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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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时将清理结果上报。

2019年10月11日市司法局印发了《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三法政办〔2019〕12号),明确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原则及重点、职责分工及清理要求。

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清理原则及范围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或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

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二)清理范围
涉及2019年10月1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此次清理的重点是:
1.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或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
2.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3.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应当宣布失效的;
5.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豫政办〔2019〕1号)
2.《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二)处理原则
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内容,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清理结果
《虢国墓地保护管理办法》(三政令〔2002〕第3号)等23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政〔2013〕6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6〕19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按照有关规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如有疑问或建议,请点击此处。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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