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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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7]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7年6月4日粤财法[200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根据新《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各市、县城镇土
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按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提高2倍执行。
具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