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的十大不足之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土地管理的十大不足之处
一、土地产权制度残缺不全
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缺陷。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成立后,我国彻底摒弃了延续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共同劳动;劳动成果共同分配是集体经济的三大特征。

劳动决定成果的分配,而生产资料不再作为分配的要素,集体成员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参与集体活动,其权益相应消失。

二元土地制度形成的深层次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就形成了二元土地所有制度。

在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二元土地管理制度。

这种二元土地制度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如低补偿高出让,地方政府成为损害农民利益的始作俑者,城乡二元土地市场正在形成,城市土地国有化将受到严峻挑战,土地粗放利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土地审批制度明显失效
中国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建立了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计划管制,任何使用土地搞建设的行为都要得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批准。

现实情况则是,几乎所有需要报批的土地迟早都得到了合法批准。

同时,为了逃避应缴的国家有关税费、规避过程中繁琐的手续和程序、节约时间成本和租金,被管制者则常常大量违法使用土地。

总之,无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土地最终都被使用,土地审批制度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管制成本和被管制的时间成本、协调成本、寻租成本等,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土地违法行为,租金的创设则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极大扭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失灵
我国《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诸多先天性不足,如因信息不完全、不充分、滞后甚至扭曲、失真,规划根本不切实际,也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以分配指令性控制指标为特征的规划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缺乏约束力;规划根本没有考虑公众参与,其合法性受到挑战;规划没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和市场激励机制,缺乏合理性;规划跟着领导变,规划跟着项目走,规划可以随意调整,缺乏权威性;规划极少考虑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势头无法遏制。

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1.28亿公顷,但规划批准实施才一年,到2000年底全国就有19个省、市、自治区的耕地少于2010年的保有量,提前十年用完规划指标。

四、土地征用制度被滥用
第一,制度设计指导思想有失公平。

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设计理念中,存在一个明显以牺牲农民利益实现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这是由计划经济的特点和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在“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工厂”的年代,由于资本投入的先天不足,发展经济只能靠农业支持工业,从内部来实现资本积累。

这种指导思想下所设置的制度安排,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适应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快速崛起。

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也决定了土地征用制度实施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称,农民处在“游戏规则”不利一方,承受了巨大的制度成本,并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第二,立法程序轻视农民土地财产权。

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土地”口号,以“城市土地归国
家所有”的理由,大肆征用划入市区的农民土地,以致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潜在的社会冲突,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秩序。

从而可知,国家在立法中对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一种漠视,在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中“乡”的权益又一次被无偿的转移至“城”内。

第三,公共利益界定范围浑浊不清。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社会最大化。

但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界定,在计划经济年代和当前转型期,政府一切活动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导致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也靠征地来解决。

第四,土地征用正当程序缺失。

主要欠缺在制定土地规划、审查公共利益和确定补偿标准时的公开听证制度;在征地补偿中,欠缺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发生纠纷时,欠缺相应的司法救济。

结果由于征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中间酝酿了大量的寻租行为,产生了大量腐败案件。

第五,补偿标准偏低及补偿金发放渠道不合理。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个规定否认了农民对土地财产增殖的利益,是一种制度上的剥夺。

第六,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政府多征地。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到2002年低,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达7300多亿,以非市场化的方式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创造政绩,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地籍登记制度不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中最基础的制度,其目的一是确权,二是保护交易安全。

长期以来受产权制度建设滞后的影响,中国的土地登记法制不健全,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跟不上,地籍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基础资料不全不实,对配置土地资源和土地权利流转的保障措施不够,集体土地产权发证缓慢,土地权利私下流转的现象非常非常严重。

这既造成大量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失,同时也扰乱了土地的市场秩序。

征地补偿制度极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首先,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以年产值的倍数作为补偿标准不科学,确立征地补偿的最高补偿限额不合理,征地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

对于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可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政府采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将各项费用一次性的支付给农民,可以避免采用其他方式所带来的麻烦。

现实的情况却是当前农民的市场意识还比较差,除少数农民将所得土地补偿费用于长远投资外,大多数的农民得到补偿费后,用来建设房屋等,因此本来就不多的补偿费,很快就被花光,进而成为生活无保障的边缘人。

在此种情况下,失地农民有的再向政府要钱,有的甚至走向极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却忽视了现实,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其次,补偿分配不合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很多村组没有章程办事,所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而且从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组织体制看,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的冲突之中,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

作为农民集体代表的农村权势阶层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又往往有着与农民集体不一致的个人利益,他们往往利用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扩大寻租空间。

再次,征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问题多多,如:①保护数量偏多,全部保护相当于什么也没有保护。

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多达1.6亿亩,超过耕地保有量的80%实际比重肯定还要高得多,如今不少地方的基本农田数量已大大超过耕地保有量的数量。

②为了凑够数字,不少地方的基本农田被划到山坡甚至山顶上、海边滩涂地、黄土高坡、沙漠盐碱地,使基本农田保护失去实际意义。

③基本农田保护完全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匹配,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农民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④基本农田保护使地方发展经济的成本急剧上升,地方政府缺乏保护动力。

⑤基本农田保护的任务大多由经济相对落后的市县来完成。

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