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发布的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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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布的管理制度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公文出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公文的出具、审核、签发和传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具有一定格式和规范性,具有相应法定效力,以传达国家方针政策、部署工作、重要通告、决定和批复等公务活动的文件。

第四条公文出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环节,是政府机关重要职能之一。

第五条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履行手续、提出报批、报送合法合规。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将公文发布纳入行政管理的定期督查和考核范围。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发布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机关内部公文应当通过公文传输系统进行传送。

第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文出具的登记健全制度,使公文真实可靠、审批痕迹清晰。

第二章公文的出具
第十条公文的出具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法定程序的个环节由责任人实施审核、签发后才能出具。

第十一条公文的出具应当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并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登记系统。

第十二条出具公文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涂改、塞写、错写,应当使用法定格式和规范制度。

第十三条公文的出具应当慎重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文的出具应当及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第十五条公文的出具应当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法规,或者内容错误、不实,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公文的出具应当保护涉密信息,对于涉密公文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七条重要的公文需要从相关领导层级审核签发,确保其代表政府机关的意志。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和签发
第十八条公文的审核和签发是公文出具的关键环节,应当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签发应当由主管领导或授权人进行签发,不得私自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和签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和签发应当及时,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

第四章公文的传送
第二十三条公文的传送是公文出具的最后环节,应当保证公文传送的及时和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公文的传送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传输方式进行,不得以非法手段传送。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传送应当使用安全的通讯网络,确保信息不泄露。

第二十六条公文的传送应当及时传达,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二十七条收到公文应当及时给予反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文的登记与管理是公文出具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于重要的公文,应当进行档案登记,并按照规定存档、归档。

第三十条公文的登记与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保公文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密信息的公文应当加强保密管理,确保安全传输和存储。

第六章公文发布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出具、审核、签发、传送和管理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发布考核制度,对公文出具、审核、签发、传送和管理环节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于公文出具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公文出具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应当进行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公文发布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发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公文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三十七条公文发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保证其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八条对于公文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公文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公文信息化系统的发展应当保证其与时俱进,及时适应政府机关公文发布工作的需求。

第八章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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