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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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9张)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 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 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类型
民事权利解释
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 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 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 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 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 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 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 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 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其他 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 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 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 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 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 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 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 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
发生变更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ຫໍສະໝຸດ 法律事实解释法律事实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而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结合构成的。其 中主项表述了某种法律上必须具备的事实,即法律要件,而谓项则表述了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 因此,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效果便发生。例如,一项关于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 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 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 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 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 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 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 的不足。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
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 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
民事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向人民 法院提供以自已的财产担保或由第三人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同时确定暂缓 执行的期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对被执行人来说,可以取得延期履行的时间,不至于因一时无力偿还债务而遭 致破产,有了存在和发展自已的机会。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或取得了实现债权的担保物,或增设了实现债权的代 偿人,扩大了债权的安全系数。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执行担保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担保条件的,即制作“XX法院执行担保裁定书”,以 法律形式确认执行担保成立,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以及违反担保的法律责任。一旦担保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然 无力履行其义务或下落不明时,即可依据执行担保裁定,或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产,这是 担保裁定的执行。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 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人以自己力量实施 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按一定标准, 对这些责任形态作学理上划分,民事责任可以作如下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 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 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 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 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 征
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01 法律关系解释
目录
02 特征
03 要素
04 分类
05 发生变更消灭
06 民事权利
目录
07 民事义务
09 民事执行担保
08 民事责任 010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 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 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的类 型
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 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 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 事人责任。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解释
民事义务类型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 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 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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