产风险分析能力。
第三十一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行的检查评价结论,应作为信贷业务授权、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绩效的主要依据和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一级分行应明确规定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报送风险分类情况和报表的时间,并于每季后14个工作日内或年后31日内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按季向总行报送下列季度、年度汇总报表(信贷经营和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分析报表,可由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通过CMIS 上报的贷款余额应与综统报表的贷款余额核定相符。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
(二)按行业汇总的《贷款分类汇总表》、《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
(三)按债务人经济类型汇总的《贷款分类汇总表》、《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
(四)按信贷资产种类汇总的《贷款分类汇总表》、《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
(五)《损失类贷款汇总表》、《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汇总表》、《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逐笔登记表》。
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主管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行领导负责,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牵头,信贷经营、会计(信息统计)、审计、信息技术、计划财务、法律事务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三十四条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
1.起草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章制度、制定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计划与考核要求,指导、检查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2. 对总行本级经营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核认定,在分类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