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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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平安,提升平安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平安事故,确保我矿
平安生产持续稳定健康进展,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支配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支配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平安生产条件发生特别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平安技术措施而连续组织生产的。
8.未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实行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准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准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
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4.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三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连接方案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加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10.未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
11.转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
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13.有瓦斯突出预兆未实行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的。
14.开采自燃煤层没有防灭火系统设计的。
15.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16.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1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8.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四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1.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准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
2.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支配生产的;
3.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
4.安装、回收工作面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平安技术措施支配进行作业的;
5.现场消失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先撤人的。
6.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7.拒不执行调度命令的。
8.遇极端雷雨天气,未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提前撤人的。
9.发生重大变化未准时向集团公司上报的。
10.事故应急救援期间,行动迟缓、指挥不力、响应不准时,造成事故扩大的。
11.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2.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五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的。
3.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的。
4.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措施的。
5.超前探测不到位,无方案揭露断层、陷落柱的。
6.未按规定留足防隔水煤柱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进行采掘活动的。
8.未在透亮地质平台下作业的。
9.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10.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1.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六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1.担当主副提升任务绞车的平安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消失磨损超限仍连续使用的;
2.井下电气设备甩爱护或无爱护运行的。
3.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提升绞车、矿井主要通风机或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专用双回路供电(包括掌握柜)且未制定平安技术
措施和整改方案。
4.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且未制定整改方案。
5.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消失两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6.井下动火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7.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8.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9.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地面单位部分:
1.单体试车、联动试车未编制组织方案的。
2.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的。
3.重大危急源及关键装置的掌握系统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未监管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行靠的。
4.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重大危急源及关键装置的掌握系统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未监管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行靠的。
6.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未按规定要求,对规程进行准时修订的。
8.特种设备无证运行或证件失效仍在运行的。
9.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未经报检合格而投入运行的。
10.特种设备掌握、联锁爱护装置失效运行的。
11.未严格根据《调度规程》、《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的。
12.未严格根据《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的。
13.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导致事故扩大的。
第七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平安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
2.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集团公司规定值的;
3.移动、遮挡、堵塞传感器、不按规定配置测点、屏蔽、休眠测点或有
意采纳其它手段导致监控主机或上传数据不真实的。
4.将超限缘由刻意隐瞒汇报为系统误报警的。
5.入井人员未佩戴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识别卡的。
6.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8.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八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1.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支配进行作业的;
2.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3.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的。
4.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5.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6.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九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1.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
2.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4.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地面单位部分:
1.单体试车、联动试车未编制组织方案的。
2.消防及掌握灾难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的。
3.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
备的。
4.未严格根据建设项目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组织项目建设的。
5.单体开车无开车方案及平安技术措施的。
6.未按规定要求,对规程进行准时修订的。
第十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安监处副处长职务
1.平安职责不清造成平安管理严峻混乱的;
2.存在B级以上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间未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
3.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4.一个季度内发觉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5.有一处重大危急源辨识、评估、防范措施、监管执行不到位的。
6.“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7.“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且有不合格人员上岗者。
8.“三个全掩盖”在规定时限内不达100%的。
9.年度处灾预防、处理方案,重大危急源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演练的。
10.平安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事故未仔细追查分析的。
11.存在重大隐患未上报集团公司的。
12.平安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13.领导带班(下井)“三必到三走到”弄虚作假的。
14.领导带班(下井)“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15.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16.其它平安监管责任严峻不落实的;
17.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8.其它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开除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开除。
第十二条消失下列状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
两闭锁”、平安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
3.无作业规程(平安措施)或平安作业方案进行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平安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5.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
6.无风、微风作业的;
7.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连续生产作业的;
8.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9.队组平安管理严峻混乱,在肯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
10.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11.其它认为需要开除的状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平
安红线”管理规定。
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平安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平安红线”管理体系。
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赐予开除、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平安红线”考核由安监处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