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缩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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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2、行政法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④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⑤还有国内法内容的国际条例⑥官方法律解释

3、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内涵:①是组织而非个人②是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③以自己的名主来行使职权④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治国已经包含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因为(1)我国80%以上的法律都有赖地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是最繁重的。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立法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依法行政。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社会本位和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而且,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各种强制手段,由上而形成的行政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也是很大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3)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运作特点是:行政事务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效率,实施首长负责制,并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给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长期的“人治观”的影响,时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行政程序简单化等陋习。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又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6、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7、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①职权法定②依据法律③法律优位④法律保留⑤权责统一⑥程序公正⑦例外应急。

8、行政合理性的基本要求:①行政行为要合乎客观规律②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行政目的③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充分、客观④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⑤行政行为要合乎情理⑥行政行为要符合正义。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辩证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是行政法治本质上的统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

(2)在现实中,两者还是有区别、有矛盾的。实践中和矛盾与不统一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矛盾,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存在,社会关系总是多于法律关系。(不完善表现为存在许多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社会关系也总是多于法律关系。而且,社会总在变化发展着,社会关系也总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发展、填补原来的空白。)

(3)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内在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合理性原则又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合法性原则不断完善的向导,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合法的规定必经具有行政合理的内容,行政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上升到行政合法的地位。

(4)两者的矛盾和不统一,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两者的辩证统一,也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

10、行政行为效力:

①公定力(先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假定基为合法有效。

②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不稳定性,不可随意改变。

③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有关人员必经遵守和服从。

④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1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实体合法,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合法。

12、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科学立法原则④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原则。

13、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①行政方法中主体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②规章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的矛盾和困惑。执法时作为依据,而在司法中不得作为司法依据,但又可“参照”。具有法律的属性与法律效力的不完全性。

对策:①明确规章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

②明确规章的司法依据价值。

③规章的内容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规范。

④规章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使其具有可诉性。

14、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即依法处罚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⑤处罚救济原则

16、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的作用和《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①行政许可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积极作用: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性

消极作用: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

形成。

行政许可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行政许可过滥会阻碍生产力水平低和公共产品质量的提

高。

行政许可过滥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②意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的行使;昭示了我国治国理念的变化;

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便民服务的宗旨;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了权力寻租

的出现。

18、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

19、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

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

20、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

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

义务。

2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

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

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2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

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

时限的总和。

23、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

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24、行政程序的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透明度问题)。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②行政公开原则(平等问题)。回避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存检制度

③行政效率原则(成本问题)。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

紧急处置制度。

25、监督行政:指国家机关和众多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的监督。

26、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社会主义体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公民、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社

会组织(政协、工、青、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舆论。

27、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28、行政复议:特定的行政主体应行政争议特定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争议

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司法行为。

29、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活动。

30、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规定必经对有关的主张和请求

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3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3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职务行为

违法:这是最根本的构成要件③实际损害结果。违法的职务行为对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后果。④因果关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

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

受到了某税务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

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罚款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问:(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

(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获得《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

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同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

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

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

成立。

2、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更好地贯彻扫除文盲的精神,在

婚姻登记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凡来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

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问:(1)该市有无行政立法权?(2)该规定是否生效?

答:(1)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资格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甲市

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甲市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即该市

具有行政立法权。

(2)但是,该规定不能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立法法》

第73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该规章规定的内容明显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相抵触,添加了“凡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

不予批准”的附加条件,这一规定是错误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对我国公民接

受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专门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领取结婚证者的

附加条件。第三,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是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它的

直接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法中没有关于登记

结婚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的规定。该地方政府规章任意增加了行政相对人

享有登记结婚权利时的义务条件,该规定应为无效。

3、安徽省某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

年可收入400元/亩。2001年12月,李家村所在的张河乡政府发出一个

文件,说农田改养蟹苗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计划于2002年

开始,率先在4个自然村推行农田改养蟹苗,李家村也在其列。然而,李

家村的村民却不同意农田改养蟹苗。于是,乡政府强行收回李家村农民的

承包田,每亩每年补偿250元。为此,李家村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在行政法理上能得

到支持吗?

答:土地承包属于行政合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土地资

源。张河乡政府为了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为了得到比种植粮食作物

更大的效益与经济收入,目的与更有效利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相

符。因此,有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合同,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

改养蟹苗。问题是:第一,该乡政府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终止

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但是,必须对因行政合同终止而遭受经济损失

的李家村农民进行补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

粮每年可收入400元/亩,现在,乡政府每亩每年只补偿250元,这是显

然不够的;第二,该乡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虽

然享有行政优益权,却也不至于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更何况乡政府此计划

并不是在全乡范围推行,李家村农民不同意,乡政府尽可以在其他村试点,

用事实来指导和教育李家村农民。因此,李家村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

回承包田不满,行政法应予以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城市建设设施的暂行办法》(下称《暂

行办法》),某市政管理部门对某工厂征收修建费1万元。该厂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认定市政府上述《暂行办法》

是合法的,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判决。但人民法院认为收费在规定

幅度内偏高,于是在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又将1万元改判为5000元。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无权

对市政府的《暂行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判决,因为《暂行办法》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以《暂行办法》为依据作出判决也是不合

法的。因为《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依据。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征收的收费偏高与否不能进行合理

性审查,不应直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将1万元直接改判为5000元是与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5、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

检查中,认定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

出罚款5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

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

天以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

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

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乙未经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

什么?(2)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如不正

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3)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

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

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本案中

的乙未经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在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

起诉讼。乙是甲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作为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

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本案中,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和

非行政机关经共同名义作出的,但是,被告应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协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

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

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

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乙不必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

偿。

6、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

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

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

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原处罚的判决。

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

案的被告。

(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

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

(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

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

全符合这一规定的。

7、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其地而发生争执,并互有推

打,各有轻微伤。乙为此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经了解,作出了

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款50元,

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附注:①该乡未设公安派

出所,县公安局委托乡政府代行公安派出所的职权;②该县为某市郊县。)

问:(1)甲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2)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为什么?

(1)甲应向市公安局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

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在本案中,乡政府

属于受委托的组织,县公安局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对乡政府作出的

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和

县人民政府管辖。甲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或者说,乙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复议。这是因为乙与被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如果复议裁决撤销原行政决定,就会影响乙的权益。根据《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8、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

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

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

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

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

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

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

怎样的?

(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答: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

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

求。

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即退还扣押的20台微机,

并对已被损坏的两台微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该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张某赔偿。因为张某是以区工商局的名

义作出扣押决定的。但区工商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张某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违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安中,区工

商局公务人员张某对该公司的微机进行强行扣押,显然是公报私恨,具有

故意违法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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