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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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3
【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4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洪明王海英张建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诉称,沈越、刘春光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7日二人共同投资举办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2014年12月24日,沈越代表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与上诉人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约定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的全部资产合并到中幼公司,合并后作为中幼公司全资幼儿园。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专属管辖侵权行为地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0 02:45:41
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民终412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204。
法定代表人:方康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幼公司)因与沈越、刘春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
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立案制度改为登记制。
三河市人民法院在本案受理起诉时不应审查法律关系及管辖权。
法律没有规定因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即三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如认为是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可依法移送。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沈越、刘春光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起诉的事由是侵权的财产损害赔
偿,侵权行为地在三河市,故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河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沈越、刘春光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7日二人共同投资举办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2014年12月24日,沈越代表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与上诉人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约定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的全部资产合并到中幼公司,合并后作为中幼公司全资幼儿园。
2014年12月31日,沈越依协议取得上诉人的8%的股权,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后上诉人发现沈越、刘
春光自2016年12月1日后一直侵占上诉人的资金5,736,373.51元,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故诉请判令沈越、刘春光共同返还侵权所得即预收三河市金色童园幼儿园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学费5,736,373.51元及利息。
上诉人所诉事由源于双方签订的《公司合并协议》的履行事宜,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即中幼公司,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该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本案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依约定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洪明
审判员王海英
审判员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蔺迎春
书记员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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