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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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毛里求斯
•【条约领域】税收
•【公布日期】1994.08.01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5年5月4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毛里求斯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应在中国免予征收营业税: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源于毛里求斯的收入,应在毛里求斯免予征收毛里求斯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营业税的税收。

本议定书于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刘仲藜希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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