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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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2013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3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3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1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有效发挥短期再贷款流动性供给功能的通知》(银发…2013‟22号),要求各分支机构充分认识再贷款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供给的积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短期再贷款作为解决短期流动性不足的正常资金来源渠道,有效运用短期再贷款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海峡两岸的金融机构除可通过代理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外,也可通过清算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2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6日,发布《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7日,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城镇化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就业等民生工程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规范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工作。

2月8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加强中国与新加坡金融服务领域合作的相关安排,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58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政策,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功能,同时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1 [单选题](江南博哥)在银行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A.35%B.20%C.10%D.25%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2 [单选题] 下列关于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说法错误的是()。

A.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以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B.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如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等,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C.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的操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续做两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可达三年D.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要高15个基点,以体现期限结构差异性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 利率“优惠”(低)15个基点。

3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职责的是()。

A.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B.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C.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D.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

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

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

NCD: 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吴茜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宣布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并公布针对同业负债的兑付方案: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至1亿元的仅兑付本金;1亿元至20亿元的仅兑付90%本金,20亿元至50亿元的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兑付70%本金。

此举打破了同业存单“刚性兑付”的局面,再次引发市场对同业存单风险的关注。

同业存单的发展现状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大额存单市场并没有发展起来。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开启同业存单业务。

在一级市场,同业存单采用市场化发行。

最初《办法》规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 H I B O 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S H I B0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从2017年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发行机构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的发行人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最高,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其他几类占比不高。

同业存单自2013年底重启后,发行量迅速增长,到2017年年超过20万亿元。

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 P 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受此消息影响,同业存单发行速度开始减缓。

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

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

现代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二、部门规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保监会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央行: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行业公约: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版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四、其他相关文件: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银监会连环拳直击同业套利缓解资金空转现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会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五方面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发布保护投资者国九条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杜绝出现局部性风险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文件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银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_背题模式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99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1.[单选题]下列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单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交易单位又称合约规模B)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C)当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时,交易单位应该较小D)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时,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等因素答案:C解析:当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时,交易单位应该较大。

2.[单选题]( )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

A)爱尔兰B)卢森堡C)英国D)俄罗斯答案:B解析:卢森堡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UCITS基金注册地。

1988年,卢森堡成为欧盟成员国。

同年3月,卢森堡国内以立法形式认可了《欧洲基金指令》,使卢森堡成为第一个将UCITS指令纳入国家法案之中的欧盟国家,这也帮助卢森堡成为投资基金的主要中心。

3.[单选题]量化投资是将投资理念及策略通过具体指标、参数设计体现到具体的模型中,让模型对市场进行不带任何情绪的跟踪。

量化投资策略有很多种类,包括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风格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化( )。

A)基本分析B)选股C)分层分析D)选时答案:B解析:量化投资策有很多种类,包括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风格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化选股4.[单选题]( )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四、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六、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完整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完整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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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外理财
表外理财:从“银信”到“非标”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银监发[2009]65号)
• 十二、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 十三、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 十七、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远期买入的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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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类科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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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框架与逻辑 二、资本项/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三、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类科目 四、表外理财 五、经济资本测算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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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外理财
表外理财:从“银信”到“非标”
投资
理财资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委托债权 基金专户 收/受益权
……
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
融资人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 发[2013]8号)
三、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类科目
存放同业、拆出资金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8号)
线上
同业拆借 同业存单
线下
同业存放 同业借款

全国同业存单业务情况介绍

全国同业存单业务情况介绍

全国同业存单业务情况介绍关于同业存单业务的情况汇报⼀、产品介绍概念: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融机构在全国银⾏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由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银⾏间市场清算所(简称上清所)通过电⼦系统,对该业务共同进⾏管理交易托管。

固定利率存单期限⼀般为1、3、6、9、12个⽉。

同业存单作为同业存款的衍⽣品,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 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

在2013年12⽉,央⾏推出了相关政策,掀起了存款利率市场化改⾰的前奏。

⼆、市场准⼊1、政策层⾯政策准⼊制度,中国⼈民银⾏公告【2013】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办法》、中国外汇交易中⼼《银⾏间市场同业存单发⾏交易规程》、银⾏间市场清算所《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按联发号⽂⼆⼗⼋条规定“除存款类⾦融机构在全国银⾏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外,法⼈⾏社不得跨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即省联社制度允许开办此类业务。

2、内部条件开办同业存单业务,需是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银⾏间市场清算所(简称上清所)成员,⽬前我⾏已加⼊以上两个机构。

三、产品特点1、价格⽐回购、存放同业都略⾼,能稍提⾼营运收⼊。

以11⽉25⽇、30⽇各市场报价成交为例(均选取报价最⾼价):11⽉25⽇单位:%11⽉30⽇单位:%价格每⽇有⼀定浮动,但综合⽐较3-6个⽉价格,同业存单较存放同业、回购平均⾼20BP左右。

若按10亿,同业存单买⼊6个⽉,则收益⽐其他⾼出99.4万元,1年将近多创收200万。

2、融资需求较多。

收钱的银⾏有⼏⼗上百家,通过筛选,能够很好满⾜我⾏出资需求。

据观察,以往与我⾏合作的⼤⾏,⽐如南京银⾏、龙江银⾏、民⽣银⾏总⾏等单位都纷纷转向,⼏乎不在回购市场收长期,⽽是发⾏同业存单进⾏资⾦融⼊,致使我⾏资⾦难出,这也是我⾏应加⼊同业存单市场的原因之⼀。

3、该类电⼦存单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完成登记后可在银⾏间交易流通,可进⾏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民银⾏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单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简要概括。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和分类银行同业存单是指一个银行发行债务工具,以收益率作为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并在其到期日按照债券的数字面值偿还本金,货币政策担保和不担保同业存单。

根据担保形式和实际期限,可分为担保同业存单和不担保同业存单,承销方式可分为公开和私下。

二、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参照《Commercial Paper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发行计划等信息,由发起行和承销商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发行。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按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等资料,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按期披露发行、到期、未偿余额、不良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文件和报告,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市场的知情权益。

四、对承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为保障银行同业存单的承销和清算机构的稳定,要求承销和清算机构参加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保证金资金的交易保证金,并建立资金保释机制,同时,要求承销、清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对风险管理的规定为减少银行同业存单业务风险,要求承销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市场预期和行业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优质发行人进行投资。

同时,还要求承销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我国同业存单市场风险及政策建议

我国同业存单市场风险及政策建议

43.9‰,已然 成为侦 f 巾最大的交 易品种。如此 人n 借款雨1发行债券额度 仃 的背 景 卜,川i、】 仔单作为 ‘
MONEY MARKET&BOND MARKET货 币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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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 hy NCDs is becom ing an appealing instrum ent of com m ercial banks and the potential risks in the m arket.It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 ent of the NCDs market and m ake NC Ds return to its original purpose as a liquidity m anagem ent instrum ent.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 m endations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constraints,im plementing active m anagem ent,strictly controlling risk bottom lines,and elim inating policy dividends.
■ 至吏 券立 0N 我国同业存单市场风险 Nhomakorabea政策建议
Risks in China。S NCDs Market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李秀君 朱晓云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

3.4.1新回购主协议:违约事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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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违约事件1
首期及之前: 书面通知终止或指定新的首期结算日 首期-到期: 书面通知 送达日终止
到期:
每一笔交易按第3款执行
违约事件2-9
书面通知 送达日终止
每一笔交 易的处理
正回购方违约 逆回购方违约
首期之前: 首期-到期: 到期:
首期资金结算额+补偿金额 提前偿还额+补偿金额 到期资金结算额+补偿金额+罚息
上海清算所 《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2.货币市场基本规则
2.6同业存单发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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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资格:自律机制成员、内部管理办法/管理系统 发行备案: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年度发行计划 余额管理: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注册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存单 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存单总额
首期及之前: 违约方 补偿金额+解除/返还债券 守约方 返还首期资金结算额及额外利息
首期-到期: 违约方 补偿金额+解除/返还债券
守约方 支付提前偿还额
到期:
违约方 补偿金额
守约方1个营业日到期资金结算额及额外利息
3.债券市场(含回购)基本规则
3.4.2新回购主协议:补偿金额、罚息的计算☆ 23
单笔最小 报价数量
100万元
1000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
银行间本币市场政策与规范
2016.02
目录
2
1.概述 2.货币市场基本规则 3.债券市场(含回购)基本规则 4.衍生品市场基本规则 5.本币市场监测与管理 6.本币交易员职业操守
1.1本币市场规范体系 ★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同业存单市场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同业存单的定义、发行和交易、风险防控等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同业存单的概念。

同业存单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发行和交易存单的形式进行短期融资的一种工具,其特点是利率较低、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

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来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受到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的严格监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发行同业存单。

发行同业存单的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发行和交易操作。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遵守存单的基本要求,确保存单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路径清晰明确,相关交易信息规范透明。

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交易平台、设立存单登记结算机构等措施,为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便利和规范。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和机构进行存单的交易,确保资金的流转和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同业存单市场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即商业银行无法按时兑付存单本息。

为了减少信用风险,监管机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要求,并加强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定性监管。

其次是市场风险,即存单价格随市场供需关系波动而出现的风险。

监管机构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的发生概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同业存单市场的风险防控,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是加强发行审核,对发行同业存单的商业银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要求。

其次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存单发行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此外,监管机构还鼓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总之,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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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
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

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
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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