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招标公告

合集下载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2013年5月1日,《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发布实施,明确和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 19079.6-2013),对原来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

新标准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体育总局对新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地方体育局,体育总局经济司、游泳中心、冬运中心和相关专业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通知所附的有关游泳和滑雪项目的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均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五)款中的“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三、采取新版的《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见附件1)。

四、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是保障运动员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各方行为,确保安全可靠,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申请许可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1.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2. 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3. 经营者的经验和资质证明;4. 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设备配置、安全措施等;5. 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证明。

四、许可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 具备完善的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3. 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4. 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的开展;5. 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

五、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审查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方。

六、许可监督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经获得许可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1. 设备设施的状态和运行情况;2.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4. 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经营活动;3. 撤销许可证;4. 取消经营资格;5. 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运动员和参与者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保障经营者按要求规范运营,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体育运动场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

1.2 体育运动场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

附件1北京市体育运动场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试行)- 1 -- 2 -- 3 -- 4 -- 5 -- 6 -- 7 -- 8 -附件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 9 -附件3风险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度量表1:发生可能性分析表3010表2:后果严重性计算表- 11 -附件4应急资源调查明细表表1 应急队伍调查明细表调查人员(签字)调查日期表2 应急专家调查明细表- 12 -调查人员(签字)调查日期表3 应急装备调查明细表- 13 -表4 应急物资调查明细表表5 社会资源调查明细表- 14 -附件5体育运动场馆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1 总则1.1 调查对象及范围1.2 调查目的1.3 调查依据1.4 调查工作程序2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2.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2.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风险状况3 企业应急资源按照应急资源的分类,分别描述相关应急资源的基本现状、功能完善程度、受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影响程度等。

4 周边社会应急资源调查描述本单位能够调查或掌握可用于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 应急资源不足或差距分析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应急资源以及周边可依托的社会应急资源是否能够满足应急需要,本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等。

6 应急资源调查主要结论针对应急资源调查后,形成基本调查结论。

7制定完善应急资源的具体措施- 15 -提出完善本单位应急资源保障条件的具体措施。

8 附件附上应急资源调查后的明细表。

附件6重大安全风险应急装备参考目录- 1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有/否
交证料提佐材
安全保障
是否有召开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相关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疫情防控文件精神
是否有制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检查人员签名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有/否
提供佐证材料
安全保障
是否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有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是否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是否有制定定期安全检查计划
是否有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安全治理
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经营活动场所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
是否有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进行检查
是否有对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进行检查
是否有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进行检查
是否有部署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大排查工作
是否有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安全治理
是否有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及“清零”治理整治工作
是否有建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重大隐患排查和问题“清零”治理清单
是否有对重大风险挂牌警示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督办
宣传教育
是否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是否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江苏省体育行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

江苏省体育行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
坍塌、物体打击、淹溺
位于地质灾害高风险地区的体育活动
12
280199
经单位辨识后确定为较大以上的其他风险
大型体育赛事开、闭幕式的舞台等,体育场馆内有可燃材料的区域,更衣室等
6
28010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经营项目
7
280105
主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
潜水、航空运动、山地越野、山地多项、户外拓展、攀岩、滑雪登山、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以及易发高发危险体育赛事活动
8
280106
人员聚集型体育活动
踩踏、高处坠落、坍塌
看台、内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9
(2801)
体育
280107
动火作业
火灾
动火作业区域
10
280108
极端天气(高温、低温、雷电、大风、冰雹)
中暑、热射病、失温、雷击、其他伤害
极端天气条件下开展的室外赛事活动、越野赛事活动
11
280109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江苏省体育行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
序号
管理类别
风险代码
风险名称
主要事故类型
风险点
1
(2801)
体育
280101
临时建筑或设施
高处坠落、坍塌
主席台、临时看台、室外Leabharlann 赛起点、终点拱门、帐篷、道旗、展板等
2
280102
大跨度建筑
坍塌、物体打击
体育场馆屋顶
4
280103
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焰火、冷烟火
火灾

体育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体育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体育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一、背景介绍体育馆是一个大型的活动场所,通常用于举办各类体育比赛、演出等大型活动。

在举办这些活动时,需要确保参与者和观众的安全。

本报告将对体育馆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1.火灾风险体育馆通常容纳大量观众,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火灾可能由电器设备故障、短路、明火等因素引起。

2.观众拥挤风险大型活动时,观众可能出现拥挤和踩踏现象,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3.场馆设施安全风险体育馆的设施包括看台、灯光、音响等,这些设施可能存在老化、损坏和安装不牢固等问题。

4.游离物风险体育馆内可能存在游离物,如石子、玻璃碴等,这些物体可能会对观众和参与者造成伤害。

5.紧急情况处置风险体育馆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需要迅速、有序地疏散观众和参与者。

如果没有合理的应急预案和设施,可能导致伤亡事故。

三、安全措施建议1.火灾风险a.安装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查与维护;b.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c.规定禁止在体育馆内吸烟,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

2.观众拥挤风险a.设置观众入场口和出口,合理规划通道;b.加强安保力量,维持秩序,及时疏导观众;c.在场馆各处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和指示牌。

3.场馆设施安全风险a.定期进行设施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完好;b.加强设施安装的监督,确保其牢固可靠;c.适时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4.游离物风险a.定期清理体育馆内的游离物,并确保搬运过程不会引发新的风险;b.设置防护网和隔离带,防止游离物触及观众和参与者。

5.紧急情况处置风险a.制定详细的疏散预案,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b.安装适当的紧急照明系统和应急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疏散的顺利进行;c.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提高处置效率。

四、结论体育馆作为一个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着多种安全风险,如火灾、观众拥堵、设施安全、游离物和紧急情况处置等。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夏季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和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夏季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和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夏季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和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湖体〔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夏季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和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湖体〔2023〕56号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力避免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及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特别是夏季水上项目安全事故发生,为加快建设“六个新湖州”、平安护航亚运会,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根据《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夏季全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安全检查的通知》(浙体经〔2023〕17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体育局决定于7月至10月对全市高危险性体育场所以及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开展夏季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7月3日至10月31日二、检查组成员组长:徐旭萍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杨少章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杨伟鑫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佘建军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长吴志国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处长李娴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主任钟卫峰市体育局办公室副主任刘卓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干部陆军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沈凌力市游泳救生协会秘书长三、检查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情况。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旅游新业态(体育类)项目的许可和监管情况。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行政执法“互联网+监管”情况。

安全评价公司招标(3篇)

安全评价公司招标(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安全评价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项目背景我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是一家从事(行业名称)的企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需委托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评价公司对我公司进行安全评价。

三、招标内容1. 对我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状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2. 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评价目的、依据、方法、程序;- 评价范围、评价对象、评价内容;- 评价结果及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评价结论。

3. 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 安全生产咨询;- 安全技术改造方案设计;- 安全生产培训;- 应急救援演练;- 其他相关服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金额)万元;2. 具有有效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等级符合招标要求;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完成类似项目的能力和经验;5. 无不良记录。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投标申请书;-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公司简介;- 投标报价;- 其他相关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六、招标程序1. 投标人应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方指定地点;2. 招标方将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3. 招标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七、招标时间及地点1. 招标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期)止;2. 投标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期)止;3. 投标地点:(地址)。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区体育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全面梳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特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2021年5月3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三章监管流程第四章失信惩戒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管工作。

第三条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五条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体育行政部门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其中市级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完成现场检查;区级检查内容以全覆盖为主,并制定检查方案。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相关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告知发行审批职责的行政部门,由审批部门再次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是否进行调整。

2023年11月《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2023年11月《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一条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第四条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山东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山东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体育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省体育局报备上一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八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我们在电视上看到里面有人滑雪的时候,心里想的都是好厉害啊,为什么他们能飞这么高呢?电视屏幕外面的我们并不知道,滑雪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这项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就可以说是时时刻刻面临着的生命的威胁。

你知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有那些吗?是怎样管理的呢?下面就让店铺为你介绍一下吧。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为中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013年5月1日公布)。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简介一些地方性体育法规明确指出“体育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高危项目”,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具体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1日管理《全民健身条例》管理规定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沪体规〔2024〕9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体规〔2024〕90号各区体育部门、市社体(竞赛)中心: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体育局正起草《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在文件制定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体育项目)的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时刻保持警醒,筑牢安全防线,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各区体育部门、市社体(竞赛)中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督促辖区内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标准保障场所安全开放。

启动全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大检查,各区体育部门要在夏季开放高峰期来临前,完成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全覆盖检查,督促各场所运营主体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等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开放规定。

引导各类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主动宣传科学健身理念,倡导市民“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落实泳客健康承诺入场核验的同时,督促场所认真落实泳客个人信息保护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相关要求。

二、突出行业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全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细化监管举措,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切实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青浦区、嘉定区作为试点区,要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开展,为全市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示范经验。

市社体(竞赛)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体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常态化压实监管责任,推动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检查,合理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建立问题清单,落实回头看制度,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风险隐患防控到位、事故预防控制到位。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体育局,直管县(市)体育(教体)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同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2013〕40号)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经营主体、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各级体育部门如何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作出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执法权限分级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

市、县级体育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及时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尽快确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责任部门。

二、省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省游泳运动协会、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等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级体育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印制许可证,并做好许可证编号、登记、发放、管理工作。

四、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体综〔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22〕1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广体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专项督查考核和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责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体育系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重点之一。

各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做好行政许可,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动态掌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情况各单位要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运行情况。

通过省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本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单两库”(即抽查事项清单、企业名录库以及执法人员库),并实时动态更新。

请各设区市体育局填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单位统计表(见附件),经营机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务必准确,于3月底之前寄送至我局综合业务处。

三、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部署。

省体育局将联合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联合抽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招标公告
根据《南京市体育系统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拟通过政府网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对南京市鼓楼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概况。

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全区43家游泳场馆、2家潜水馆及1家攀岩馆进行第三方安全风险评估。

2.项目内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隐患风险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

3.项目时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4.质量要求。

合格,符合招标单位需求。

二、招标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投标供应商条件
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活动必须具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资质。

2.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关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的(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标书递交与截止时间
2020年5月15日15:00—15:30
五、预算报价
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确定投标的一次性费用报价。

六、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2020年5月18日
评审地点: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大厦1615室
本公告期限:五个工作日。

联系人:吴宁
电话(略)
七、投标须知
1.投标过程中参加的企业单位若相互串通、抬高报价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2.有下列情况其中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1)其投标书未密封的;
(2)无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的;
(3)逾期送达的;
(4)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书的编制:标书内容必须完整,各种数据齐全并装订成册。

所有认证、证明均需提供有效的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

4.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5.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投标书与递送投标书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单位自负。

八、授予合同
采购方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

招标单位为合同甲方,中标单位为合同乙方。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以及投标书的产品报价草拟合同,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正式合同。

九、特别声明
1.投标供应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格。

所有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招标方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并以此招标公示视同完成告知义务。

2.本次招标采购如未能达到预定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局保留再次招标采购的权利。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