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之忻州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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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并且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次,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安置补助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生活、生产设施的搬迁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征地后,被征地农民暂时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

另外,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政府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最后,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变化,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作用。

总之,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征地补偿标准(忻州)

征地补偿标准(忻州)

合计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Ⅰ西部山地区8242181317304Ⅱ北部平川区176227101747574Ⅲ丘陵区93824101422512Ⅳ城市规划区224328101862804Ⅴ东部平川区195727101752839Ⅵ南部平川区140625101535150122524.830373Ⅰ北部丘陵区89124101421384Ⅱ平川区119025101529750Ⅲ城郊区161025101540250Ⅳ东部丘陵区93324101422392Ⅴ经济园林区119323101327439Ⅵ山区70325101517575110324.627080Ⅰ旅游服务区16002391436800Ⅱ土石山区6322491515168Ⅲ丘陵区9772491523448Ⅳ平川盆地区11632491527912Ⅴ城镇规划区16772491540248Ⅵ经济林种植区14522491534848Ⅶ一年两熟区15332491536792Ⅷ水利灌溉区1358249153259296623.923091Ⅰ城郊区19822882055496Ⅱ平川区12702681833020Ⅲ丘陵区12032371627669Ⅳ东山区10322371623736Ⅴ西山区10162481624384117524.729028Ⅰ山区10532481625272Ⅱ半坡丘陵区9732481623352Ⅲ平川区11962481628704Ⅳ城郊区13712610163564610592425444Ⅰ城镇规划区13802882038640Ⅱ北部土石山区8902061417800Ⅲ滹沱河下游平川区12152471729160Ⅳ中心集镇规划区13272681834502Ⅴ滹沱河上游平川区11092061422180Ⅵ南部工矿发展区998277202694610202424452Ⅰ工矿区10492361724127Ⅱ煤、铝资源开发区9602361722080Ⅲ城市规划区17122361739376Ⅳ旅游开发区7462361717158Ⅴ农牧区8762361720148Ⅵ农业区91623617210689492321838Ⅰ县城规划区14442371633212Ⅱ河川区11652371626795Ⅲ黄土丘陵区8762371620148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县(市、区)名称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区域面积(亩)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补偿费用(元/亩忻府区全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定襄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五台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平市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代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繁峙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宁武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静乐县Ⅳ土石山区59623716137088642319882Ⅰ山区7742381517802Ⅱ平川区9372381521551Ⅲ城郊区118523815272558652319887Ⅰ丘陵区7852491518840Ⅱ平川区8912591622275Ⅲ城郊区14382481634512Ⅳ南山区892207131784085223.319891Ⅰ西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6752371615525Ⅱ北部平川区8442371619412Ⅲ中部城区14382381533074Ⅳ西南部石山区7172371616491Ⅴ东部山区73923716169978232318922Ⅰ建城区19702691751220Ⅱ平川区14842691738584Ⅲ半山区10522481625248Ⅳ高山区10202181321420108822.924913Ⅰ北部工矿区11122381525576Ⅱ县城规划区13592481632616Ⅲ中部工矿区11212481626904Ⅳ西部果园枣园区10332481624792Ⅴ东部丘陵农业区9742481623376Ⅵ南部丘陵农业区9342381521482102423.524111Ⅰ城郊区11742781931698Ⅱ关河平川区9862581724650Ⅲ北部山区7762081215520Ⅳ南部丘陵区7302481617520Ⅴ黄河沿岸区11152381525645808231857398923.723480静乐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神池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五寨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岢岚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河曲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保德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偏关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忻州市。

山西各市县征地赔偿标准

山西各市县征地赔偿标准

⼭西各市县征地赔偿标准
在家⾥的⼟地被政府征收之后,⼀般情况都会获得⼀个拆迁协议,在这个拆迁协议中写明了征地补偿的⼀些标准,如果是在⼭西地区,那么⼟地征⽤之后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西各市县征地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补偿标准
旱⽥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矿建设⽤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税,按每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的3%计算。

由国⼟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省国⼟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西地区的⼟地征⽤赔偿的标准,⼀般耕地补偿费可以达到每亩5.3万元,如果是林地的,可以达到每亩13.8万元的赔偿,⽔⽥的可以获得每亩9万元赔偿,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8-08 22:26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在变动,了解最新的土地征收政策对被征收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2013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在此,专业的拆迁律师给大家普及下今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据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介绍,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如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1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1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7日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之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规划区外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委托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实施。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是否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经批准的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忻政办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2日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5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政府因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专项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安置村民等行为。

第三条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在实施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征收土地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实行留地安置。

第四条留地安置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留地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须符合忻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忻州市城市建设规划。

(二)留用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对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其他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013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范围将得到扩大,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承包经营者、农户等相关利益方。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征地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征地补偿主要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新标准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包括对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过去,征地补偿往往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存在着风险,容易导致农民因资金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

新标准规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定期支付等方式,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此外,新标准还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行了完善。

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实效果。

总的来说,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4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4号
(二)收费标准:
1、按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I级区域内70元/m2;Ⅱ级区域内50元/m2;Ⅲ级区域内20元/ m2。
如新建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项目,且由开发企业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在I级、Ⅱ级区域内按上述费用标准减半征收,Ⅲ级区域内按15元/ m2征收。
2、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的2.5%征收。
五、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及免收的项目分别为: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3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减收50%。
(二)以下项目均属免收项目:
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防洪、燃气、集中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幼托、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市政府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军事设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1.06
施行日期
2013.01.01
文号
忻政办发[2013]4号
主题类别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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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56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56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晋政发〔2008〕3号)、《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建发字〔2010〕1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2013年底各地要完成所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我市棚改任务非常艰巨。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城市棚户区摸底排查、安全鉴定、规划设计、征收补偿、土地供应、项目建设等工作,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坚持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尊重市场规律,创新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加大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项目的支持,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征收2013标准

土地征收2013标准

土地征收2013标准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行为。

2013年,我国出台了《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试行)》,对土地征收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根据《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试行)》,土地征收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农民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费、生活补助费等,对农民的土地权益、生活权益进行全面保障。

同时,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住房的农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另外,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登记。

政府应当依法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问责。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综上所述,2013年土地征收标准的出台,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征地补偿所做出的规定和标准。

2013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包括了农村集体土地、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标准都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对于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规定,为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在征地补偿的程序中,包括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等各种程序的规定。

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还对于土地征收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协商补偿、政府征收等各种方式的规定。

最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后的监督和检查做出了规定。

在土地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对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出台,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保障了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各地区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

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

6
17
1143
23
6
17
1178
23
/
/
1671
23
7161345源自23716
1013
23
7
16
697
23
7
16
1002
23
/
/
968
23
8
15
1171
23
8
15
1481
23
8
15
1081
23
/
/
1150
20
8
12
1190
22
8
14
1541
27
9
18
1129
19
7
12
1173
20
/
/
810
23
7
16
1013
27
8
19

关河平川区 24968.22
1175
25
8
17
Ⅲ 偏关县

北部山区
62757.98
南部丘陵区 74119.15
922
20
8
12
893
24
8
16

黄河沿岸区 2494.3
1283
23
8
15
全县平均标准
166674.89
960
23
/
/
忻州市平均标准
2515154.67
1182
24
/
/
58509 43056 27792 24684 27531 31855 37320 31584 30168 29184 26726 29976 37773 29375 18440 21432 29509 22080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忻政办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忻政办发〔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201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对全省自2009年以来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更新调整。

按照规定,新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为了严格执行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全面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更新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意义此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调整,综合考虑了主导农作物产量、物价上涨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体现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符合我省我市实际,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精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大举措,对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认真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文件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扩大宣传覆盖面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亲自学,把文件精神领会好;具体执行政策的各部门要组织好学习活动,通过讲解、培训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基层一线的同志不但要牢记熟背,而且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它宣传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通过送资料、汇报等形式向政府领导和执行政策的相关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既懂得又会用;通过宣传,让用地单位自觉遵守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忻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忻政发〔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为保证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城中村是指已纳入忻州市区规划范围,土地权属和社会管理等体制仍属农村模式的村落。

(二)城中村改造是指通过依法依规改组、改制、改造,将城中村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农村宅院改造为文明社区、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三)城中村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村为主体,优选方案;整村规划,彻底改造;市场运作,综合平衡;试点先行,分步推进;依法改造,和谐发展的要求推进。

二、计划管理(一)城中村改造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省、市、区重点工程、重点景区所涉及的城中村,可优先考虑,由忻州市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

1、凡列入近期改造名录的城中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列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

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忻府区政府批准并经市规划部门备案后可在原址上翻建,但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

3、列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规划控制(一)规划设计工作由忻府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局把关,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方案审核、督促落实补偿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化、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忻政办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8日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农村保障体系,根据《山西省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3〕94号),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结合我市“三农”发展的实际,提高金融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持续扩大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三农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先易后难,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探索建立政策性支持、商业化补充相结合的“三农”保险模式,发挥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增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减少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三、试点保险品种(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我市中央政策性的保险试点补贴品种除现有的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5种外,积极争取其他中央政策性保险试点补贴品种。

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在全市范围内试点。

(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省政府为经检测设备或人工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供一定比例的交强险保险费补贴。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忻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忻政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2日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为全面部署推进“十二五”后三年忻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山西省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3581”为发展战略,以“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为重点,以发挥资源优势和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为手段,建设“三个门户”,打造“三个集散地”,发展“六大经济板块”,构建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和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转型综改的成功之路,将忻州市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充满活力的新型工业旅游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先行先试、进位争先。

坚持穷则思变、大胆创新,不拘一格、先行先试,敢于承担试错成本,实施转型跨越、赶队前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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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县(市、 区域 区)名称 编号 Ⅰ Ⅱ Ⅲ 宁武县 Ⅳ Ⅴ Ⅵ Ⅰ Ⅱ 静乐县 Ⅲ Ⅳ Ⅰ 神池县 Ⅱ Ⅲ Ⅰ Ⅱ 五寨县 Ⅲ Ⅳ Ⅰ Ⅱ 岢岚县 Ⅲ Ⅳ Ⅴ Ⅰ Ⅱ 河曲县 Ⅲ Ⅳ Ⅰ Ⅱ Ⅲ 保德县 Ⅳ Ⅴ Ⅵ 区域名称 区域面积 (公顷) 8963.01 15268.56 18948.88 54913.76 45864.96 50461.94 194421.11 7333.28 48133.33 75630.67 72559.63 203656.91 69550.29 75085.00 2440.00 147075.29 78549.27 24133.72 6827.62 29250.63 138761.24 49790.22 57482.59 3530.86 47990.65 39236.51 198030.83 3450.85 7909.91 57978.96 62382.11 131721.83 14290.22 1614.69 13723.65 19375.16 15948.61 34517.39 99469.72 补偿倍数 统一年产值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补偿费用 (元/亩) 合 (元/亩) 倍数 倍数 计 (倍) (倍) 1311 1196 2123 930 1091 1143 1178 1671 1345 1013 697 1002 968 1171 1481 1081 1150 1190 1541 1129 1173 810 1013 1726 860 887 913 2167 1656 1158 1122 1197 1385 1555 1316 1257 1216 1162 1249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20 22 27 19 20 23 23 23 23 23 23 27 26 24 22 23 23 24 24 24 24 23 24 6 6 6 6 6 6 / 7 7 7 7 / 8 8 8 / 8 8 9 7 / 7 7 8 7 7 / 9 9 8 8 / 8 8 8 8 8 8 / 17 17 17 17 17 17 / 16 16 16 16 / 15 15 15 / 12 14 18 12 / 16 16 15 16 16 / 18 17 16 14 / 15 16 16 16 16 15 / 30153 27508 48829 21390 25093 26289 27094 38433 30935 23299 16031 23046 22264 26933 34063 24863 23000 26180 41607 21451 23460 18630 23299 39698 19780 20401 20999 58509 43056 27792 24684 27531 31855 37320 31584 30168 29184 26726 29976
城郊区 关河平川区 北部山区 南部丘陵区 黄河沿岸区 全县平均标准
忻州分区域汇总)
县(市、 区域 区)名称 编号 Ⅰ Ⅱ 偏关县 Ⅲ Ⅳ Ⅴ 区域名称 区域面积 (公顷) 2335.24 24968.22 62757.98 74119.15 2494.30 166674.89 2515154.67 补偿倍数 统一年产值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补偿费用 (元/亩) 合 (元/亩) 倍数 倍数 计 (倍) (倍) 1399 1175 922 893 1283 960 1182 27 25 20 24 23 23 24 8 8 8 8 8 / / 19 17 12 16 15 / / 37773 29375 18440 21432 29509 22080 28368
工矿区 煤、铝资源开发区 城市规划区 旅游开发区 农牧区 农业区 全县平均标准 城郊 中部平川区 中部丘陵区 东部土石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山区 平川区 城郊区 全县平均标准 丘陵区 平川区 城郊区 南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西北部黄土丘陵沟壑 区 北部平川区 中部城区 西南部石山区 东部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建城区 平川区 半山区 高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北部工矿区 县城规划区 中部工矿区 西部果园枣园区 东部丘陵农业区 南部丘陵农业区 全县平均标准
西部山地区 北部平川区 丘陵区 城市规划区 东部平川区 南部平川区 全区平均标准 城郊区 平川区 丘陵区 东山区 西山区 全市平均标准 北部丘陵区 平川区 城郊区 东部丘陵区 经济园林区 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城镇规划区 水利灌溉区 平川盆地区 丘陵区 土石山区 全县平均标准 城镇规划区域 北部土石山区域 滹沱河下游平川区域 中心集镇规划区域 滹沱河上游平川区域 南部工矿发展区域 全县平均标准 山区 半坡丘陵地区 平川区 城郊区 全县平均标准
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县(市、 区域 区)名称 编号 Ⅰ Ⅱ Ⅲ 忻府区 Ⅳ Ⅴ Ⅵ Ⅰ Ⅱ 原平市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定襄县 Ⅳ Ⅴ Ⅵ Ⅰ Ⅱ 五台县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繁峙县 Ⅳ Ⅴ Ⅵ Ⅰ Ⅱ 代县 Ⅲ Ⅳ 区域名称 区域面积 (公顷) 86388.93 40023.86 35684.99 9714.27 19692.45 7148.47 198652.97 7893.74 101317.09 50290.95 27469.81 68023.17 254994.76 2741.95 47648.14 1642.60 14607.34 10760.33 7651.61 85051.97 24967.79 46888.28 31734.23 58739.88 124164.58 286494.76 6896.10 56324.05 8138.09 4976.10 46053.71 114869.42 237257.47 101063.92 43440.00 25928.06 2458.94 172890.92 补偿倍数 统一年产值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补偿费用 (元/亩) 合 (元/亩) 倍数 倍数 计 (倍) (倍) 1013 2118 1163 2800 2379 1701 1510 2400 1570 1400 1250 1230 1437 1069 1428 2012 1120 1432 844 1322 1845 1590 1396 1172 789 1158 1520 980 1350 1460 1224 1102 1125 1243 1148 1435 1673 1254 21 27 24 28 27 25 24 28 26 23 23 24 25 24 25 25 24 23 25 25 24 24 24 24 24 24 28 20 24 26 20 27 24 24 24 24 26 24 8 10 10 10 10 10 / 8 8 7 7 8 / 10 10 10 10 10 10 / 9 9 9 9 9 / 8 6 7 8 6 7 / 8 8 8 10 / 13 17 14 18 17 15 / 20 18 16 16 16 / 14 15 15 14 13 15 / 15 15 15 15 15 / 20 14 17 18 14 20 / 16 16 16 16 / 21273 57186 27912 78400 64233 42525 36240 67200 40820 32200 28750 29520 35925 25656 35700 50300 26880 32936 21100 33050 44280 38160 33504 28128 18936 27792 42560 19600 32400 37960 24480 29754 27000 29832 27552 34440 43498 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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