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电联法律事务年会暨法律事务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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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电联法律事务年会暨法律事务委员会成
立大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应邀参加中电联法律事务年会暨法律事务委员会成立大会,感到非常高兴。

首先对中电联法律事务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向这次会议表彰的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这次会议,成为电力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以新起点,新高度,新思路,新举措,开创电力系统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一、电力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多年来,电力行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十分重视,始终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系统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具体指导,重点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狠抓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电力系统企业多数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有企业法律顾问专、兼职人员1000多人。

系统内企业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有500人。

中电联从成立以来,就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法律事务协会在电力行业法制建设中,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

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等单位专门设立了法律事务部(处、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参加了全国总法律顾问试点。

一些地市级供电公司,例如大连供电公司、江苏省的一些地级供电公司等已经设臵了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助理。

二是重视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

近些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中电联经常组织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班,根据企业需要,举办企业经验交流会、有关研讨会等,编印企业法制工作材料,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

三是引导企业法律顾问认真履行服务、参谋、维权、协调职能。

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有的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履行重大决策前臵审核的管理程序,通过开展法律分析规避决策风险。

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主动做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协调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关系。

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重要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有的解决了一大批疑难诉讼案件。

我们常说,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中电联作为电力系统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指导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电力企业广大从事企业法制的同志,用出色的工作和卓越的成绩,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尊重,也赢得了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位臵。

二、充分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他们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企业法
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从改革开放初期建立这项制度,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时间。

到目前为止,全国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有10多万人,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有3万多人。

在新世纪、新阶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发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为典型形式的企业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度。

目前国家重点企业中有85%以上的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中央企业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企业。

下一步要继续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可能改制为公司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

对已进行公司制改革的企业要进行依法规范。

这都需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公司章程的起草,保证企业重组、改制行为规范、合法,为企业把好法律关。

2、发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加强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一谈到加强管理,往往讲的是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

这些管理固然重要,但从企业运行看,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因此,从法律
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抓好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保护、招投标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3、发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些年来,一些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商业欺诈、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企业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转变。

一旦发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通过代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有一个关于神医扁鹊的传说,使我联想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有人问扁鹊,你家里兄弟三人都行医,为什么只有你的名声大?是你的两个哥哥的资质不如你吗?扁鹊说:错了,其实家里医术最高的是大哥,他可以在病人刚刚有得病的苗头就作出诊断,开两副汤药一吃就好了,病人并没有感觉,所以他的名气只限在家里;二哥水平比大哥差一些,他可以在病人得病的初期发现病症所在,然后扎一扎针灸就好了,所以家乡的人都知道他,外地人就不知道了。

至于我的水平最差,只能在病人病情严重的时候,开刀接骨,救人性命,反到名声最响。

这当然体现了扁鹊的谦虚,但也说明最有本事的人常常容易被忽略。

企业聘请的知名律师无疑是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扁鹊,但企业中肯定有更多更好的法律顾问是扁鹊的大哥、二哥,在默默无闻地保护着自己的企业,化风险于无形。

4、发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企业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同时也被臵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在技术、管理等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都必须按同样的法律规则开展竞争。

因此,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加重,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尽快缩小同国外大公司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差距,而且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强,就能够减少、化解合作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法律措施。

三、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作用
国资委成立以来,收到大量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

到目前为止,一共65起,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多亿元,涉及82家中央企业。

许多案件涉及金额大,涉及范围广,给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了很大影响。

这些案件大体可分为5类:一是因企业改制后历史遗留的有关担保责任或相互拖欠货款、借款等引起的纠纷。

二是因行政干预,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是由于涉及外国企业,严重影响企业及国家对外声誉的。

四是因产权交易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五是因知识产权或劳动争议引起,严重影响职工
队伍和当地社会稳定的。

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

从企业内部看,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责任不清,决策草率。

国家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不完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经营管理者并不承担责任,因而有的决策者对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疏于防范,有的甚至为自己的私利滥用决策权,造成资产损失或形成大量潜在的风险。

二是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制度保障。

企业经营决策中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经营管理者忽视法律顾问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和工商谈判、签订重要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工作程序。

三是资产监管链条过长,造成监控失控。

法律纠纷案件80%以上发生在二级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

过长的资产监管链,造成母企业对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监管困难。

从企业外部来看,主要是四个原因。

一是立法规定不明确,企业难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法对国有企业未作类似的规定。

依据企业法设立的母公司可能由于子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高额的罚金。

二是行政干预不合规,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

有的企业在未与主管部门脱钩前,按主管部门要求,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被主管部门不规范地划转资产等。

有的企业负责人意识到潜在风险,采取会议备忘录或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以便将来发生法律纠纷时划清个人责任,但企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三是企业改制不规范,改制之时就埋下隐患。

有的企业在
前几年的改制过程中,把企业分拆成几个企业,但未明确划分债务由谁承接,导致分拆成立的企业被债权人任意起诉,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是政策不配套,企业无端受损失。

根据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对一些小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

按照担保法,为被关闭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仍要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这实际上是承担了国家关闭企业的部分成本,但未受到任何补偿。

有的企业政策性破产核销了银行的呆坏帐,而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仍然要向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偿还原担保债务,反过来自己却无法向破产企业行使追偿权,担保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引起纠纷。

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央企业有101户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2%。

其中,作为中层职能部门只有39户,只占20%。

企业总部专职法律工作人员725人,平均每户3.7人。

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277人,平均每户1.4人,占38%。

在发生纠纷的82户企业中,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有三分之一的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没有;许多企业都是在发生纠纷后单纯依靠聘请社会律师来解决,解决不了才希望国资委出面协调。

从设立了企业法制机构的企业看,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参与经营决策。

很多大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由法律部门一票否决制度,大大降低了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二是参与企业改组改制。

企业改组改制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

许多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
革、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法律事务部通过参加审阅重组协议,公司章程、修改招股说明书、制订和修订关联交易协议、调整购销体制、聘用证券律师等业务工作,从依法操作角度,保证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的顺利进行。

三是健全合同、担保等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是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质量、劳动、财务、招投标、知识产权、工商事务等管理制度,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法制化管理。

很多企业通过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全过程管理,节约大量资金、挽回许多经济损失。

四是代理诉讼非诉讼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互配合,通过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企业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五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维护企业商誉,一些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几十年发展起来的品牌的良好信誉和企业合法权利,经常配合打假人员调查取证,破获多起制假案件。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1、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5月11日李荣融主任签发国资委第6号令,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设7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关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共9条,规定了企业法律
顾问的定义、执业条件、工作原则、权利和义务,及专业技术等级等。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共6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臵、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等。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5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臵、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机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保障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规定了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共5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奖惩、国资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参照条款和施行日期等。

《管理办法》有三大亮点:
第一,《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第二,《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臵和主要职责。

《管理办法》系统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
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

《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

《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管理办法》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

1997年,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规定,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

《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臵、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贯彻《管理办法》要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一是要在国有企业深入学习宣传《管理办法》。

二是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网络,加强面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导工作。

三是抓紧筹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四是做好第五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工作。

五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协调处理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2、加快推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

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了试点工作。

其中,由国家试点工作小组直接指导的试点企业73户,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300多户,由地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试点的600多户。

在73户试点企业中,中央企业33户,地方企业40户。

4月20日、21日在北京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主要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二是充实了企业法制工作力量;三是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四是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在大企业中设立总法律顾问,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如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力普公司、英国BP公司等,都普遍设臵了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同时,他们还有一支专门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队伍。

如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有800多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500多人,德国西门子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400多人,英国电信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300
多人。

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与我国的大企业谈判,外方老板总是带两个重要助手,一个是打算盘的,要算效益,即财务总监;另一个是抠条文的,要法律把关,即总法律顾问。

这两个人站在第一线,具体与我国企业打交道。

他们的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把关,主要是在对外投资决策和合同上防止出现法律漏洞,从法律上筑起一道“防火墙”,以免出现今后的法律纠纷。

他们形象地讲,对外投资的经营决策允许有经营风险,但不允许有法律风险,要由总法律顾问把好经营决策的法律关。

国际知名企业的这种通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下一步工作主要是做好四件事:一是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二是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是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公开招聘企业总律顾问,首批招聘拟选择5家左右企业组织试点;四是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法律业务素质,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

五、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关于电力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这次会议还要做专门的研究和部署。

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提几点希望。

一是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目前,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和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需要。

抓紧培养企业法律顾问,
是电力企业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希望电力行业在中电联的组织协调下,继续营造一个重视法律、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改善企业内外部的法律环境。

既要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又要重视法律人才的使用;既要重视企业内部的法律人才,又要吸引企业外部的法律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法律顾问职能、岗位和人员三落实,努力在电力行业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二是进一步发挥电力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书,防范企业投资和经营风险,发挥领导决策的参谋职能。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租赁、资产转让、破产等活动,发挥法律事务管理的服务职能。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发挥法律事务集中管理的保障职能。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做好代理诉讼非诉讼事务工作,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发挥维权职能。

三是进一步推进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要,设臵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希望电力行业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方面积
极探索,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以总法律顾问带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是进一步发挥中电联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

中电联是电力行业自律性的中介组织,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电联将会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

希望中电联和新成立的中电联法律事务委员会能够坚持公正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以民主协调、协商、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内部事务,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办成联系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电联在推进电力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协会的工作能够开创出新的局面,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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