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邻权的复合权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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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权的复合权利性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的复合权利性
就相邻权具体的物权性质说,由于相邻权的基本内容是为相邻不动产提供便利,有时表现为积极的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有时表现为对相邻不动产进行消极的限制使用。
从广义上来理解,相邻权这两方面内容都具有一定的用益性。
但并不能因此把相邻权定性为用益物权。
常态的用益物权一是多表现为积极的使用,二是可以独立转让,这些特征相邻权并不完全具备。
再者,相邻权和用益物权并不在一个层次上,它是也可以从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本身的。
即使在承认在相邻权基础上经登记而成立的地役权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立法中,地役权和其它用益物权也不是性质一致的权利。
一般用益物权是不能并存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而地役权却可以。
这说明不是用益物权内在的不统一,就是地役权的定性不准确。
地役权作为相邻权的补充,尽管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积极地役权,体现了用益物权性质的一面,但在消极地役权中,这与其它用益物权在内容性质是不一致的。
所以说即使是地役权也木能简单定性为用益物权,相邻权就更是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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