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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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纠纷

最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纠纷
根据业主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过程中磋商、谈判, 达成协议或 办签证;
提起诉讼或仲裁
•二、质量纠纷
• 司法解释关于质量纠纷处理的规定( 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
• 确立以下观念: 施工的质量责任由施 工方承担,质量合格是获取价款的前提( 合同法279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除非:
B.根据上述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身原因: 内部协调,加强供应,提供 管理水平,科学地安排工序搭接,减少人员 窝工;
业主(总包)原因(详讲21个条款)、 辅助材料。
业主(或总包)另行发包的其他单位原 因:
如: 淮海晶华苑-占有工作面、工序搭 接延误工期、损坏返工等等。
其他原因: 如政府要求-非典期间的停 工整治、高考、重要会议期间的停工(珠海 航展);法律法令的调整(强制劳动时间) ;客观条件的影响-天气、停水停电等等。
过程;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时间;
• 条文;
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或法律
索赔计算部分:
工期计算的依据——计划工期、关键线 路、实际延误工期,需要顺延的天数
费用计算的依据——延误的天数,每天 损失额(人工费、设备机械闲置费、管 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公司管理成本 )
附件: 相关证据——事实证据、计算证 据、索赔依据
•业主委托的设计人的设计错误或有缺陷( 案例: 临海杰亨工艺品厂房工程)
2. 甲供、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 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 甲方供应的预制 桩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注意,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产品质量 问题范畴,而不是指一般通过正常检验、检 测可以发现的问题。(建筑法第59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对 甲供材料设备、甲指乙供材料设备都必须进 行检验,若未经检验使用在工程上,即便是 产品质量有问题,也主要是施工单位承担责 任。对甲方指定材料、设备的,应保留相关 “指定”的证据。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3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涛;臧淦铨【当事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涛臧淦铨【当事人-个人】舒涛臧淦铨【当事人-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姜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姜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延河姜昆【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舒涛;臧淦铨【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在施工过程中,旭安鸿公司以及臧淦铨没有为舒涛、黄某等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舒涛受伤当天在脚手架上施工作业时也未系安全绳。

舒涛受伤后,臧淦铨向舒涛支付医疗费等合计26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1.东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东方公司作为宜昌奥体中心场馆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将其中的体育场、游泳馆油漆施工作业“劳务分包”给旭安鸿公司,并与旭安鸿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东方公司认为旭安鸿公司工作中有安全隐患,可要求旭安鸿公司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事项有哪些

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事项有哪些

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1、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房出售给买受人,比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5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这类合同效力,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

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应该受到支持的。

4、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该受到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5、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纠纷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竣工日期争议;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6、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果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该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该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7、解决装修合同纠纷的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仅供参考)二00八年二月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篇一: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1)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幢。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赵,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路号号楼、办公会所。

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6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95元(以426,389.6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的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的资质。

「最高院」施工单位没有装饰装修资质,装饰装修合同依然有效

「最高院」施工单位没有装饰装修资质,装饰装修合同依然有效

「最⾼院」施⼯单位没有装饰装修资质,装饰装修合同依然有效案情简介云昌煤矿与朱某某签订《建筑装饰⼯程施⼯合同》,约定由朱某某承建案涉⼯程的装修⼯程。

现朱某某以云昌煤矿未⾜额⽀付⼯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就朱某某及其⼯作室⽆装饰装修资质⽽签订的案涉合同郊⼒认定问题发⽣争议。

最⾼⼈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本案《建筑装饰⼯程施⼯合同》的效⼒问题,《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资质,故本案朱某某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程施⼯资质,不属于《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程设计与施⼯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程设计与施⼯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装饰装修⼯程施⼯,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的法律依据。

故朱某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程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朱某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评析《建设⼯程司法解释》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应当认定⽆效。

司法实践中都是遵照这⼀原则判决的。

如果是装修施⼯合同,是否也适⽤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的法官认为,⼯程分包合同不适⽤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在最⾼⼈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和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列为两个不同的案由,⽽《建设⼯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为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的问题⽽制定的。

那么,如果装饰装修施⼯合同的承包⼈没有相应的资质,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笔者认为,虽然装饰装修施⼯合同和建设⼯程施⼯合同都是⼯程类的合同,但对合同的⾏政监管、合同的结算和最终竣⼯验收都有明显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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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YY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院:
我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YY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事实和理由:
1. 合同签订: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室内装修服务。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完成所有装修工作。

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约完成工作。

3. 违约行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作,导致原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延期开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 损失计算: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达XXX万元。

二、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完成剩余的装修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万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工程进度报告、照片等证明被告未按约完成工作的证据;
3. 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及相关凭证。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条、第11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我们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此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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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鲁08民终1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衍琴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王衍琴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彬;吴贺【当事人】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彬吴贺【当事人-个人】卜庆彬吴贺【当事人-公司】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营【代理律所】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卜庆彬;吴贺【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否对卜庆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否支持卜庆彬被抚养人生活费。

合同中双方对于事故损失责任的约定,由于卜庆彬并非该《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该项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约定主张不应对卜庆彬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否对卜庆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否支持卜庆彬被抚养人生活费。

经审查,卜庆彬受雇于吴贺,跟随其在建筑装修木工工程中提供劳务,卜庆彬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对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济宁高新区信息产业园2号厂房1楼2楼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厂房建筑装修工程分包给吴贺,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无证据证明吴贺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济宁龙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卜庆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的内部装修工作,包括墙面处理、地面铺设、天花板安装等。

双方约定了详细的工程量、材料规格和完成时间,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工程开始后,甲方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进度表有较大出入。

原定三个月完成的工程,半年过去了仍未完工。

甲方因此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员工加班费以及预期利润的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则辩称,工程延期是因为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以及部分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的。

乙方认为,这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文本,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调查了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和双方的通讯记录。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也指出,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时,双方应详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和变更处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约定。

同时,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

2. 设定合理的工期,并在合同中规定延期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3. 对于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如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等,应有预见性的安排和应对措施。

4. 保持沟通的畅通,任何变更都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5.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卫兵【当事人】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卫兵【当事人-个人】曾卫兵【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磊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磊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磊【代理律所】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世纪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卫兵【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装费用总额。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安装费用按约定的单价计,安装数量按现场实测为准。

双方在2020年6月16日对安装的不锈钢数量进行了核对,世纪公司员工与曾卫兵均在核对清单上签名确认,世纪中心公司员工签署了“具体价格按合同及实际计算”的意见。

曾卫兵按双方约定价格统计总价为151599元。

世纪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对清单记载的数量做了单方变更,但曾卫兵不予认可,世纪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单方变更数量具有合理依据,因此,原审对世纪公司变更的数量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世纪公司主张安装总价为144349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一般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签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还包括造成纠纷如何解决,建筑是一个很辛苦的行业,也容易引起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问题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

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

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法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以发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发包⼈在起诉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的除外。

《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过错、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室内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属于建设⼯程施⼯合同。

装修装饰⼯程属于建设⼯程,可以适⽤《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程的发包⼈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或者承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三、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

不同的合同也会由不同的法院来进⾏管辖。

那么装修装饰合同适⽤专属管辖吗?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种,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不能以协议的⽅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适⽤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港⼝作业中发⽣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备注:此⽂章为转载。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篇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篇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工程装修内容____厂房装修工程三、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工程造价为:¥元。

(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四、工程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

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项目的装修装饰工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墙面、天花板、地面的装修装饰,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5.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合同金额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2. 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商定。

三、工期要求1.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3. 如遇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保障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对所施工的项目提供相应的质保期。

2. 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1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建设工程合同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案由

标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分析及法律适用一、案由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案由: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案由分析及法律适用(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1. 案由定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过程中,发包方与勘察方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2.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等。

3. 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勘察范围、勘察质量、勘察进度、勘察费用等方面的争议。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1. 案由定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发包方与设计方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2.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等。

3. 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设计内容、设计质量、设计变更、设计费用等方面的争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 案由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与施工方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2.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3. 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费用、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争议。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1. 案由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因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案由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对这些具体案由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勘察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勘察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勘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工程需求。

3. 勘察人拖延履行勘察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就完成一定设计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设计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工程需求。

3. 设计人拖延履行设计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人之间就完成一定施工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

3. 施工人拖延履行施工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费用。

5. 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6.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依法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文)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文)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状,请审阅。

一、案件背景我们代理的被告方是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装饰装修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受到广大客户的肯定和赞誉。

而原告方则是本案中的一位业主,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了装修项目的具体工程内容、工期、价格以及权利义务。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纠纷事实及理由1.工期延迟: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工期为3个月。

然而,由于意外事件和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干扰,工期延迟了一个月。

我们被告方在尽力加快施工速度的同时,与原告方进行了积极沟通,请求原告方谅解。

双方未能在工期方面达成一致,但这并非我们被告方故意违约的表现。

2.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方指责我们被告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指控。

针对这些指控,我们被告方均已做出了解答和处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维修和整改。

同时,我们也邀请了第三方专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装修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的指责缺乏事实依据。

3.合同履行义务:根据装饰装修合同,我们被告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内容,并且收取了相应的装修款项。

我们对合同中的每项工程进行了细致的施工,确保了工程质量。

同时,我们也没有违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约定,因此我们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

三、请求法庭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我们被告方对装修工程已经尽到了应尽义务,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相应工程。

工期延迟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我们被告方的过失。

对于原告方指控的工程质量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维修和整改,并邀请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2.判决原告向我们被告方支付本案中的相应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由于本案中的拖延和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导致了我们被告方承担了大量的律师费用和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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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案情]
原告北京东科达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忆高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明,董事长。

原告诉称,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京东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4万元。

原告将设备安装后,被告将该设备投入使用至今六个月之久,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000元(不含应付的尾款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 被告拒付。

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34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损失3450元。

被告辩称,原告依据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合同向法院主张权利,就是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也认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原告设备进厂后,应当给付至总价款的60%,现在被告已付款218000元,已达到总价款的64%。

原告起诉的105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在设备安装验收后三日内给付。

事实上,本案的工程至今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被告不应给付原告诉请的合同款项。

另外,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现正处于设备试运行阶段。

被告也是分包商,没有验收的决定权,工程的验收决定权在于业主和委托的监理公司。

原告设备安装后经监
理公司和总承包人检查后,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却不予修理和更换。

由于初验不合格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才没能正式的验收,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不能支持的,既然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不应给付,故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已承包的京东第一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价款为340000元。

工作内容包括水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男桑、女桑内的干蒸房及配套设施的制做安装。

原告于2006年12月底安装调试完毕。

发包方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使用。

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18000元,尚欠105000元(不含尾款17000元)。

此项工程未经监理公司验收。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

原告已于2006年12月底将此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给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虽然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约定,验收后付款,但发包方河北信达有限公司确已投入使用该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承认该工程已完工,但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监理公司未予验收,且验收的责任不在被告,在发包方和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给付工程款,现在条件未成熟,被告不应给付工程款,被告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的维修费可在结算尾款时另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5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345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本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二是若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
分承包人一般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合同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4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综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为分包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被告承包人主体资格均合法,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属有效合同。

(二)原被告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原被告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承包建筑工程的等级资质,并且原告即分包人所承包的建筑工程已于2006年12月底安装调试完毕。

发包方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使用。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单位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虽然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约定,验收后付款,但发包方河北信达有限公司确已投入使用该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因此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总上所述,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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