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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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的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目的是惩戒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起关注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程序
第六条铁路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包括名单制定、公示、执行、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名单制定
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2. 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应明确,以确保公正和可执行性。

3.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公示
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将有关黑名单的制定及调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由、违规时间等。

第十条执行
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铁路分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2. 铁路分公司应将相关限制措施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并保证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估
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黑名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执行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铁路分公司领导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给予严厉的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暂停或解除合同关系。

3. 停止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4. 吊销或限制相关许可证、证书。

5. 罚款或赔偿。

6.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黑名单”查询机制应建立健全,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及时查询其是否存在于黑名单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铁路分公司所有。

附件: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定依据和标准
依据:
1. 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标准:
1.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2. 多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没有进行整改的。

3. 故意隐瞒、掩盖安全生产问题,欺骗或误导上级机构的。

4.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严重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5.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以上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板。

铁路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形成“黑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记录和名单。

第五条依法和依规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案例分析为基础,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形成“黑名单”。

第六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企业的规程、规章制度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建立追责和处理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对于挂名无责任的承包人、管理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等,要从严追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定期公布“黑名单”信息,对外界进行警示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录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姓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分类存储、快速查询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于“黑名单”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追责与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铁路分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铁路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十九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处理和追责的记录和档案,形成完善的追责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对处置“黑名单”事件过程中的追责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力度和效果。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警示
第二十一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二条铁路分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向全体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强对外界的警示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外界的黑名单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铁路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负责解释。

以上是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铁路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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