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保监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充分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后,下发了《关于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建议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06]第116号),文件明确了在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试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的有关办法。
自2006年11月1日实行该做法以来,市场情况比较平稳。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老办法与新办法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组织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咨询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口径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为准。
三、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尽快组织行业力量,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适合上海地区情况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要求做好上海市车险联合信息平台与《办法》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骗保骗赔的打击力度;并应加强与兄弟省市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将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协调、研究解决。
上海市车辆定损中心
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协通集团汽车管理有限公司
中心服务电话:39598808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908号
e-mail:yoto@xtgroup,
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嘉检分中心
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嘉骋实业有限公司
中心服务电话:69161278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2599号
e-mail:jiajianqixiu2008@
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宝钢分中心
注:▲ 为延长服务时间的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
★ 为第三批新建的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85号
e-mail:lyong430@
11、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南空分中心(▲)
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南空汽车修理厂
中心服务电话:65368855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
e-mail:fuhangqixiu@
1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瀚博分中心(▲★)
承办单位名称: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22时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238号
e-mail:handyang@
17、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金旋分中心(★)
承办单位名称:上海金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心服务电话:67101999
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
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沪保监发[2006]146号
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正文:----------------------------------------------------------------------------------------------------------------------------------------------------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沪保监发[2006]146号)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道路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下(含)自撤现场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双方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
除下列情况外,均视为混合过错,共同承担事故责任:1、追尾前车的;2、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3、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4、闯信号灯指示或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5、变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6、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可代为保险公司向车主或驾驶人员免费发放;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
上海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从2010年12月25日起,本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调整为19家,具体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如下:1、绿地分中心电话:54962999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地址:徐汇区船厂路183号2、众国分中心电话:52700000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地址:普陀区金沙江路2085号3、南空分中心电话:65368855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地址:虹口区场中路343号4、永达分中心电话:68794320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5、东昌分中心电话:68938598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浦东新区御桥路1470号6、文洋分中心电话:61256125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闵行区元江路3266号7、翟业分中心电话:62205300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2号8、协通分中心电话:39598808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嘉定区曹安路3908号9、星州分中心电话:54825711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徐汇区龙吴路2148号10、上汽交运分中心电话:65680589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地址:杨浦区内江路301号11、利港分中心电话:64466333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地址:闵行区虹中路346号12、宝钢分中心电话:66592959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宝山区铁力路1300号13、仕玖分中心电话:39661188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崇明县堡镇北路800号14、尚德分中心电话:59706066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青浦区北青公路9665号15、汇安分中心电话:67860666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松江区北内路32号16、金旋分中心电话:67101999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奉贤区航南公路5886号17、云峰分中心电话:57241633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金山区亭卫公路1398号18、瀚博分中心电话:60875566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22时地址:浦东新区龙阳路1238号19、府航分中心电话:58011950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地址:浦东新区汇南镇拱极路4444号以上分中心全年无休。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五月五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中心服务电话:5496299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83号2、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众国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5270000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85号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南空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5368855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343号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永达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879432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东昌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893859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1470号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文洋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1256125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3266号7、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翟业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220530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2号8、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协通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3959880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908号9、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星州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54825711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148号10、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上汽交运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568058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301号11、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利港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4466333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46号中心服务电话:6659295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1300号1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仕玖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3966118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北路800号1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尚德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59706066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665号1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汇安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7860666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北内路32号1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金旋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710199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5886号17、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云峰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57241633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398号18、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瀚博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60875566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22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238号19、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府航分中心中心服务电话:5801195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南镇拱极路4444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
第四条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二)有必要的资金;(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五条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上海车辆定损点
1、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文洋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1256125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3266号e-mail:sh_wenyang@2、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利港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利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4466333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46号e-mail:lgqx346@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翟业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翟业高级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220530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1571号e-mail:jianping-zhu@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协通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协通集团汽车管理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3959880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908号e-mail:yoto@xtgroup,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嘉检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嘉骋实业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916127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2599号e-mail:jiajianqixiu2008@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宝钢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宝钢住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659295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1300号e-mail:bgzsfwz@7、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星州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星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4825711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148号e-mail:szc724@8、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上汽交运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568058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301号e-mail:sgm-sjp@9、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绿地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绿地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496299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83号e-mail:zp@10、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众国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众国高级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270000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85号e-mail:lyong430@11、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南空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南空汽车修理厂中心服务电话:65368855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2时正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343号e-mail:nijun12@12、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永达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879432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1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东昌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东昌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893859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1470号e-mail:wdmin520@1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府航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南汇府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8011950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南镇拱极路4444号e-mail:fuhangqixiu@15、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瀚博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22时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238号e-mail:handyang@1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云峰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云峰流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714408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e-mail:chendaiying123@17、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金旋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金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7101999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5886号e-mail:zhangqiulianjiessie@18、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汇安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汇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67860666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北内路32号e-mail:huiancar@19、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尚德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尚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59706066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665号e-mail:shangde.sh@20、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仕玖分中心(★)承办单位名称:上海旺仕玖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心服务电话:39661188中心服务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正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北路800号e-mail:wsj@。
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
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本记录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案号: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地点当事方基本情况甲方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车型联系电话保险公司保单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车型联系电话保险公司保单号碰撞损坏部位甲方乙方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内选择打√)甲方1、追尾前车□2、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3、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4、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5、变道与他车发生碰撞的□6、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7、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乙方1、追尾前车□2、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3、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4、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5、变道与他车发生碰撞的□6、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7、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签名(□内选择打√)甲方乙方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本人无过错□、双方共同过错□所致。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年月日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本人无过错□、双方共同过错□所致。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年月日备注请做好以下记录: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月日时分;申请保险公司定损的时间:月日时分;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定损的起始时间:月日时分。
机动车互碰事故赔偿处理流程:1、当事人发生单车损失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辩认或有假证嫌疑的,应立即报警。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在取得报案后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并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定损点。
4、事故车辆停放的定损点,当事人应通过热线电话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
5、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定损的,当事人可申请物损评估机构定损。
6、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的定损无异议的,应当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并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内互赔。
上海机动车快处易赔协议书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事故时间:[具体时间]
事故地点:[详细地点]
一、事故各方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甲方姓名]
性别:[甲方性别]
驾驶证号:[甲方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
机动车号牌号码:[甲方车牌号码]
保险凭证号:[甲方保险单号]
乙方:
姓名:[乙方姓名]
性别:[乙方性别]
驾驶证号:[乙方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电话]
机动车号牌号码:[乙方车牌号码]
保险凭证号:[乙方保险单号]
二、事故基本情况
1. 事故形态:
- 追尾碰撞
- 变更车道碰撞
- 倒车碰撞
- 其他(请注明)[具体情况]
2. 事故情形:
- 甲方全部责任
- 乙方全部责任
- 双方同等责任
三、协议事项
1. 经双方协商,甲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责任,乙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责任。
2. 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事故进行快速处理。
3. 各方损失由各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四、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书可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依据。
2. 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甲方(签字):[甲方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乙方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
上海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上海市道路运输安全,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上海市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2.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车辆安全管理内容1. 车辆购置与验收(1)车辆购置前,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车辆。
(2)车辆购置后,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车辆维护与保养(1)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规定,按时进行车辆保养,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3. 驾驶员管理(1)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 车辆安全检查(1)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驾驶员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 事故处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2)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企业。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企业应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驾照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及学法减分考试模拟题1
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2答案解析: 掉头都是向左转弯,向右就逆行了,所以要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 车辆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可以停车。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2答案解析: 匝道是高速公路出入口靠右侧的一条道路,不准超车、停车、倒车和掉头哦。
3. 涉及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也可以适用《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4答案解析: 4种情况不能用“快处易赔”:1.有人员伤亡;2.无牌(含临牌)或无证或无本市保单;3.涉酒涉毒;4.车辆无法移动,请直接报警吧。
4. 采取自行协商的交通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方无法获得赔偿的,可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1答案解析: 交通事故遇到纠纷无法解决的,就报案处理吧。
5. 高速公路因发生事故造成堵塞时,可在右侧紧急停车带或路肩行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4答案解析: 紧急停车带用于车辆发生故障临时停靠,不得占用行驶。
6. 在划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做到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行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1答案解析: 会车要小心,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行驶。
7. 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驾驶人只能短时离开车辆。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4答案解析: 夜间临时停车还需开双闪(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不能离开车辆。
8.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3答案解析: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9. 非法拦截其他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沪价公[2002]036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另发)同步实施。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为过渡期,新、旧两种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进行营业性修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在用车改装的作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价格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
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
材料费,是指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材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的费用。
沪“快处易赔”驾驶证科目一新增考试内容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考试科目一2016年新增考题沪12分满分学习“快处易赔”划划重点日前,本市驾考满分12分学习考试中新增了不少主要结合上海目前开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中有关《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这些题目实用性很强,与当下的驾考满分学习考试内容紧密相连,参加考试的考生需对这类题型内容充分了解和掌握。
对于新增的“快处易赔”相关内容,今天小编继续为考生们圈圈范围、划划重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
(正确)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
(正确)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正确)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
(错误)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正确)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
(错误)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
(正确)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
(错误)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
(正确)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
最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发布日期】1989-08-04【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第五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第六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发布。
第三章车辆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第八条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移动的,必须申领临时移动证;需驶离本市的,必须申领临时号牌。
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需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逾期未通过年度检验以及停驶的机动车需要移动时,须申领临时移动证。
第九条第九条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副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
教练车不准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沪府发[1995]10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
探索机制创新 提高服务效率——上海“车险理赔服务中心”运行半年来成效显著
薹 创新, 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今年年初 , 上
》 海 市 保 险 同业 会 同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 估 机 构 等 公
墨 机构研究探讨车险理赔 服务机制 的创新和完
在新 的监 管 框 架 下 , 险 转 用 内部模 型 , 过 修 改 损 失 分布 未来 的发展 方向 。但 是 当前 情况 风 通 移工 具 的有效 使 用 、 险 管 理 框 的选择或 参 数 的设 置等 , 图掩 下 , 乏足够 的数据 支持 、 融市 风 试 缺 金 这对 监 管部 场不 够发达等 现实 问题 决定 了我 架 的有效 运行 , 可 以降 低 保 险 盖 本公 司风 险 状 况 , 都
方 便 了市 民的 事 故 理 赔 , 给保 险 公 司 的勘 查 理 赔 服 务 的进 一 步 升 级提 高 创 造 了条 件 。
的功能 , 符合 交 通事 故 快 速 处 理 办法 的有 关 精 神 , 并 深受 广大 客户 的欢迎 。 “ 险 理 赔 服 务 中心 ” 建 立 和 运 行 得 到 了 车 的 各 保 险 公 司 和 相 关 企 业 的大 力 支 持 和 配 合 。从 人员落实到岗位培训 , 设备 安装到 调试运行 , 从 各 单 位 积 极 准 备 , 实 到 位 。 在 理 赔 服 务 中 心 落 启 动 后 , 分 中 心 管 委 会 负 责 人 按 照 理 赔 服 务 各 中心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 极 发 挥 协 调 、 理 职 积 管 能 ; 海保 监 局 和 交 警 总 队 领 导 多 次 亲 临 现 场 上 指 导 工 作 , 对 运 行 效 果 和 服 务 、 理 , 予 了 并 管 给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快处含义)本市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
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含道路外交通事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二)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快处移动平台)XX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以下简称“XX银保监局”)联合推出XX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移动终端APP和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
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XX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地方性题库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地方性题库(122题)1、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若机动车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D)。
A、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B、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C、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凭证A、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B、登记该机动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机动车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机动车所有人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C)应当从注册登记日起,六年内每二年检验一次。
A、营运载客汽车B、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C、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D、摩托车4、机动车应当从(A)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期限,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A、注册登记之日B、车辆出厂之日C、缴纳购置税之日D、办理临时牌照之日5、(B)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道路运输管理机构D、工商管理局6、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C)。
A、左上角B、左下角C、右上角D、右下角-1-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D)个月。
A、6B、8C、10D、128、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D)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A、6B、8C、10D、129、机动车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D)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A、20B、50C、100D、15010、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D)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上海:加强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再增八个保险理赔中心
结 合 当前正 在开 展 的学 习 实践 科学发展
观 活动 突出实践特色 在科学治理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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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2010年8月5日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抄报:上海保监局──────────────────────────────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一)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报表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并提出管理要求。
(二)具体负责分中心的日常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三)听取并反映分中心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归纳并提交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
(四)传达布置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分中心贯彻落实情况。
(五)认真做好每季度一期工作简报的组稿、编辑和送审。
第十条 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职能:(一)负责落实、严格执行管委会提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二)协调处理争议问题,确保分中心正常运行;(三)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场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商议解决办法或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应每月召开例会,作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第四章 服务要求第十一条 分中心应严格按照管委会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分中心管理人员分中心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派驻的定损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着装,,佩带胸卡佩带胸卡。
第十三条 分中心实行值班主任负责制,值班主任由承办企业委派,负责记录分中心工作日志(值班日志表格格式及填写要求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派驻的定损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052号《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人员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定损人员均应微笑服务、礼貌用语、不与客户发生争吵,积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分中心服务大厅应保持明亮整洁,休息场所为客户提供茶水等免费服务。
第十七条 在分中心指定的停车场所内对定损车辆实行免费停车,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事故车辆规范停车。
第十八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应主动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帮助客户做好事故车辆信息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客户选择,不得强行留修。
交通事故当事人愿意将损坏车辆在分中心修理的,分中心应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维护场内秩序。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属于《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情形,各分中心应当办理事故车辆的信息登记,对事故车进行查勘、定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中心不予受理: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未经分中心登记和定损,当事人已将事故车辆自行修复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获得报案号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六章 作息考勤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每日8:30至17:00,延长对外服务时间的“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每日8:30至22:00。
(节假日正常对外办公)。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采用统一的摄像考勤机实行考勤,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分中心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定损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分中心应填写作息考勤记录表,每月5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
有关表格格式和填表要求由管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派驻分中心的定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沟通、协调能力较强,自觉遵守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分中心按照按照按照《《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范服务考核办法》》按月对分中心的按月对分中心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派驻的定损人员进行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5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上报管委会室汇总后及时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涉及管理人员工作变动、人员调整的,分中心应及时书面告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分中心应将管委会制定的《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服务流程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服务流程》《》、《物损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范服务标准》《》、《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等规章制度公开上墙张贴张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分中心自行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分中心自行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必须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墙张贴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墙张贴。
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分中心考核机制,实行规范服务考核。
在规范服务达标的基础上,建立星级服务评比机制,具体办法将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分中心开展自查、互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分中心管理要求的情况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八章 制约性规定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向有关单位作出人员撤换的建议。
(一)不遵守分中心服务时间规定,经考勤每月有三次(含)以上无故迟到、早退或服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二)因违反工作职责或故意拖延定损时间或刁难客户等原因,遭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责投诉的;(三)指使、唆使被保险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到无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修理事故车辆的;(四)故意压低或扩大定损金额被查实的;(五)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影响或有损分中心服务形象的;(六)违反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市保险同业公会三方联席会议决定,对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撤消等处理:(一)擅自改变或降低分中心设施或服务标准,影响对外正常服务的;(二)违反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各项规定,擅自扩大事故车修理范围,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事故车辆修理质量差,遭客户投诉后整改无效的;(三)以回扣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招揽事故车辆修理业务被查实的;(四)分中心日受理业务量稀少,保险公司和提供场所的企业均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设立或维持运行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对分中心作出相应处理的。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中分中心管理人员指企业委派负责分中心运行的管理人员责分中心运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指工作人员指分中心的服务接待人员分中心的服务接待人员分中心的服务接待人员;;定损人员指由保险公司或委托公估公司派驻分中心保险公司或委托公估公司派驻分中心,,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提供服务的人员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心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讨论稿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从“基础管理、基本素质”抓起,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服务活动,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规范服务考核的对象是直接为社会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的各服务分中心。
第三条第三条 各服务分中心应把规范服务标准贯穿到日常管理中,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台帐和资料,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分中心实施规范服务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五条第五条 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按照规范服务标准推行窗口服务,年度规范服务考核成绩显著的服务分中心,由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予“规范服务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