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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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8]2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2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精神,2008年和2009年将分两批在全国选择300家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

我省也将在两年内,选择20家大型企业和15所技工院校,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为做好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推荐条件
示范基地主要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院校中产生:
(一)已由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和技工院校;
(三)劳动保障部确定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以及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院校;
(四)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和技工院校。

二、推荐名额
劳动保障部分配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名额为:企业4家,院校3所。

除国家示范基地外,我省第一批拟选择10家企业、10所技工院校建立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各设区市要根据以上推荐条件,结合本地企业和技工院校的实际情况(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多推荐,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可不推荐),遴选向省厅推荐示范基地备选企业和院校,填写《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备选企业和院校应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工作任务》(附件1),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务于3月10日前将本地示范基地推荐表及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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