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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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政[2004]41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1
【实施日期】200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所有生产、经营、集会的一切场所、设备及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状态、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不安全操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类危险因素。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或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全面负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制度,落实整治措施和资金,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所管辖区域或主管范围内对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可能造成威胁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向事故隐患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可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排查、评估与报告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八条事故隐患等级参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一)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符合特大事故等级标准。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符合重大事故等级标准。

(三)一般事故隐患:除以上(一)、(二)项外的其他事故隐患。

以上各等级事故隐患中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应进行重点管理,列为重点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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