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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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
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24
•【字号】鄂价法规[2008]140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8]14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殡葬服务价格,提高殡葬服务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权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供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有权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指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基本服务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等殡仪服务和定型墓。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是指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殡葬服务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有权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殡葬服务项目成本。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殡葬服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殡葬服务项目成本。

第五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
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经营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材料、燃料动力、水费等支出和各种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一)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材料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支出。

(三)燃料动力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的方法提取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额。

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五)修理费是指为维持经营服务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第八条不同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构成根据实际的服务支出科目确定。

(一)遗体接运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和运输车辆规费、燃油费、折旧、修理费等构成。

(二)火化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水费、火化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和修理费等构成。

(三)骨灰存放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存放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四)正常遗体整容化妆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化妆材料、必要的辅助材料费和水电费等构成。

(五)消毒防腐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消毒防腐药剂、水电费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等构成。

(六)冷藏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以及冷藏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七)灵堂租用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灵堂房屋和设备折旧、日常维护费以及灵堂布置支出等构成。

(八)定型墓经营成本由墓地占用费、建造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构成。

墓地占用费是指按墓穴面积分摊的土地租用费。

建造成本由墓基墓碑材料、建造人员职工薪酬等构成。

运行维护成本由日常维护人员职工薪酬、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当期发生的必须从当期收入得到补偿的费用。

包括经营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

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排污费、绿化费等。

(二)销售费用。

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监审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

(三)财务费用。

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职工薪酬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人员数量按监审年度前3年经营单位平均实际在岗
的劳动人数核定。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

(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20%、2%确定。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比例核定,其中生育保险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的,据实核定;低于5%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核定;高于12%的,按12%核定。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核定。

第十一条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所耗用的材料、药剂按正常情况和常用处理方式下的支出计算,耗用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由监审人员调查确定。

定型墓墓基墓碑材料按中等规模、中等材质计算。

耗用材料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由监审人员调查确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化车间用房折旧年限30年,其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净残值率5%;
(二)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率5%;
(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8年;
(四)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第十三条各类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国家无偿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墓地占用费按20年摊销。

单个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用地占墓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国家无偿划拨的墓地,不得摊销墓地占用费。

第十五条年度大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

第十六条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者,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1亿元(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者,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第十七条向上级公司或者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者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不得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其他成本项目。

第十八条财务费用按核定的贷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贷款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项目投资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80%。

第十九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核算项目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无法按服务项目归集的,根据
该项目经营服务收入占经营服务总收入的比例分配确定。

某项目的间接费用或者期间费用额=间接费用或期间费用总额×该项目的间接费用或者期间费用分配比例
某项目的间接费用或期间费用分配比例=该项目经营服务收入÷所有服务项目经营服务总收入
第二十二条单项单例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例数确定。

即:
某服务项目的单位定价成本=(该项目经营成本+期间费用)÷该项目总服务例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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