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创新采购方式 发挥规模优势——安徽省合肥市办公设备集中“打捆”采购方式介绍
算执行 ,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 全市政府采
购范 围不断扩大 , 采购成本持续下降 , 采 购效率 明显提升 。 本市不断探索政府采购 体制机制建设 。 按照 “ 决策 、 监管 、 操作” 三分 离的总体要求 ,建立了集建设工程 、 政府采购 、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 多方面 交易功能于一体 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 力 大 推进社会 公共 资源 配置市场化运作。 市政
及 当前市场形势 , 对计算机 、复印机、打 印机 、 传真机 、 一体机、 摄像机 、 空调 、 家 电、 投影仪及投影灯泡等 , 审定统一的标
准, 逐一 细分 、 类 汇 总 , 类 “ 捆 ” 归 分 打 成
若干个 “ 包”向社会 公开招标 。由于集中
“ 打捆”采购, 金额大 , 数量 多,同时中标 后, 又有一年内有效 的协议供货合 同作保 证, 很多供应商看 中这一商机 , 纷纷踊跃 了市直单位采购行为 , 建立 了比较完善的 政府采购体系 。 政府采 购管理手段也不断
安徽省合肥市创新采购方式,对办公设备审定统一标准, 逐一细分、归类汇总, 分类 “ 打捆”成若干个 “ 包”向社会公开招标。 集中 “ 打捆”采购, 金额大, 数量多, 吸引供应商以更优惠的方 式 发 挥 规模 优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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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 办公设备集 中 “ 打捆 ”采购方式介绍
见 , 合 合 肥 市 实 际 ,先 后 出台 了 合 肥 结
过去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采取单一协 议供货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采
购时间、 成本 , 提高采购效率的作用。 由 但 于协议期较长 , 目前商品价格 、 在 品种变换 较快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很难及时把握市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全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富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组织形式分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市财政局是富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富阳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履行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监管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体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定。
压滤机滤布厂家(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及其配套的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和规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程序、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等。
下属单位也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采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必须实行岗位分设,做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
(六)采购人应通过富阳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开展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审批、采购组织形式、供货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等采购业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58号)和**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党委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任命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四)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办公会是采购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审核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四)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采购事项结果;(五)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六)审议《采购统计分析报告》;(七)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领导任组长,XXX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委派一名采购员加入采购工作小组。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采购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采购质量过硬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采购管理范畴。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范畴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监督。
(二)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1.局党组对单位采购政策、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主要包括: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审定需要提交决策讨论的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2.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3.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等具体业务进行审核把关;4.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制度制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汇总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支付;5.各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具体负责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立项,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负责质疑回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合同备案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文档归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含推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展开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备案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告,并创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严禁假造、变造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不实财务会计报告;严禁藏身或者故意封存依法应留存的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拔会计人员必须合乎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总收入和开支应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采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开支财政预算,应优先确保本部门履行职责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开支和专项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彩票公益金;(五)充公总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主管部门分散总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如何制定?那么,下面请看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的》(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阜阳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抗洪抢险、抗灾救灾、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等应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除尘滤布对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以及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全全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法。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织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称的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富富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各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单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以上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成部分。
其组织形式分为采采购人自行采购和委托政府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政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活动。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经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动。
(三)市财政局是富富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理工作。
富阳市政府采购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称市采购办)具体履行对政政府分散采购的监管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和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管理。
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理体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具体情况设定。
压滤机滤滤布厂家(四)各乡镇人民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分散采采购管理及其配套的内部制制约机制,明确和规范本部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采购范围围、限额标准、采购程序、、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等。
下属单位也应制订相应的的管理制度。
(五)采购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及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项目审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等必须实行岗位分设,做到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分离。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
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1.14
•【字号】合公业〔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公业〔2019〕7号
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20〕4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治理制度,规范会议费治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方法通知合肥市财政局2008年11月11日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禁止奢侈白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进一步操纵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治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治理方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操纵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操纵,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8%以内。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财购[2003]209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公开招标限额由市财政局或有关机关根据授权予以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项目申报书,申报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或批件、采购代理机构的合同等。
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并下达采购项目实施的批复函。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按经核定的采购申报书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合政[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四日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
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内部物质倾销治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物质倾销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掌握,确保倾销行动公平公开公平,切实保护单位好处,依据当局分散倾销目次和倾销限额尺度,联合本单位现实,特制订本方法.一.倾销规模1.物品.交通对象,办公家具,办公装备,书本,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装备保护,会议招待等所需物品.2.工程.基本举措措施扶植,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二.倾销原则遵守公平公开公平,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纳公开招标,竞争性会谈,询价等方法,原则上应实施分散倾销.三.倾销程序1.倾销申请:分散倾销物品依据现实须要按季进行倾销,由应用部分每季度前10天填写倾销申请单,经分担引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赞成,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讨经由过程,并报区当局倾销中间审批存案.零碎倾销物品依据各站室暂时须要进行倾销,由应用部分填写倾销申请单,分担引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赞成,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讨经由过程,并报区当局倾销中间审批存案.2.倾销情势:①公开招标,依据当局倾销目次相符公开招标限额尺度的货色及工程按照当局倾销中间公共生意业务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②自行倾销,由办公室和应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倾销,同类单批超出5000元的需经由过程询价.磋商等情势肯定供给商;供给商肯定必须公开进行,由应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分人员(许多于3人)介入,要严正卖力.客不雅公平,做好记载,签署的合同协定.同类单批不超出5000元的零碎倾销由应用部分会同办公室协商购置;相干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冒充伪劣商品.3.货款付出:依据合同商定付出方法进行货款付出,对所购的装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厉按照财务分散付出轨制经由过程直接付出或授权转账方法进行货款付出.四.应用治理1.办公室负责交通对象.办公装备.办公耗材.书本.印刷品,会议招待,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的治理.2.后勤负责办公家具.装备维修基本举措措施扶植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治理.倾销货色到单位后,经后勤负责人验收先入库后应用,固定资产由财务树立固定资产账,应用站室筹划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应用.应用科室要增强治理.爱护公物.科学应用,由财务和后勤按期清点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有意破坏或应用不当破坏的公物,视其情形赐与补偿并穷究有关人员义务,对废旧物品,由应用科室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报废,各站室不得私自处理.五.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倾销联合具体项目治理方法,参照本方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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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200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财购[2003]209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公开招标限额由市财政局或有关机
关根据授权予以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