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信息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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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信息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病患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确保医院依法、合规地收集、
存储、使用和处理病患信息,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病患信息的相关
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病患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医疗诊断、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及其他与病患健康情形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条
医院要妥当管理和保护病患信息,严禁将病患信息用于非医疗目的,禁止泄露、窜改或滥用病患信息。
第二章病患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第五条
医院收集病患信息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明确告知病患
信息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征患病患的同意。
第六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病患信息收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并进行
相关人员的培训,保证病患信息的安全性。
第七条
医院应合理使用收集到的病患信息,仅限于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和
医学科研等合法用途,并确保使用目的明确、必需性合理。
病患信息的使用应尽量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病患个人隐私。
第九条
医院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病患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医院禁止将病患信息供应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除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取患病患的明确同意。
第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病患信息查阅和访问的管理制度,保障病患合法权益,且要求记录查阅和访问的时间、人员和目的。
第三章病患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二条
医院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病患信息的安全,包含但不限于技术防护、物理防护和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条
医院应建立信息系统监测机制,对病患信息的手记、使用和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阻拦异常行为。
第十四条
医院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病患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
第十五条
医院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保证病患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医院应明确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十七条
医院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病患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第十九条
医院将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除去因违反本制度而给病患造成的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医院要依据需要,不绝完善和提升病患信息保护的本领和水平,保障信息安全和病患隐私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负责人。
如有需要,医院负责人可以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增补,并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知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废止以前的有关规定。
以上为《病患信息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的内容,医院全体人员务必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