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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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200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财购[2003]209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公开招标限额由市财政局或有关机

关根据授权予以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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