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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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

论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

论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摘要】本文围绕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展开研究。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讨论了模拟法庭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方法的探索,以及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效果评估。

重点探讨了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实践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以及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效果。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实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效果评估、法律实践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已成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

而模拟法庭教学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而应运而生。

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学生可以在模拟真实法庭审理的场景中进行角色扮演和辩论交流,锻炼自己的辩论表达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研究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探讨模拟法庭教学的设计、方法和效果评估等问题,可以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比较新颖和有效的教学方法,通过真实模拟法庭环境,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对法学学习的兴趣,增强他们的学习动力,促进他们主动参与学习。

而且,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通过对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效果评估,可以全面了解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不足,为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供重要参考。

深入研究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中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对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简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引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与必要制度支持

简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引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与必要制度支持

简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引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与必要制度支持一、我国当代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曾经在我国引起热烈的讨论。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学本科生以通识教育为主,这些学生本科毕业后如果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经过职业培训和高难度的司法考试。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职业教育模式,即挑选其他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进入半职业训练性质的法学院进行三年的学习。

由于法学院的学生均有其他非职业教育的本科专业背景,可以说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兼有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双重特点,当然,以前者为主。

中国的法学教育定位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不相同。

我国在大学本科阶段即设置法学专业,但缺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以至于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面临着社会实践对他们的多层次、高难度的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既需要是对法律理论具有精深研究的高级法律人才,更需要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但兼具其他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既需要是诉讼型的法律人才,还需要是非诉法律人才。

实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必然影响到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

为了满足实践的需求,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既不能是纯粹的通识教育,也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教育,而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即应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有效兼顾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法学教育。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上述定位,需要有相应的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相匹配。

近年来,尽管很多院校及高校教师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法学本科教育依然存在着以下弊病:第一,对法学基础课的重视不够。

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是所有法学前沿领域的基础,相对扎实的基础课学习,有助于学生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和知识转型,使学生在遇到新问题时能够从容不迫。

然而现在有相当多的大学院系,尤其是以职业教育为导向的院系,忽视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大幅度压缩基础课的学时,盲目迎合所谓的社会需求,开设大量的“时尚流行”的高级课程。

试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090527

试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090527

试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罗惠铭【摘要】当今社会尤其需要大批既精通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制度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法学也成为了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

但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律专业学生,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上应该有所调整。

加上法律学习本身涉及很多条文法规,单纯讲解只会造成课堂气氛沉闷。

如何能够解决课堂内容枯燥的问题,活跃课堂气氛,激励引导学生参与课堂学习呢?笔者结合自己浅薄的教学经验,结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提出法学课堂教学上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法学课堂教学在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往往通过教师的口头表述、板书、手势和身体语言等方面来完成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缺乏交流,教师是这类活动的中心和主动的传授者,而学生则被要求认真倾听和领会有关意图,是被动的接受者。

因此,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激发独立思考能力日趋完善的学生的学习兴趣。

再者,以往的法学教育比较强调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无法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

那么,如何将法律法规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原本单调枯燥的课堂活跃起来呢?如何才能促进问题讨论中学生之间的更多更好的互动呢?笔者认为结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课堂教学方案,能够较好地实现培养目标。

一、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位将集中于对物质环境与自然现象的理论探究转入到对人生事务、道德问题及人伦问题研究的哲学家。

他在教学方面的最大贡献就是首创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Teaching Method)。

所谓“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又叫“问答法”。

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的时候,并不是直截了当地把概念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请教”,然后通过讨论问答甚至是辩论的方式来揭露对方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引导学生思考并提出新的问题,从而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

浅谈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浅谈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就是在高校教学中以模 拟开庭审理 的方式 , 让 学生亲身参与其 中, 而将课堂上所 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 、 从 司法 基本技能等运用于实践 当中 , 以达到理论 和实践相统一 、 提高 和 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 的一种 教学模式 。随着法 学教育教学 模式 的转变和逐 渐更注重教学效果 ,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 实践性教学 方式 , 逐渐被 广泛应用 于现代法学教学 中。 1 高校法学教学 中模拟法庭 教学方式的重要性 1 模 拟法庭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 . 1 由被动接受转变 为主动参与 , 能够使学生成 为法学教与学过程中的主角 “ 模拟法庭 ” 既强调 “ ”又 强调 “ ” 既可以避免法学教 师 说 , 演 , 单纯 的说 “ ” 法 教学 的枯燥性 与乏 味性 , 又可 以满足学生 的好奇 心, 从而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欲和求 知欲。通 过让学生参 与到模 拟法庭 中 , 使教 师“ 要他学 ” 变为学生 “ 我要学 ”促 使学生 , 最大限度地发挥 自己的聪 明才智和个性能力 , 从而成为法学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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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拟 法庭 在法学教 学 中的作用
张卫 东
摘要 : 高校 法学教 学中, 拟法庭教 学有其独特的作 用。如何搞好模拟 法庭教 学 , 在 模 如何在模拟 法庭教 学 中提 高和培养 学生的法 律专业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 关 键 词 : 拟 法庭 法 学 教 学 作 用 问题 。 模 中图 分 类 号 : 4 G62 文献标识码 : C
通。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 的规范管理 , 必须制定一较为完备 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 , 因此 , 要制定《 拟法庭 模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法学老师在课堂教学中,不仅需要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还需要重视对学生职业训练的开展。

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拥有对应的实践操作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存在,很好地解决了此问题。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学教学模式,以这样的方式让学生切身参与教学活动中,更深入的掌握法学相关知识与实践运用技巧,汲取实践运用经验,做到学以致用。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法学课堂教学活动中运用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更充分的尊重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中的真正主体,促使学生的主体性功能在课堂教学中得以更有效的发挥。

从某种程度而言,可以说模拟法庭不仅是“说法”,还是“演法”,将此模式运用于法学课堂教学中。

不但能够很好地避免法学课堂的单调性与枯燥乏味,还能调动学生的好奇生,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与学习主动性。

模拟法庭教学非常有效的调动了课堂中最重要的两大主体的积极性与参与性,所谓的两大主体即老师与学生。

而且还让学生的主体意识在整个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模拟法庭教学很好的为师生之间提供了交流互动的平台与空间,将“要学生学”变成“学生要学”。

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作用。

(二)有利于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锻炼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可以促使学生更深入的介入到课堂诉讼活动训练中。

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各种不同诉讼角色的扮演,展现出自己实际动手能力水平。

在国内众多学校的传统法学教育中,基本上都是采取填鸭式教学手段,教学活动很大程度都是依靠检测、考试等。

与其相对比而言,模拟法庭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其可以给学生提供接近实际生活的模拟场所,学生在此过程中可以选择体验检察官或者是法官等各种角色。

【最新】浅析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精选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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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从当前法律教学的发展现状来看,很多高校中都已经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到法律教学中。

但是由于教师思想认识不足,不能合理定位模拟法庭的地位,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法律教学的进展,必须及时对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律教学中问题进行分析,促进高校法律教学的顺利实施。

一、模拟法庭应用的原则第一,主观能动性原则。

模拟法庭教学实施的时候,必须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同学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促进模拟法庭教学的实施。

模拟法庭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参与工作的每位学生必须同等对待。

例如,收集案例材料时时,必须合理划分案例材料的种类,了解材料的作用,让学生做到心中有底,体现出模拟法庭的教学作用。

同时合理分配学生的任务,提高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放矢原则。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学生制定的教学目标,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基础的法律规范制度,可以利用角色互换方式提高法律教学效果。

第三,开放创新原则。

开放创新强调给予学生一定的空间,打破传统教学的约束,让学生科学的分析教学思路,得到全面的教学成果。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在高校中运用存在的问题第一,模拟法庭教学设置较简单。

设置模拟法庭的主要目的就是与形式生活达成一致,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条例的理解和掌握。

但是当前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设置的环节较简单,不符合实际生活,不能让学生深入的了解法律知识,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

第二,模拟法庭设置较随意。

法律本是一门比较严谨的学科,细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模拟法庭设置中必须提高法律严谨性,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置,特别是模拟法庭的规划问题。

但是当前很多高校中设置的模拟法庭都缺少规范性,规划工作较随意,导致法律教学课程无法正常进展,教学应用较紊乱,不能让学生深入掌握法律知识,影响了学生的法律水平。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以模拟法庭为背景,以案件为基础,以引导学生扮演角色进行辩论和审判为主要教学方式的教学方式。

这种教学方式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教育意义,并且在与其他教学方式的对比中显示出很多优点。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案件实质。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必须在扮演不同角色的过程中理解不同的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并且在辩论和审判中运用这些知识。

这样,学生不仅能够更好地记忆这些知识,还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和归纳这些知识。

这种实践学习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还可以为学生的将来的职业和实践打下基础。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和表达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必须扮演不同的角色,参与到辩论和审判中去,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学生必须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也必须可以透彻地理解他人的观点和立场。

这种能力的训练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效率,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竞争力。

再者,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合作和沟通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必须与其他同学合作进行模拟审判和辩论,必须互相沟通和协作,才能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这种沟通和协作的能力,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还可以为学生将来的职业和社会生活打下基础。

对比其他教学方式,模拟法庭教学有很多优点。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发散性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思维更具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且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潜能。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能够更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使学生可以在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学习节奏下进行学习。

再者,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学目标明确,教学效果显著,能够使学生对自己所学的知识产生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在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教育意义,并能够在与其他教学方式的对比中显示出很多优点。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的提高,模拟法庭教学应该在未来得到更多的应用和推广。

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一)

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一)

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一)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必须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改革,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程序操作能力,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学应用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

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

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价值思考——兼论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日趋完善,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因此,引进各种先进的法学教学模式显得至关重要。

其中,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备受瞩目,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又可以增强学生的司法素养,让他们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

一、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实践价值模拟法庭教学是指由教师或学生出题,模拟实际法庭情形,进行法律辩论的教学活动。

通俗来讲,就是让学生扮演律师或者法官,模拟真实的庭审环节,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运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这种教学方式有着以下实践价值:1、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灌输知识,而缺乏实际操作的机会。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则不同,它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真实的操作平台。

在课堂中充分模拟实际法庭退审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庭审氛围,熟悉庭审程序,从而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2、增强学生的司法素养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情境性,能够让学生真正体验到司法精神。

在这种学习方式下,学生不仅会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领悟,而且会在思维方面得到充分锻炼,如寻找证据、进行辩论等。

这些都能够增强学生的司法素养,让其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

3、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是一种虚拟的庭审方式,这种方式更能让学生迅速融入其中,体验到庭审的实际过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和锻炼后,他们会从中得到非常积极的反馈,从而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为日后的法律从业者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与其他教学方式的比较1、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比较传统教学方式主要是通过讲解式的授课,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实践操作的环节。

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内容覆盖面广,但是缺点是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很容易将知识记忆理解为掌握。

而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则突破了传统教学方式的局限性,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学习、运用法律知识。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作者:薛然巍,郑凤,苗绘,许亚庆,胡锐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1期摘要: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互动,通过不断揭露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否定学生原有的错误认识,鼓励学生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和思考,最终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

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法被称为孔子式教学法。

面对这种“填鸭式”教学方式的种种弊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大力引入和推广“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并且把该方法应用在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利用孔子式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共同完成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苏格拉底;对话式;师生互动;案例教学法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27-02一、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起源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

苏格拉底所创立的教学方法被后人称为苏格拉底法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通过师生双方的对话(问答、谈论甚至辩论)不断揭露学生认识中的矛盾,引导学生向新的方向思考,进而使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结论的方法。

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在“对话集”中记载:苏格拉底自称“我是最无知的人,所以我最有智慧”。

他从不预设正确答案,作为教师他总是以对话、提问、反问作为授课方式,使学生从他的提问中理清自己的认识,获得接近真理的判断。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所扮演的是知识的“接生婆”,因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被称为“产婆术”。

二、法学教育中引入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必要性英美法系又被称为不成文法法系、判例法法系,其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一直以讲授判例为主。

关于苏格拉底问答法在教学应用中的几点思考胡秀秀

关于苏格拉底问答法在教学应用中的几点思考胡秀秀

关于苏格拉底问答法在教学应用中的几点思考江苏省溧水中等专业学校胡秀秀【内容摘要】中等职业学校机电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课后,都有一定时间的生产实习或实地参观。

面对这些由初中毕业升入职校、从未进过工厂的学生来说,要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使他们不仅能复习和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还对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培养。

苏格拉底教育自始至终是以师问生答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又叫“问答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苏格拉底法是启发式教学法的先驱。

在机电教学中,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有效地达到教学目标。

【关键词】苏格拉底法助产术启发式教学法教学应用一、苏格拉底法简介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年———约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又是一位个性鲜明、从古至今被人毁誉不一的著名历史人物。

他出生于希腊雅典一个普通的公民家庭,父亲是雕刻匠,母亲是助产妇。

苏格拉底生就扁平的鼻子,肥厚的嘴唇,凸出的眼睛,笨拙而矮小的身体。

他容貌平凡,语言朴实,却具有神圣的思想。

他出生在希波战争取得完全胜利的时刻,成长在伯里克利的盛世,当时正值智者从全希腊各地云集雅典,给民主制度雅典带来了许多新知识和自由辩论的新风尚时期。

年轻的苏格拉底曾向著名的智者普罗泰格拉和普罗第柯等人求教,讨论各种重要的社会人事和哲学的问题。

苏格拉底一生过着艰苦的生活,无论严寒酷暑,他都穿着一件普通的单衣,经常不穿鞋,对吃饭也不讲究。

但他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些,只是专心致志地做学问。

苏格拉底在教学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方法,一般称为“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将它称为“产婆术”。

苏格拉底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讥讽、助产术、归纳和下定义。

所谓“讥讽”,就是在谈话中让对方谈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然后揭露出对方谈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对方承认自己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无所知。

所谓“助产术”,就是用谈话法帮助对方把知识回忆起来,就像助产婆帮助产妇产出婴儿一样。

所谓“归纳”,是通过问答使对方的认识能逐步排除的个别特殊东西,揭示出实物的本质普遍东西。

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作者:杨莹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3年第10期摘要:苏格拉底教学法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创立的一种经典教學方法,它产生于古希腊民主极盛的伯利克里时期。

在当今大学法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着对苏格拉底教学法适用的一些困境,学生未明确学习的目的,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思考习惯,教师缺乏与学生的深度沟通,教材内容理论为主,缺少案例,课堂教学中缺少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在“新文科”背景下为使苏格拉底教学法更好地促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师应该在教学中明确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美德,在教材内容之外,补充经典案例,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落实课堂讨论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使学生不迷信权威,利用诊所式教学积极与实务部门互动。

关键词:新文科;苏格拉底教学法;法学课程教学一、苏格拉底教学法产生的历史背景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

苏格拉底是希腊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在他70岁那年,被雅典法庭以“不敬神”“引进新神”“蛊惑青年”的罪名进行审判,最终被判有罪,饮下毒酒而死。

苏格拉底不仅对哲学影响巨大,他的教学方法更是影响至今。

苏格拉底教学法主张不将知识通过照本宣科的方式直接告诉学生,而是根据学生已有的对问题的看法,通过教师、学生讨论、辩论、问答的方式来揭露自己已有知识中的矛盾、漏洞,最终让学生自己得出结论获取新知的教学方法。

苏格拉底法可以界定为:在对话中,通过设问、回答、反诘和对方最后承认自己的无知等步骤来批判相对主义、寻求普遍性命题[1]。

苏格拉底生活在雅典民主政治发展顶峰的伯利克里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与农业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升,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人们思想比较自由,有充分的条件在社会生活中发表自己的主张。

政治制度上,伯利克里制定的政策平衡了公民内部的贫富差距,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但由于雅典城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失败,雅典的民主制度也就此走向衰落,雅典城邦的政治体制更迭频繁,失去了往日的辉煌。

浅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

浅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

浅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一、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以问答形式为主的教学手段,其通过师生之间问答式的互动交流来不断纠正学生的认识错误,引导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本质,进而要求学生寻求解决之道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这一教学法在近代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的推广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学科教育中,教育界对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持续认同和运用则表明了其具有的巨大优势与影响。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

首先,这一教学法使师生平等有序地参与到对所学知识或内容的讨论中,教师不再扮演全能式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引导学生围绕着一定的主题和线索来寻找答案,学生可以自主发言与提问,在民主的气氛中深化对问题的认识。

其次,这一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前对教学内容和步骤进行计划和安排,而且学生必须在课前完成对指定材料的阅读,对教师课前预留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

最后,鉴于这一问答和讨论式教学方法需要师生之间复杂的互动和配合,因此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班级学生人数不宜过多。

通过了解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不难总结出其具有的几个优点。

第一,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强调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首先需要树立自身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对知识内在的关联性和自身能力的判断,独立思考乃至独辟蹊径来发现问题和获取知识。

换言之,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是把直接向学生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而是把训练学生发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任务,帮助学生发挥自身的潜能。

在学生能够对知识及问题独立深入思考的前提下,其就不再满足固定的方法及结论,而是不断拓展知识的范围并反思问题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由此使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学习能力得以提升。

第二,实现教师课堂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的有机结合。

传统的课堂教学在教师的操控下学生只能被迫做大量笔记或回答一系列问题,而苏格拉底教学法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并进行反话;同时,教师依然抓住授课内容的重点和主要问题,画龙点睛般地引导、启发学生正确地运用相关原理和方法,及时纠正学生在获取知识过程中的错误思路和方法,从而在教师正确引导的前提下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

法律学科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探索

法律学科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探索

法律学科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探索摘要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它着眼于学生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法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更容易实现教学目的,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要明确师生角色定位,做好课前准备,有效控制和引导课堂讨论,合适的课堂评价和及时的总结。

关键词法律学科传统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效果一、传统教学方法在法律学科教学应用中的优缺点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只是法律规则、概念、演化过程、特征、适用范围的讲授,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准备教案,学生根据教师的讲授理解与记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考试时,教师根据讲义出题,学生根据笔记复习。

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完整系统的掌握,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始终居于课堂主导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课堂上缺乏学生自觉的主动的参与,不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不利于学生运用法学语言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提高。

居于现状就要求有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我在教学中尝试运用了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良好。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让学生对特定的法律案例的讨论分析,以此达到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案例的问题,最终达到把该理论内化为个人素质。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点(1)能够实现教学相长。

教学中,教师不仅是教师而且也是学生。

一方面,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者,掌握着教学进度,引导学生思考、组织学生讨论研究,并进行总结、归纳。

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通过共同研讨.不但可以发现自己的弱点,而且从学生那里可以了解到大量感性材料。

浅析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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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专职从事着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领路人,是高校对学生进校培养的得力助手和骨干力量,而辅导员的责任心、爱心及工作态度,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苏格拉底认为,教育目的在于通过认识自己达到获得知识,最终成为有智慧、有完善道德品质的人,知识和智慧存在于人的心灵中,教师只需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诱导出来。

苏格拉底不仅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而且也是一位最让人尊敬的老师。

作为一名教师他所运用的教学方法是谈话方法,所以称之问答法,又被称为助产术,以形象地比喻为思想之接生。

这种方法的目的就是教人学会逻辑地思考,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思想,他的这一方法对我们今天的高校辅导员工作有重大的应用价值。

一、苏格拉底助产术教学法的由来苏格拉底出生于伯利克里通知的雅典黄金时期,父亲是一名雕刻师,母亲是助产士。

这对于苏格拉底把助产术用于教育,将教育比喻为思想接生有着重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的"助产术"强调教育应是由内而外的,是将人心灵中的智慧不断引出、发展的过程,而不是由外而内的,不是注入、训练、铸造的过程。

苏格拉底把"助产术"贯穿于全部的教育活动之中。

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主要包括三个步骤:(1)讥讽。

在谈话中让对方谈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然后揭露出对方谈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对方承认自己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无所知。

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发现自己认识中的矛盾,意识到自己思想的混乱,怀疑自己原有的知识,迫使自己积极思索,寻求问题的答案。

(2)助产。

是用谈话法帮助对方把知识回忆起来,就像助产婆帮助产妇产出婴儿一样。

这一步的作用是:在对方发现自己认识的混乱并否定原有认识的基础上,引导他走上正确认识的道路,从而逐步得到真理性的认识,形成正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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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以问答形式为主的教学手段,其通过师生之间问答式的互动交流来不断纠正学生的认识错误,引导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本质,进而要求学生寻求解决之道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这一教学法在近代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的推广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学科教育中,教育界对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持续认同和运用则表明了其具有的巨大优势与影响。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

首先,这一教学法使师生平等有序地参与到对所学知识或内容的讨论中,教师不再扮演全能式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引导学生围绕着一定的主题和线索来寻找答案,学生可以自主发言与提问,在民主的气氛中深化对问题的认识。

其次,这一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前对教学内容和步骤进行计划和安排,而且学生必须在课前完成对指定材料的阅读,对教师课前预留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

最后,鉴于这一问答和讨论式教学方法需要师生之间复杂的互动和配合,因此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班级学生人数不宜过多。

通过了解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不难总结出其具有的几个优点。

第一,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强调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首先需要树立自身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对知识内在的关联性和自身能力的判断,独立思考乃至独辟蹊径来发现问题和获取知识。

换言之,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是把直接向学生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而是把训练学生发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任务,帮助学生发挥自身的潜能”。

在学生能够对知识及问题独立深入思考的前提下,其就不再满足固定的方法及结论,而是不断拓展知识的范围并反思问题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由此使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学习能力得以提升。

第二,实现教师课堂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的有机结合。

传统的课堂教学在教师的操控下学生只能被迫做大量笔记或回答一系列问题,而苏格拉底教学法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并进行反话;同时,教师依然抓住授课内容的重点和主要问题,“画龙点睛”般地引导、启发学生正确地运用相关原理和方法,及时纠正学生在获取知识过程中的错误思路和方法,从而在教师正确引导的前提下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

第三,可以通过有效评价学生的表现来作为学生成绩的补充或评定依据。

教师可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和规则对学生做出评价并进行记录。

这一评价分数既可以作为学生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口常测验和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为全面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提供反馈信息。

据此,明确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一系列优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合理确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进而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一教学法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意义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其基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及法律技能。

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已经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实验或实践课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课程在具体操作上更多是让学生熟悉审判过程,庭审需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选择的案例则相对简单,由此忽略了模拟法庭教学所具有的更为广泛的功能。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模拟法庭虽然侧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时不可能完全脱离课堂理论教学,所以模拟法庭的功能应当取综合理论与实践教学之所长而加以扩展。

那么,根据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模拟法庭引入这一教学法则有助于自身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拓展,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能较为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与思维方式来理解、分析、归纳和评价所给定的案例,由此强化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但是,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的理论基础与知识储备是存在差异的,对于缺乏基础知识的学生,仅通过快速并强迫式的灌输来使其完成学习任务显然不利于该学生对知识的汲取;同时,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经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知识的综合运用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依然有待提高,所以教师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引导,而且又不能完全替代学生预先思考和梳理案情。

而引入问答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帮助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案例,并且有目的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理论问题。

其次,模拟法庭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庭辩论技能及应变技巧。

无疑,通过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其具有积极参与性和主动性是实现实践技能培养目标的前提,不过,技能培育需要练习,但不能仅仅由学生练习,而是必须在教师引导下练习,否则学生就会学到并且保留错误的内容。

事实上,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更需要师生之间良好的互动,苏格拉底教学法则可以作为实现这一互动的重要教学手段而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

尤其是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教师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借助这一教学法的运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发现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和范围,训练学生的论辩技能和技巧,但案例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及辩论内容的编排等环节最终还是需要由学生独立完成,这也保证了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应当具有的主体性地位。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存在多个环节,除了在模拟和再现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评价考核外,庭前准备阶段也要评价和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及状况,前者主要侧重考察评价庭审阶段学生团队的合作能力及辩论技能,后者评价和考核的重点则是学生个人的学习能力及效果。

应当说,庭审阶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考核,但是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学生的考核往往缺乏客观真实的依据,而这一阶段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既可以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又能够根据学生的表现使其作为评价考核的客观依据。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不应只是分出优劣,更应是客观、全面和有效地观察、检测、判断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和强化学生学习中的长处或优势,显然,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引导过程能够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与考核要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可以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而言,在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之后,只要结合这一教学法的特点及可适用的具体环节,该教学法对模拟法庭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教学效果的提升必定是事半功倍的。

三、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策略一般而言,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与目标设定的差异性,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或实验课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加以展开,即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演练阶段和正式开庭审理阶段。

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适用在考虑模拟法庭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之同时也有自身的要求,我们在认识到适用这一教学法之必要性的基础上也不能盲目地将其应用于各个教学阶段。

可以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必须适用于能够形成师生良好互动的教学场域,只有满足这一基本要求才可以使该教学法的优点得以充分发挥。

检视模拟法庭的不同教学阶段,除了正式开庭审理阶段以学生之间的团队配合和表演及教师对其进行考核为主要内容外,庭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演练阶段都需要教师的指导介入并形成师生之间深度互动的平台。

无疑,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这两个阶段既满足自身的适用要求,又符合模拟法庭对师生互动模式的建构路径。

尤其对于师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交流和沟通,其内容不仅是关于学术上的问题,学生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来自指导教师人格魅力的熏陶,显然,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结合人性化的要求来进一步确定如何实施。

而在我们看来,这一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则应根据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演练这两个阶段之教学内容与特点加以确定及展开。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实施,其步骤与过程的展开无疑必须与庭前准备阶段若干教学环节的顺序设置相吻合。

具体而言,可按照先后次序将庭前准备阶段分为案例的选取、法庭角色的分工、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等三个环节。

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依次在这些环节中运用和实施。

首先,在案例的选取阶段,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挑选具有代表性、可辩性且争议不宜过大的案例,若案例缺乏可辩性,使过程乏味,学生因而失去参与的兴趣;如案例具有太强的争议性,会超出教师的调控范围达不到教学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不应立刻就确定案例的范围,而是必须根据教学重点预先给出涉及不同部门法的多个案例,然后师生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再最终加以确定。

教师在师生讨论的过程中即可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

针对给出的各个案例,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先自行讨论,在学生能够确定案例的范围后,教师按照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要求可对学生不断追问和反话,同时师生讨论的案例也不应局限于学生选择的范围,通过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不同性质案例的难易程度及可辩性,进而确定合适的案例为模拟审判所采用。

而在法庭角色分工这一阶段,教师应当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深化学生关于法官、代理人等不同法庭角色的作用的思考,在适当兼顾学生的特长和爱好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搭配。

由于一些学生不自信或其他原因总选择简单的角色,有时就不能任学生自由选择而必须进行角色轮换,因此,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还需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学习责任与法律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性。

应当说,必要的角色轮换,不仅有利于学生各种能力的锻炼,而且能够让学生体会不同角色的职业道德、职业特点最后,在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这一阶段,教师结合案例选取环节产生的教学效果,并按照法庭角色的分工,至少可以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组织两次研讨。

第一次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安排在材料和文书的初稿写作之前,教师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以及所需材料与文书的性质和内容分别提出几个起始问题,并以此为中心展开研讨,研讨结果可帮助学生调整和确立写作思路。

事实上,苏格拉底式问题研讨一贯包括写作部分,故学生学会多样的写作技能也是这一方法所强调的另一种类的教育结果。

在学生完成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初稿之后,教师应针对这些书面材料所展现出的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进行总结评价,并就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的甄别与法律适用等问题再次利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分组展开问答式讨论,由此指导学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演练阶段作为学生正式完整地展示庭审过程之前的重要教学阶段,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并不排除教师的现场指导,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实施自然应无异议。

基于这一阶段主要属于学生自我熟悉案件和审判程序的阶段,教师应先鼓励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而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在结合学生排练情况的同时可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一个方面涉及学生对庭审过程不同阶段的把握和衔接;另一方面关涉学生法庭辩论的技巧及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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