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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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实录
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家人送往市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需入院治疗。
王某入院期间,医院与其家人签署了《住院协议书》。
约定:王某住院期间脱离家人,实行日常封闭式管理,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护理。
医院最开始对其实行一级护理,一星期后,下调为二级护理。
之后,家属到院里探望王某,王某情绪又变得极为激动。
半个月后,王某突然在医院上吊自杀。
家属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而医院则认为,自杀行为属于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与医院无关,医院不承担责任。
那么,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
医院与王某的家人签订了协议,医院接受委托,对王某实行“临时监护”。
因此,医院应该按协议履行义务。
本案中,医院对王某由进院时的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在发现病人再次激动焦躁后,对其也未能加强监护,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过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和保障病人安全的职责,因此,应当对王某的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当然,病人家属作为监护人对病人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地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医院方对病人护理时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医院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并造成精神病人的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自测小题
判断:凡是患者在医院自杀的,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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