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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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督管理规程

委托监督管理规程

委托监督管理规程1. 规程目的本规程旨在明确委托监督的管理流程和程序,确保委托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监督方的监督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2. 监督方的职责监督方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委托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定;- 监督委托方的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监督委托方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提供监督报告;- 监督委托方的合规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履行以下义务:- 配合监督方对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准确、及时地向监督方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遵守监督方提出的合规要求,积极改进工作。

4. 监督程序- 双方签订监督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监督方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监督报告和建议;- 委托方根据监督报告做出相应改进,并向监督方提供改进方案;- 监督方对委托方的改进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并跟踪监督改进实施情况;- 双方定期召开监督会议,对监督工作及改进情况进行沟通和总结。

5. 保密和风险控制监督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妥善保管委托方的资料,并采取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委托方在提供资料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结论本规程将有助于确保委托监督的有效进行,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本规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具体合同中予以具体约定和执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研究、制
定和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规范。

适用的
范围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其中包括地下结构、建筑物、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系统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

此类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不仅为有关部门提供很好的建议和支持,
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财产安全、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
大损失。

为此,有关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妥善处理
涉及的施工工艺安全标准,提高施工安全控制的水平。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项目管理和安全
监督措施;2)质量把控体系及标准;3)安全责任;4)安全 foreman
管理;5)安全施工文件管理;6)安全设备管理;7)安全行动及规范;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记录及报告制度;10)安全费用报销等规定。

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
的安全和质量满足预期要求。

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检查
和登记日志、维护安全机制制度等工作。

此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积
极落实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关注安全技术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
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
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完成。

电梯维保监督工作规程

电梯维保监督工作规程

电梯维保监督工作规程W-GC--A/01.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维保及监督工作步骤和要求,适用于指导电梯维保工作有效执行。

2.0 编制依据/引用文件2.1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2.2 广州日立/通力系列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3.0 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质量要求1 工程部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电梯维保要求:明确时间、工作内容、人员配备、专业配合等具体工作内容。

电梯维保单位依据电梯维保要求制定年度电梯维修保养计划表。

1.内容完整,任务明确,能有效完成维保工作。

2.维保项目符合2.2要求。

2 工程部负责审批电梯维保单位提交的电梯维保计划,并备份存档。

将批准的电梯维保计划通知安管部、客服中心。

3.有效履行审批职责,符合相关规定,保证电梯维保计划切实可行。

4.提前一周,通知相关部门。

4 电梯维保单位根据电梯维保计划准备好相应的工具/材料。

关闭需维保电梯,将需维保电梯退出正常运行。

在电梯的首层门处放置维修警示牌。

5.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必须着工装、绝缘鞋,进入井道佩戴安全帽。

6.安全可靠,操作正确。

7.标识醒目。

制定维修保养计划方案/计划审批工作准备工具/材料准备停用电梯设置标识电梯维保监督工作规程 W-GC--A/0工作流程 工作内容技术/质量要求5电梯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专项维修工作。

电梯工依据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维保计划监督、检查、指正维保工作,尤其对人身、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8. 在机房须关闭相应维保设备电源。

9. 进入轿顶、底坑时首先关闭急停开关,打开照明设备。

10. 技术要求参照2.2执行。

6电梯工核对、清点工具无误,清理好现场。

恢复设备开关状态,如:井道照明、安全开关、急停开关等。

电梯工对维保后电梯往复运行1-2次,确认电梯运转正常。

撤除电梯停用标识,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11. 技术要求参照2.2执行。

7 电梯负责人根据月度电梯保养计划对电梯进行考评,填写《电梯维修保养月考评表》。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验规程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验规程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验规程一、总则1.1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验。

1.2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严谨、高效的原则。

二、监督检验机构与人员2.1 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验权,并对监督检验结果负责。

2.2 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3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被监督检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监督检验范围与内容3.1 监督检验范围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工程环境质量等。

3.2 监督检验内容应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工程实体质量的符合性,工程环境质量的符合性等。

四、监督检验程序4.1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工程质量抽检或者验收检验。

4.2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监督检验机构接收检验申请;(2)监督检验机构编制监督检验方案;(3)监督检验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4)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样品进行取样;(5)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样品进行检验;(6)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报告;(7)监督检验机构将监督检验报告送达申请单位。

五、监督检验结果处理5.1 监督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和验收具有指导作用。

5.2 对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监督检验。

5.3 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4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监督检验机构应依法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发电厂技术管理的监督,保障电力产生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发电厂技术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发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2.发电厂技术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管理、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技术监督管理第一节:技术监督部门1.发电厂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电厂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较强的技术监督能力。

第二节:技术监督工作内容1.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发电厂的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发电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发电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一节:日常监督1.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日对发电厂的主要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发电厂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意识。

第二节:定期检查1.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发电厂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

2.对发电厂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监督报告第一节:监督报告的内容1.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就技术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2.技术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技术监督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等内容。

第二节:报告提交和反馈1.技术监督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管理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反馈。

2.管理部门应当对技术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和整理,制定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附则1.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本规程解释权归发电厂技术监督部门所有。

以上为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的相关内容,各项内容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发电厂技术管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电测技术监督规程

电测技术监督规程

电测技术监督规程电测技术监督规程是保证电测技术质量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范围电测技术监督规程适用于电测技术领域,对电力、通信、自动化等领域中的电测技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检测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监督要求1.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编制相关技术文件,确保电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包括电路图、设备清单、工艺流程等。

2.设备的选型和检测:应对电测设备进行选型和检测,确保设备能够满足生产、测试等需要。

3.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数据采集和处理: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正确可靠。

5.设备维护和保养:应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延长使用寿命。

三、监督机制1.机构设置:应设立专门的电测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电测技术的监督工作,确保电测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2.人员培训:应对电测技术监督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日常监督和抽查:应对电测技术的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电测技术的正常运行。

4.信息反馈: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将监督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电测技术的改进和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四、监督措施1.责任追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2.技术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3.知识普及: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广大从业人员普及电测技术和监督要求。

综上所述,电测技术监督规程是保证电测技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应遵循监督要求,建立监督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电测技术的正常运行和优化改进。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3篇)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3篇)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和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指对客运架空索道及其设备、附属设施进行的期间性、定期性的检验活动,包括全面检查、试验、验证等内容。

第三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综合、实用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参与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六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以客运架空索道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验职责。

第七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充分尊重客运架空索道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索道线路及索道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检验;(二)索道车辆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的检验;(三)索道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措施的检验;(四)索道运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验;(五)索道的运行记录和运行数据的检验。

第九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检查:对索道线路、设备和附属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结构、材料等方面的检验。

(二)试验验证:对索道车辆的运行、速度、制动等进行试验验证,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

(三)数据分析:对索道的运行记录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索道的运营情况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第十一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由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施工水平,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等。

二、质量监督的基本任务2.1 对建筑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质量。

2.2 对现场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2.3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和完成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三、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3.1 现场检查3.1.1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浇筑、钢筋安装、砌筑及装饰等环节。

3.1.2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包括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安全标志的设置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3.2 施工过程监督3.2.1 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3.2.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进度,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程任务。

3.3 质量控制3.3.1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文件、质量记录的编制和保存等。

3.3.2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4.1 新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流程4.1.1 基础施工前,对地基基础的处理、浇筑和检测进行监督。

4.1.2 结构施工前,对混凝土浇筑、钢筋安装等进行监管。

4.1.3 室内装修前,对砌筑、室内装饰等环节进行监督。

4.2 改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流程4.2.1 拆除工程阶段,对拆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4.2.2 基础处理阶段,对新的基础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4.2.3 结构加固阶段,对加固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五、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5.1 对质量监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责令整改等。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2014完整版)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2014完整版)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1 总则1.0.1 为落实建设工程总监法定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责任,促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活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法定职责的活动。

2.0.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or经施工安全监督业务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又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Construction Superviso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木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4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规划中编制的用于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2.0.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Risky Sub-parts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工程。

2.0.6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 Rule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门编制的施工安全监督操作性文件。

2.0.7专项施工方案 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

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发电厂技术监督规程,以确保发电厂运行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

技术监督是发电厂运维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和监管技术操作和设备维护,可以保障发电厂的持续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和安全性。

2. 目标技术监督的目标是确保发电厂的设备和工艺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实现按设计要求安全、高效运行。

具体目标包括:•解决并预防技术故障和事故;•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可靠性;•保证电厂的质量和环境标准;•更新和优化技术,优化发电效率。

3. 技术监督内容3.1 设备监督3.1.1 设备检查发电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锅炉、蒸汽轮机、输电线路等。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监测以及相关传感器和仪表的校准。

3.1.2 设备维护对发电厂设备的维护应遵循设备供应商的维护手册,并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

维护计划应具体明确维护的周期、内容和责任人,包括定期维护和预防性维护。

3.1.3 设备备件管理发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供应和库存充足。

备件采购应依据设备规格,并且备件的质量和性能要符合标准要求。

备件的使用和更换应有明确的流程和记录。

3.2 工艺操作监督3.2.1 运行人员培训和考核发电厂应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工艺操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

3.2.2 工艺操作记录发电厂应对工艺操作进行及时记录,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变化、操作过程等。

记录应详细、准确,便于后期分析和追溯。

3.2.3 工艺优化和更新发电厂应定期评估现有工艺流程和设备配置的优化和更新需求。

通过引入新技术、改进工艺流程等手段,提高发电效率和安全性。

3.3 安全监督3.3.1 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消防、人身安全、应急救援等。

五项监督规程

五项监督规程

第一篇化学监督规程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主要说明了化学监督的重要性、化学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化学管理、油质管理、燃煤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化学监督的有关方面,从事化学工作的所有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引用标准部颁《化学监督规程》第三章化学监督的重要性第一节化学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化学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其主要任务:加强水、汽、油的质量监督,保证各项指标符合规程要求,防止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油质劣化,及时发现、消除由于化学原因引起的隐患。

化学监督以预防为主,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化学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化学、汽机、锅炉、电气各专业的安全运行,设化学监督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

化学监督中的水、汽试验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中的规定。

第二节化学监督的任务一、不断提高水、汽品质和油质防劣技术,通过试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汽系统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和油质劣化。

二、及时研究、监督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热力设备、用油设备和水处理设备在基建运行、停用期间可能发生的由于水汽品质不良、油质劣化及一切由于化学监督不严、控制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化学性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三、及时查明热力设备和水处理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以及各种用油设备油质劣化的原因,确定应采取的对策,并监督有关设备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协调有关部门降低燃料消耗、油耗、水汽损失,提高机组效率。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规程、制度、条例,并根据公司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和现有化学监督仪表等情况制订水、汽、油、煤等化学监督的控制项目、标准和分析测定的周期。

五、对于新投产或运行条件改变的锅炉、除氧器、水处理设备等,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

深圳市住建局监督告知规程

深圳市住建局监督告知规程

深圳市住建局监督告知规程为规范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程序,深圳市住建局监督规程告知。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尽的告知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尽的告知义务和处罚后应尽的告知义务;以及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应尽的告知义务。

二、告知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应先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具体内容:1、告知当事人依法检查的事项、要求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4、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相关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赔偿。

9、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具体实施(一)行政检查告知1、在决定实施行政检查前3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人员信息。

被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检查人员是否回避有单位负责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事先告知:接到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其他不便告知的情形。

2、行政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的依据,以及被查人员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履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

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规程

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规程

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具有检测资质,并在其测试报告、证书等相关检测文件上标注检测资质信息。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其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备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方法、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检测单位作出通报,并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暂停检测资质、吊销检测资质等行政处罚。

1. 提供虚假检测结果。

2. 未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擅自从事检测活动。

3. 出具未经检测的检测结论或者未提供完整检测报告。

4. 违反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三方检测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打折扣、降低业绩评价分、暂停使用该检测单位检测结果等处理:1. 检测人员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存在质量问题。

2. 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较为粗心,存在细节问题。

3. 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条件的检测单位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程所称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检测产品或者服务劳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操作规程

监督操作规程

监督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规程一、引言监督是组织内部或外部对工作或行为的监察和评估的过程。

在任何组织中,监督操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确保组织的工作和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减少失误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操作规程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监督操作规程,以确保组织的工作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企业规定和道德伦理。

二、监督操作规程的目标1. 确保组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实施监督操作规程,组织能够确保其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程和政策,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预防和发现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操作规程有助于预防和发现组织内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避免对组织的损害,保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3. 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监督操作规程能够提高组织内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失误和差错的发生,提高工作的整体效果和质量。

三、监督操作规程的内容1. 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应制定并定期修订监督操作规程,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要求相一致。

2. 职责和权限的明确: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监督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评估:组织应确保监督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评估,提高其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4. 监督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制定监督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限。

5. 监督工作的实施和记录:监督人员应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监督工作的实施,记录监督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发现。

6. 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7. 监督结果的评估和反馈:定期评估监督的效果和结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监督操作规程。

四、监督操作规程的实施1. 监督操作规程的宣导:组织应对所有成员宣导监督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和内容,确保每个成员了解并遵守监督操作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旅游景区缆车、市区缆车、滑雪场缆车等。

第三条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坐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检验的原则是公正、科学、准确、及时。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五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指定或依法成立。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监督检验资质;(二)拥有先进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三)有一支技术过硬、专业经验丰富的检验团队;(四)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不得违规操作,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三章监督检验程序第八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前后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监督检验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一)资料准备: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向客运架空索道运营方提出资料准备要求;(二)现场检查:监督检验机构组织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客运架空索道的设备、运行、维护等进行全面评估;(三)技术测试:根据需要,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包括负载试验、紧急制动试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等;(四)数据分析:监督检验机构分析检测数据,评估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状况,并提出评价报告;(五)整改意见:如发现问题或隐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运营方进行整改;(六)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督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测结果、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四章检验结果处理第十条客运架空索道的检验结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合格:客运架空索道的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合格证明;(二)不合格:客运架空索道的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存在问题,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方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监督检验;(三)临时停运:客运架空索道的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存在严重问题,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停运建议,相关部门决定是否停运,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1 —附件: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石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质监机构是指依法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一)基础(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质监机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送达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

第六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质监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交通条件,以及查阅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文件的便利。

第八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情况;(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是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四)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是否符合程序;(五)是否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承揽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是否合法、齐全;(三)施工前是否向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是否参加有关阶段性质量验收;(四)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商和供应商行为;(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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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风电场技术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公司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责任制,做好日常监督。

各级职责如下:
2.1.1 发电运营部门职责
2.1.1.1 贯彻上级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标准、规则等,并制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技术措施。

2.1.1.2 负责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2.1.1.3 负责对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

2.1.1.4 对违反技术监督规定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组织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2.1.1.5 组织技术监督工作的验收和先进技术的交流。

2.1.2 技术监督人员职责
2.1.2.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规程、制度、条例、及公司的实施细则等。

2.1.2.2 对管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处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须上报。

2.1.2.3 建立健全测试手段和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1.2.4 积极采用新技术加强技术监督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3.1.1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绝缘、电测、继电保护、油品、金属、电能质量、节能、振动等主要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3.1.2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3.1.2.1 绝缘监督: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对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3.1.2.2 电测监督: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3.1.2.3 继电保护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3.1.2.4油品监督:变压器绝缘油、风力机各种润滑油、柴油发电机油的使用管理、质量检验。

3.1.2.5 金属监督:金属材料部件在承压、交变应力下长期运行的变化规律。

机械性能试验、无损探伤、焊缝检验、金相组织。

3.1.2.6 电能质量监督:电能质量合格率。

3.2 管理
3.2.1 认真执行部颁标准、技术规程、条例和反事故措施。

3.2.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技术监督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为依据、计量为手段,较全面的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3.2.3 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试验结束及时报告,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审查试验报告。

3.2.4 设备维护部每年结合检修工作计划定出检修试验计划,根据试验报告及运行和检修班提出的缺陷、检修总结等制订处理方案。

并及时安排计划,消除缺陷。

主要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2.5 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3.2.6风电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要求:
3.2.6.1 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3.2.6.2 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资料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

3.2.6.3 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依据本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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