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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工程

投资建设-移交-回购合同

1.总则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XX城区交通状况,经XXX 人民政府批准,XXXXX工程项目已经进入建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依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通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XXX平台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友好协商,就XXX工程投资建设-移交-回购项目,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在XXX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1.1 鉴于条款

1.1.1甲方依照职权并根据授权,采取投资建设-移交-回购模式建设XXX工程。甲方授权XXX平台公司为本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乙方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经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或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方。

1.1.2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通过合法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最终向甲方移交工程项目。丙方同意以XXX 地块对本项目的回购提供抵押担保(或银行保函)。

1.2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

义。

1.2.1 “项目名称”(下称“本项目”):

1.2.2“工程内容”:

1.2.3“甲方”:指XXX人民政府,系本合同项下项目回购方。

1.2.4“乙方”:指通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合同项下项目投资建设方。

1.2.5“丙方”:指XXX平台公司,系本合同项下项目回购担保方。

1.2.6 “项目管理机构”:指乙方为投资、建设、管理本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管理机构。

1.2.7 “回购基数”:是经甲方和乙方最终确认的项目建安投资。回购基数=建安投资。

1.2.8“建安投资”: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其它费用等组成。

1.2.9“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回购基数与投资收益之和。

1.2.10“投资收益”:是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投资建设应得的投资收益,包括建设期投资收益和回购期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为:“建设期投资收益额”=∑(按每月计量确认的月建安投资×年投资收益率×资金占用天数/365),其中:资金占用天数为资金注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回购期投资收益额”=∑(未回购部分的建安投资×年投资收益率)。

1.2.11“投资收益率”:指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移交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投资收益的比率。本项目的年投资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基础上+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有调整,甲乙双方须

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投资收益等其它合同条款不变。

1.2.12“延期利息”:延期利息指因甲方原因回购延期的,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3-5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基础上+6%;如果在项目回购延期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有调整,甲乙双方须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投资收益等其它合同条款不变。

1.2.13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2.14“乙方资金专户”:指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是乙方投入货币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及收回回购价款的唯一账户。

1.2.15“项目前期及相关工作”: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环评、地质灾害评估、征地、拆迁、地上地下管线动迁等相关工作以及各种需要甲方报批的相关手续。

1.2.16本项目相关单位:

“勘察单位”: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勘察任务的单位。

“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承担高安市西环路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接受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负责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

“审计单位”: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审计的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单位。

1.2.17“开工日期”:系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下达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

1.2.18“工期”:指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时间段,该时间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总工期暂定XX个月。阶段性工期:

1.2.19交工验收日: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施工内容,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依据国家工程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交工验收资料及交工验收报告后,由甲方于30日内按规定组织检测并完成交工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检测及交工验收工作,则视为交工验收合格,则提交交工验收报告后第30日为交工验收日。

1.2.20“回购日”:交工验收日之次日即为回购日。

1.2.21“回购期”:自回购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间的时间段。

1.2.22“建设期”:指本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日止。

1.2.23 “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变更程序由甲乙双方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并付诸实施的行为。

1.2.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

1.2.25 “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⑵中标通知书;

⑶补遗书;

⑷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⑹图纸;

⑺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⑻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⑼回购抵押担保的相关文件资料;

⑽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2.项目实施依据

2.1甲方实施本项目依据

2.1.1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合法性,为此目的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同时,甲方承诺项目的合法性不会对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履行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⑴发改委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立项批复);

⑵发改委关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⑶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及概算批复文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⑹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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