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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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5篇]
第一篇: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更多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请点击“创业补贴”查看。

2021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店铺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店铺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
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

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一)组织开展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积极推荐创业者参加国家级创业竞赛活动。

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

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20%,B级不超过30%,C级不超过40%。

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
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

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创业指导站。

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

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按照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

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根据劳动者身份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于同一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规定的转制组织,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三)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在2018年12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初创期创
业组织,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享受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微型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停止新的申请受理,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照每户每年最高3000元的补贴标准继续享受补贴直至3年补贴期满。

(五)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区域性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大学生创业注册公司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
上海工商局最近推出大学生创业政策规定,毕业两年内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并且免除所有注册登记费用,无需支付原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必须缴纳的3万元和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这意味着每位大学生开办企业至少可降低3万元的创业成本。

全部注册资本缴纳时限推迟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补齐.为了响应上海市这边的政策,也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平台,上海注册公司过程中免去代理费用,做到零元注册公司。

给创业者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提供一套注册公司流程,让创业者可以更加放心的去创业,我们公司还提供财务代理服务,对于刚注册公司我们实行半年财务费用免去。

对于想创业的大学生而言,这是个利好消息。

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难题之一。

”代田田说,他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和另外4位校友共同创立了“柏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工业控制用的点浇机器人,目前公司运转良好。

省下这笔钱,可以用来租赁场地或招兵买马。

他说,但是不能被零首付冲晕了头脑,一定要明白零首付不等于零债务。

他解释道,万一公司倒闭,必须偿还债务,当时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最高偿还债务额就是多少,而与注册时实付资金多少无关。

从创业大赛的计划书中,也能看出大学生们的稚嫩之处,把创业看得过于简单,过分夸大个人能力。

他们没有真正接触过社会,从未闯荡过,不知道创业的实际困难,只凭一些统计数据来想象。

比如有的计划书里提到IT业蛋糕,我吃到万分之一也够了要把公司做成全国一流、全国著名企业或品牌等等,这些都与实际相脱节。

拿着这样的计划书去创业,恐怕就是名符其实的冲动创业了。

如果没有学校及时把关,在创业门槛较低时,很有可能造就一批冲动创业公司。

虽然注册资金降为零,但公司启动资金必不可少,这笔钱,大学生从何处筹措?不少人很自然地想到向父母伸手。

可是,已在创业的大学生认为,啃老创业,说明创业者本身尚不独立,成功率堪忧。

创业不一定要开公司,创业一定要开公司吗?我看未必。

工商老师说,很多学生不了解政策,其实可以尝试先办个非正规劳动组织,不用工商注册,也可以创业,做自己想做的事。

等做到一定规模,销售渠道和经验丰富了,再去注册一家公司也不迟。

两者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营业执照。

有执照更正规,对外做生意时更好听,但实质意义不大。

工商老师说。

从这个角度看,创业可走的道路更为宽广。

有学生认为,自己的项目科技含量小,或创意不够新鲜,不值得创办公司,这种顾虑完全可以消除。

工商老师透露,以往只有学生创办公司,学校才给予资助。

上海理工大学今年两三月间,计划推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创业服务项目,拓宽资助范围,让学生学会脚踏实地、从小做起。

总之:只要是你想创业,或者有创业意向,上海工商局会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平台。

创新登记方式,鼓励利用限制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
存量房产建设产业聚集区,却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房屋的,允许提交工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作为产权证明,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内,允许提交超市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支持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对于机动车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济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商户允许经营场所等级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出租给他人做批发零售。

从事翻译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允许其在区政府提供的场地终集登记。

工商部门主动走访企业,开展送一片温暖活动,实行大学生创业跟踪联系,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学生提供事前指导定期联系跟踪服务
创业补贴的补助标准是多少钱
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

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每名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政策补贴。

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

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扩展资料:
人社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返乡入乡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人才聘用等方面政策优惠。

在资金支持上,《意见》提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

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
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第二篇: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 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 (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 (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32)
I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 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3号). (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46 五、一次
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 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 (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I
(日财社〔2014〕19号) (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 号) (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 (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 (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
号) (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 (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2〕29号) (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 (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 (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 (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III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0)
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01)
七、房租(水电费)补贴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3)
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4号) (104)
八、就业见习补贴
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1〕21号) (107)
九、创业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
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18号) (119)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130)
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38)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V
(日财社〔2014〕19号) (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 (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 (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 (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 (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 (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 (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 (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 (184)
V
职业介绍补贴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

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

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

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6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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