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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公司)被告: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璟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系专利号ZL 01139886.8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发现,渝鑫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以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氮化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后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钒璟公司,钒璟公司又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锦汇公司。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渝鑫公司、钒璟公司、锦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钒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案涉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锦汇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故适用裁量性赔偿,以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案涉专利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遂依法判令渝鑫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63.30万元;钒璟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8万元;锦汇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合理开支0.09万元。

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等李某1、李某2、武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等李某1、李某2、武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等李某1、李某2、武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4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翠萍吕斌武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李某1;李某2;武某【当事人】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李某1李某2武某【当事人-个人】朱某李某1李某2武某【当事人-公司】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某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某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某张某【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振寅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振寅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清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孙殿荣为上诉人的分包负责人,孙殿荣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字。

李振寅在上诉人的上述两个项目部提供劳动,李振寅接受上诉人的分包负责人孙殿荣的管理并从孙殿荣处支取款项,系接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并支取款项,故李振寅与上诉人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支付凭证,仅能证明孙殿荣向上诉人领取劳务队费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孙殿荣与上诉人为承包关系及李振寅与上诉人非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12.06裁判规则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专利技术贡献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诉称: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

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

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01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渝0103民初1384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研发和销售。

其研发的具有独创性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产品从开发完成至今,已经广泛应用在国内众多大型军工、汽车、通信、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企业,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2015年7月,该公司印制了4000册《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2018年1月29日,上述宣传册取得版权登记。

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注册成立,为介绍其研发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在宣传该软件的QQ群上传了一份PDF文件,该文件使用了与上述宣传册中相同的尺寸链图。

该公司还在其网站发布文章,文章文字内容与宣传册中部分文字内容完全相同。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传的PDF文件及发布的文章构成对其着作权的侵犯,请求判令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册中的文字内容着重体现了用户使用软件后的实际应用效果,尺寸链图是根据客户提供的部件结构图绘制,非该行业公有领域的通用图形,二者均具有独创性,系计算机软件以文字和图表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企业,在宣传、介绍本企业同类型软件的文档中,使用了与宣传册相同的文字、尺寸链图,抄袭了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软件相关智力成果,侵犯了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着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刑事类01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赵某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原系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销售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

经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并且为该项目向国外某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

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在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

该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

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

02段某旭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王某、于某、赵某璋、倪某栋、石某、黄某杰、徐某、赵某艳等十人基本案情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等人为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

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某平台上完成关注、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赏金。

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马公司)系“轻抖”产品的收款方。

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组织运营“轻抖”系列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

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浅析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案例分析】浅析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案例分析】浅析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案情S工商局接到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10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以拆分、变形的方式使用“APPLE”、“苹果”字样及图标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

当事人利用第三方平台高德地图上传点位信息,宣称其经营场所为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

当事人在原苹果公司合法授权维修店“立兴”搬走后,于原址设立“直信立兴”公司并提供同类服务。

查办难点一、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有一种观点认为,直信立兴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苹果公司商标的合理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当事人从事手机维修行业,提供服务时需要标明服务对象,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在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可直接附着于有形商品上。

而在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服务作为一种无形行为难以与商标产生直接关联,其违法经营额计算也相对困难。

目前,法律、法规对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计算尚无具体规定。

执法实践中,由于服务行业的性质和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不一,无法找到统一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申辩称其在维修服务中使用的零部件为苹果公司生产的正品,不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且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的对象并不限于苹果产品,还涉及华为、三星等其他品牌手机。

王爱国、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国、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国、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2【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爱国;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爱国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爱国【当事人-公司】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杰【代理律所】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爱国【被告】天津泓鑫兴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爱国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王爱国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王爱国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泓鑫公司业务经理刘勇智(又名刘志)2021年在快手上发布的2020年天津泓鑫兴旺机械公司员工年会照片1张。

2021年泓鑫公司员工开会聚会照片2张,拟证明案外人张金格参与公司2020年春节期间及2021年公司员工开年会的活动,2020年以前至今案外人张金格是泓鑫公司的员工。

王爱国事故发生时,案外人张金格代表泓鑫公司在衡水科技谷工地履行职务。

证据2,泓鑫公司业务经理刘勇智(又名刘志)微信号截屏打印。

拟证明王爱国在泓鑫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加其微信,并向其请示相关工作。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晋09民终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俊玲张胜利孙艳红【审理法官】王俊玲张胜利孙艳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段某【当事人】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段某【当事人-个人】段某【当事人-公司】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某【代理律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段某提交的出勤考核表、工资明细、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段某在2018年1月至9月在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上诉人诉其与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仅是工程欠款的理由,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无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山西泓达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案例

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案例

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案例
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两个:
1. 用户画像的合规处理: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懿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法院确认了用户画像作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并明确了其收集和处理中两个基本问题的重要规则。

一是是否需要获取用户同意,如果个性化推荐并非涉案软件的基础服务功能,则收集用户画像不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从而需要获得用户同意;二是如何认定“有效同意”,被告未能提供用户自主选择情况下的强制收集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意,从而构成侵权。

2. 算法错误关联个人信息应当更正删除:梁某、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梁某是原告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上将与梁某无关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终本执行案件信息等错误关联至其以及某实业公司名下。

梁某、某实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App向用户申请权限时未告知目的导致的“误会”也是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一个案例。

例如,某音乐类App向用户申请“存储权限”(部分品牌手机将该权限标注为“是否允许读取照片/视频”),网友疑惑“音乐类App为什么要读取照片,而且不同意还不能用,这不是典型的强制索要
无关权限吗?”,事实上,此类App申请存储权限是为了音乐缓存以及离线下载,和读取照片无关。

可见告知申请权限的目的的重要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具体的案例,可查阅关于个人信息权限开放的资料或新闻报道。

安徽昱工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昱工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昱工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调解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5号、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2 21:38:01
安徽昱工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05民终15号、19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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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2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2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2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2;李申奥;李某1【当事人】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2李申奥李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2李申奥李某1【当事人-公司】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杰解达【代理律所】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泓安高级技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申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工亡补助金应否支持?二是原审法院对于各项工伤待遇认定是否合理?首先,虽李贵军延长停工留薪期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结合李贵军伤情评定为一级的鉴定意见,可推定李贵军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形,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工亡补助金应否支持?二是原审法院对于各项工伤待遇认定是否合理?首先,虽李贵军延长停工留薪期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结合李贵军伤情评定为一级的鉴定意见,可推定李贵军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形,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王某某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变更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12.18裁判规则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婚外情等信息,均属于其个人隐私的范畴。

网站擅自将这些信息予以公布,从而使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正文王某某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

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上的冲突与解围

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上的冲突与解围

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上的冲突与解围郑宁【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06(000)004【摘要】原告博罗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耳机、耳麦的制造商。

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宏霖公司)申请的名为“耳机(CD-760)”、申请号为01325128.7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已于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被告提交了七份涉及公开该专利外观的期刊杂志复印件.而这些复印件恰恰是该专利的设计人在另外一个以原告为第三人的商标争议中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证据材料。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宏霖公司以这些期刊杂志均为复印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相关出版社及图书馆调取证据原件.均被告知已过保存期.没有存件。

【总页数】4页(P41-44)【作者】郑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外文证据译文的义务——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香港 PDD 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J], 娄宇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J],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几点要素 [J], 姜赟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泓翎代理“ANT CORPS”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江苏泓翎代理“ANT CORPS”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阿里巴巴商标异议失败,“ANT CORPS”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31749178号“ANT CORPS”商标提出异议,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四个引证商标虽然指定使用服务有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情形,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比图如下:(1)被异议商标“ANT CORP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

(2)引证商标第21085741号“ANT CAMPUS”、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第20580337号“ANT FOREST”及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

二、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在第36类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且指定服务分属于不同行业,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并且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蚂蚁金服”不具备其所称的知名度,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

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这种“明知”或“应知”对方商标的主观要件。

答辩人并没有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其注册商标程序合法,丝毫不具有恶意。

加之答辩人注册商标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更能充分的证明答辩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行为。

2018-2019-荣雪涛诈骗上诉案-范文模板 (8页)

2018-2019-荣雪涛诈骗上诉案-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荣雪涛诈骗上诉案荣雪涛诈骗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203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雪涛,男,38岁(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大学文化,捕前系华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世纪华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京暂住地本市朝阳区曙光里国际展览中心宿舍802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所衡清里社区(二)责任区戥子桥25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12月17日被羁押,201X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邬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雪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月九日作出(201X)朝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荣雪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荣雪涛,听取了荣雪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荣雪涛于201X年3月至7月间,谎称位于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的中宇大厦被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断,需要工程安装及装修,以发包工程收取招投标费为由,在本市朝阳区宫宵大厦其办公室内,骗取河北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人民币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于树平(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项目承包人)的证言:201X年3月下旬,其通过朋友付孟雄了解到中宇大厦工程要进行安装及装修。

大约在7月中旬,华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张培华带着其与付孟雄在宫霄大厦5楼办公室见到了该公司老总荣雪涛,荣称他的公司已经买断了中宇大厦,正在支付资金,工程总造价七千多万元人民币,准备马上进行工程安装及装修的招投(议)标,并且荣雪涛表示要做这个工程需先交人民币7万元,由他们去北京招标办办理议标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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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过去七年的维权经验,我们可以根据权利本质和市场情况,结合客户侵权问题的现状以及客户想要达到的维权效果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维权方案。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维权案例:重点区域重点打击维权背景2015 年,正点公司的市场上存在十余种山寨产品,给正品的销售市场造成了直接的影响,经销商纷纷向正点公司投诉。

但由于这些山寨产品的生产厂家都极为隐蔽,工商查处、实地摸排都无法阻止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泛滥。

维权方案针对正点公司的市场情况,我单位提出了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打击的维权方案,直接选取侵权产品最为泛滥的省份,在最短时间内横扫该省全部的批发市场,让整个省份的市场主体都知道正点公司打假维权的决心,从而切断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

维权过程夏季是杀虫用品的销售旺季,所以我方选择从2015 年5 月开始进行维权。

在两个月内,我方在湖南省共保全了200 多件侵权产品,并迅速地提起了诉讼,将正点公司进行打假维权的讯息反馈到市场,给市场经营者以直接的警示,断绝了侵权产品的销路。

同时,根据各地经销商的投诉,我方人员还迅速奔赴其他省市,包括西南重镇重庆、南宁,北方最重要最大的商品集散地保定、临沂,华中地区的商品转运枢纽郑州以及皖北重要的商品渠道阜阳等。

2015 年 5 月-8 月我方在全国范围内为正点公司共计保全了三百余件侵权产品,并在所有的重要商品集散地提起维权诉讼,通过最直接最沉重的打击,迅速地肃清了正点产品的销售渠道,向经销商展示了正点公司负责任的大企业形象。

经过2015 年数百件案件的诉讼,“正点”在市场打击侵权产品的消息被反馈回侵权产品生产商,侵权产品渠道商改变了经销策略,将侵权产品铺货到基层的乡镇,躲开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以此来规避我方打击。

针对这种情况,2017 年,我们改变了打击侵权产品方针,诉讼重点转为县乡一级的大型连锁超市和批发市场,并根据产品信息在异地对指向明确的生产厂家提起侵权之诉。

我们的维权策略很快就实现了预期的效果,侵权商家纷纷意识到仿货的侵权本质,承诺绝不再犯。

侵权厂家也受到了法律的惩戒,表示会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在以后注意自身的包装。

维权效果我们重点打击的策略在市场上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侵权产品很快就从市场上销声匿迹,尤其是重点针对的湖南省,几乎成为山寨产品的销售禁区,直到今日侵权产品还没能死灰复燃。

尽管市场上仍有不少仿冒的“枪手”、“雷达” 蚊香,但唯独“正点”的仿货不见踪影。

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用典型案例确立审判标准维权背景中国宣纸集团是国内最大的文房四宝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红星宣纸驰名中外,价格也远远超出其他同行业产品。

为了攀附红星宣纸的良好商誉,很多宣纸生产企业都在其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红星”字样,甚至堂而皇之地在每年举办的行业盛会——文房四宝博览会上展示。

为此宣纸集团也多次与举办单位交涉,但举办单位无法认定这种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侵权,也无法直接撤销展览位。

另一方面,侵权产品上“红星”字样使用的不显著性也增加了工商执法的难度,各地工商局也不能及时阻断侵权产品的销售维权方案针对侵权事实认定的难度和销售商家的固定性,我方为宣纸集团制定了通过典型产品进行法院认定,并打击宣纸制品销售渠道的方案。

维权过程2011 年——2012 年间,我方先在法治环境较好的江苏、广州、上海保全了三十余家销售“红星宣纸册页”的商家,并在以上地区的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和法院的沟通,由法院认定“红星宣纸册页” 属于商标侵权产品。

在拿到法院判例后,我方迅速地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宣纸重点销售城市保全数百家商户,并向全国的七十余家法院全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再通过被起诉的商家将侵权认定反馈给生产厂家。

维权效果通过一年多的诉讼,对“红星” 商标的任何擅用均属于属于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被广而告之,红星宣纸的市场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非宣纸集团生产的带有“红星” 字样的宣纸在全国的文房四宝专营店都遭到了抵制,生产厂家不得不全面更换产品包装。

在2014 年的文房四宝博览会上,不光“红星宣纸册页”从展会上消失不见,所有带有“红星”字样的产品、宣传广告也都不见踪迹。

全会场只有委托人的展览摊位可以摆放“红星”产品,引来诸多客户参观洽谈。

律联团队的维权足迹已经遍布全国律联团队的诉讼维权服务从2011 年开始起步,至今已经积累了七年的维权实践,在这七年中,我们针对客户的市场侵权问题提起了5423 件商标侵权案件,502 件专利侵权案件、285 件著作权案件以及288 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我们的维权足迹遍布全国各地,除新疆、内蒙、青海、西藏以外,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及二、三线城市的知识产权法院均有我方的案例。

所以,我们不仅熟知各地的市场情况,也了解各地法院的司法环境。

主任律师吕箐翎更是凭借着自身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树立起一个又一个典型案例,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传奇。

扑克牌行业:直接打击侵权产品源头维权背景因为扑克牌行业的入门门槛较低,扑克牌本身技术要求也较低,所以国内涌现了大批小型扑克牌生产企业。

而为了谋求销售的便利,模仿抄袭品牌扑克的包装设计是小厂惯常的手段,这就导致市场上涌现出各式各样的仿冒扑克。

而因为销售仿冒产品带来的巨额利益远远高于侵权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面对工商查处和正常的市场维权,仿货总会一次次地卷土重来,让品牌扑克生产企业苦恼不已。

维权方案扑克牌生产是特许经营,企业都必须领取印刷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上的企业信息印制在自己的产品上。

因此通过产品可以追查到其生产来源。

基于这种特殊情况,我方为委托人制定了直接打击山寨源头,从根本上杜绝侵权商品的维权方案。

维权过程2015 年-2016 年,我方人员走遍中国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的省会城市和二线城市的批发市场,在全国近六十多各城市保全了近三百件侵权产品,涉及扑克牌行业的“三A”、“姚记”、“宾王”、“万盛达”四大龙头品牌,并根据各产品的权利性质在八十多个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近三百件,直接起诉侵权厂家近百家。

维权效果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整个扑克牌行业内都全面知悉了扑克牌专业委员会打假维权的决心,并纷纷与四大品牌扑克企业达成和解,主动修改产品包装,并许下永不侵犯的承诺。

同时因为侵权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市场上推出全新的扑克牌产品,在行业内刮起了“自主设计、创造品牌、保护权利”的新风。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眼下,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15 年保护期已经结束,西方国家对中国提出了更苛刻的贸易要求,在各种技术壁垒的限制下,传统的“中国制造”屡屡碰壁,很多企业苦苦挣扎,却依然深陷困境。

在此形势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加重要,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但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初步确立,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加上专业型人才的匮乏,所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的问题普遍存在。

随着企业品牌的发展和壮大,管理体系上的瑕疵就会逐渐显现,一旦发作起来,沉疴就会化作恶疾。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维权案例:市场维权和渠道开发并行维权背景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老字号”企业,其生产的“一得阁”墨汁也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文房四宝行业内极具知名度。

但是品牌的知名度并没有带来销量的提升,据行业协会的统计,2015 年一得阁墨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0%,产品销量估计超过2 亿,但是实际上一得阁公司2015 年的销售额不到4 千万,尚不及预计销量的五分之一。

而另一方面,假货充斥也将消费者对于“一得阁”墨汁的价格、质量和包装的印象固定在低层次的假货上。

正品反而因为价高难以销售,诸多书法家也纷纷向企业投诉质量问题,甚至声称要放弃使用“一得阁”。

维权方案我方针对一得阁的市场情况制定了灵活的维权方案,在每个城市随机选取少量的商家作为被告,并在诉讼中推广进真货抵销赔偿额的和解方案,同时选取具有实力的和渠道开发能力的被告,培养为一得阁公司在当地的渠道商,为一得阁公司开发市场增加销量。

维权过程从2016 年起,我方采取了地毯式的取证方式,在各省的地级市进行取证保全,对市场的批发商和文房四宝专营店进行重点打击。

在一年多时间里,我们为一得阁公司在一百多个城市提起了2000 余件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与被告进行沟通,很多被告选择直接进货来抵销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有部分被告和一得阁公司建立起经销关系,成为一得阁公司在当地的渠道开发商。

维权效果通过一年多的快速维权,一得阁公司通过向被告销售正品和增加经销商直接提升的销量高达数百万。

同时,地毯式的维权方式直接挤压了假货的生存空间,对于市场的警醒作用极其明显,未被起诉的商家也积极主动地下架假货。

在增加新客户的同时,一得阁公司的老客户也纷纷赞赏公司的打假行动,并通过提高自己的销量予以配合。

根据一得阁公司目前提供的销售数据,一得阁公司2017 年的销量预计将实现30% 的增长。

律联云——知识产权一站式解决律联云是律联法律在总结了多年维权实践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托管系统,能够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全局式、最优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在与三十几家客户企业的多年合作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者销售部门兼顾,但由于专业知识、时间、精力及经验等各方面的原因,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

往往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结果。

而因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诸多混乱,权利失效、权利滥用、权利流失等问题自然也难以避免。

如此下去,一旦发生权利冲突,不仅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被他人起诉,承担莫名的风险。

正是基于我们的合作企业普遍存在着类似的困境,我们才在总结多年维权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律联云系统。

我们希望能够运用我们的实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结合行业发展背景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档案,并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指导企业的权利补充、更新及应用,解决权利冲突、权利侵害和市场维护等问题,最后通过对企业品牌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帮助企业申报各种荣誉资质及科技项目,获得更多政策优惠和支持,把握更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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