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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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5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元华刘伟达郑文平
【审理法官】张元华刘伟达郑文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丁芝兰;张万春;沈治强;何军
【当事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丁芝兰张万春沈治强何军
【当事人-个人】丁芝兰张万春沈治强何军
【当事人-公司】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颜静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谢晓燕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颜静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谢晓燕浙江光正大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颜静陈琨谢晓燕
【代理律所】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丁芝兰;张万春;沈治强;何军
【本院观点】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二审提交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04执623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办理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过户时该车辆被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为套牌车辆(私自更换车体,并打刻车架号)并已扣押",亦即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存在套牌情形,本案涉及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二审提交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04执623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办理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过户时该车辆被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为套牌车辆(私自更换车体,并打刻车架号)并已扣押",亦即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存在套牌情形,本案涉及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13:24:46
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5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6779583766。
法定代表人:丁化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105国道亳州南段(市车管所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8456X。
法定代表人:董发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颜静,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芝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燕,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治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温州市鹿城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芝兰、张万春、沈治强、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二审提交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04执623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办理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过户时该车辆被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为套牌车辆(私自更换车体,并打刻车架号)并已扣押",亦即赣K×××某某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存在套牌情形,本案涉及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余市万盛物流中心、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张元华
审判员刘伟达
审判员郑文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戚彬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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