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看都哪些保险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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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看都哪些保险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转眼2018年已经接近尾声,据说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官方发布就是:“我国经济延续稳定增长格局,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效益继续提升,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改革开放红利逐步释放,物价水平温和上涨,就业形势基本稳定,高质量发展开局良好。
”那么在大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缴纳保险费应该比较积极主动,但你知道截止2018年都有哪些保险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老陈帮你捋一捋: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科普一下什么是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参加责任保险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很可能出现企业不赔偿或赔不起的情况,因此也是对雇佣员工和其他公众利益最大的保护。
由于企业
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规定有哪些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注释:这个不用多说,企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当然允许税前扣除。
比如:企业运输车辆,不缴车辆财产相关保险是不能上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注释: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五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
“一金”即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五险一金”缴纳相关比例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注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注释: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界定,特殊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并明确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注释:人身意外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费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了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里应该就是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