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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表现为
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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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
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
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
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
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二十条
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
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
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
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
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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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
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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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
同的主体、内容或客体。
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
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
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于
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以资证明。
”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虽然保险人也
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
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一
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
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
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
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
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
我国是社
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
变更的法律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
货物从起运地
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
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
必经保险人同意。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
《海商法》第229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
指示式或无
记名式。
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
式随保险标的转移。
成都律师上海律师 /chengdu /shanghai
篇三: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