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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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其中,行政案件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是案件的一方。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辨析。

一、法律审的特点法律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制度性。

法律审是基于法律制度进行的审查,因此必须遵循制度性原则。

即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2.普遍性。

法律审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3.客观性。

法律审是客观的,即法官的判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标准性。

法律审判断的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

二、事实审的特点事实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

事实审是独立的,它的结果是独立于法律审的。

2.调查性。

事实审需要通过各种调查方法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

3.客观性。

事实审是客观的,法官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可信性。

事实审认定的结果应该是可信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结论。

三、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某市政府要求市民所在小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改造工作,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勘察,并签发了工程批准文件。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屋居民并没有改造房屋,却进行了“造假”,如何处理呢?在这个案例中,事实审是首要的,因为它需要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房屋居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居民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不改造房屋的居民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支持。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查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几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称为人民法院的审查。

从这一角度出发,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应该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

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

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

行政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

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

证人作证之前,法庭应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证人作证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替询问证人。

对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应宣读其书面证言,然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其中视听资料也应当庭播放。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一审:起诉;受理;审理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三、行政诉讼法调查笔录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

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

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1)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具有国籍或者居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被告符合答辩条件: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符合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已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3. 受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审理过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2. 不开庭审理(1)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交换。

(2)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质证。

(3)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解。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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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主要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包括是否进行公告、听证、听证结果的采纳等程序要求的检查。

实体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

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进行。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和实施者,负责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其违法性,并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开公告、听证等程序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行政行为决定的机会,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甚至在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其次,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结果,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行政文书的审查和审核流程

行政文书的审查和审核流程

行政文书的审查和审核流程行政文书是指政府机关和行政机构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审查和审核流程是确保行政文书合法、合规、准确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行政文书的审查和审核流程,并探讨其中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文书的审查流程行政文书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文书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1.准备材料:在进行行政文书审查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行政文书原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2.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对行政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初步检查,主要包括文书的格式、字迹、签章、编号等方面的审查。

3.法律审查:法律审查是对行政文书的法律依据、程序、内容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行政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事实审查:事实审查是对行政文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行政文书的内容准确、真实。

5.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行政文书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文书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

7.修改和完善:根据审查意见,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会对行政文书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行政文书符合审查要求。

8.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是对修改和完善后的行政文书进行最后的审查,确保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行政文书的审核流程行政文书的审核是指对行政文书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准备材料:在进行行政文书审核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行政文书原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2.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是对行政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初步检查,主要包括文书的格式、字迹、签章、编号等方面的审核。

3.法律审核:法律审核是对行政文书的法律依据、程序、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行政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事实审核:事实审核是对行政文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行政文书的内容准确、真实。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决定。

它在行政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

一、行政裁决程序的概述行政裁决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对特定行政案件做出裁决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程序环节和程序要求。

它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的过程。

行政裁决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在立案环节,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中,事实审查包括事实调查、事实确认和事实认定;法律审查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认定。

调查环节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裁决的事实真实可信。

听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最后,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依法裁决案件。

二、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首先,行政裁决程序的公开性确保了公民对裁决过程的监督和参与,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保证了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不正当因素对裁决结果的影响。

最后,行政裁决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法律保证,必须依法进行和裁决,确保裁决具备法律效力。

三、行政裁决程序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市政府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采集了相关证据。

经过听证环节,市政府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最后,市政府依法做出了罚款的裁决。

这个案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全面性,保障了环境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县政府对一起土地纠纷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县政府收集了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

经过调查和听证环节,县政府发现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最后依法做出了土地归还的裁决。

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进行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逆向证明和事实检验。

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考虑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以正当程序制定和实施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权限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范围时,主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被超越。

在这一方面,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法定职权规范等因素。

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违法、过错等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合理判断和判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以及审理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影响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变得非常重要。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但对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认识并不一致。

从字面上看,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多指计划、提案、著作、个人经历等)。

司法审查的字面意思就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核对之意。

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终极性等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为了最终解决争议。

但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因为具有先定力的行政处理已经先行发生。

一方面,现代行政管理既要求行政权力高效运行,又要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必要制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讲求诉讼效益的观念日益强烈,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权的同时,还要体现良好的诉讼效益,以防止司法代替行政,损害国家行政管理。

所以,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又是有限的。

这大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所在。

同时,行政诉讼立法使用“审查”一词还明显借鉴了国外对“司法审查”的规定。

司法审查的英文表述是“Judicial Review”,又可称作“司法复审”,其含意与审判大不相同。

“复审”表明不是初审,而是对行政机关已经作过的审查进行再审查。

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任何行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某种事实进行过审查,并据此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就成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另一种公共权力的审查。

于是,这种审查势必会受到国家权力分配体制的制约。

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特点。

如果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司法审查的范围,即哪些问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争议较大,事实审和法律审之争正是由此而来。

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规定(3篇)

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工作,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审查、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以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案件;(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不进行法律审查:(一)法律规定的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但当事人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决定,但当事人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七条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立案的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条合议庭审查行政案件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三)起诉是否符合管辖规定;(四)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五)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合议庭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行政权力的逐步规范化,行政诉讼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概念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简称程序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开展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程序规定进行的法律审查。

简单来说,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中所涉及到的程序相关问题进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程序规定,是否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等。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规章、通知、决定等形式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方式对其他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上违法,就会导致它制定的行政行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院会裁定该行政行为无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存在,可以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要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从而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3. 促进行政机关行政能力建设。

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不仅仅是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更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的约束和培养。

通过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可以将行政机关职责和程序分开来看待,从而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建设。

四、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例如是否经过审批、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2. 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获取证据是否合法、制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案件审核通过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审核通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审核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核的情况。

第三条案件审核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二章审核范围与程序第四条案件审核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民事案件;(三)行政案件;(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

第五条案件审核程序如下:(一)立案登记: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立案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案件审查:立案后,由承办人进行案件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

(三)审核决定:承办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案件审理:审判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是否开庭审理等。

第六条审核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答复。

第七条审核期限:(一)立案审查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审查期限;(二)案件审查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讨论期限。

第三章审核内容第八条案件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三)程序是否合法;(四)法律文书是否规范;(五)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况;(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审核过程中,对以下情形应当重点审查:(一)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三)案件涉及新类型、新问题,需要上级司法机关指导的;(四)案件可能引发舆论关注或者争议的。

第四章审核责任第十条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对以下情形承担相应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二)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合法、合理及有其他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在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中,以下几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

一、起诉阶段起诉是行政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起诉可以由直接当事人或者间接当事人提起,一般需遵守以下程序:1.适格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一方,具备起诉资格的称为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2.诉讼请求:起诉时,需要明确列明诉讼请求,即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要求或主张。

3.举证责任:起诉方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请求。

4.提起诉讼:起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提起诉讼的要求一般由行政法院的相关规定决定。

二、立案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方提起诉讼后,需要将诉讼材料提交给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接到诉讼材料后进行立案受理。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提交材料:起诉方需将诉讼材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如份数、格式等提交给行政法院。

2.受理程序:行政法院在接到诉讼材料后,需进行案件登记和备案,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受理裁定:行政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作出受理裁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

4.告知程序:行政法院会对起诉方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官方传票送达的方法等进行确认告知。

三、审理阶段经过立案受理阶段后,行政法院将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准备阶段:行政法院将组织庭前准备,主要包括质证证据、调查取证等。

2.开庭审理:行政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并进行争议解决和法律审查等程序。

3.质证辩论:在庭审中,起诉方和被告方都有权利质证证据、陈述事实和辩护意见。

4.判决宣告:行政法院将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法学试题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法学试题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法学试题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要求之一。

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就是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本流程1.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行政诉讼的法院。

法院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1)受理阶段:当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受理。

同时,法院将行政行为及其相关材料送达被告,告知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合法性。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3)辩论阶段:在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辩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或书面陈述。

(4)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审理查清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并公告。

判决结果可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特点1. 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相统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既需要对事实进行审查,又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只有在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决。

2. 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3.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的问题和建议1. 审查期限过长的问题当前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中普遍存在审查期限过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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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一)
“摘要”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权力分立行政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余地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同样,《刑事诉讼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7条均进行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不仅是对行政诉讼的要求,更成为我国司法诉讼的普遍原则。

但是,由于诉讼功能的不同,刑事诉讼用来惩罚犯罪,民事诉讼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行政诉讼主要用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导致三种诉讼中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性质的差异。

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作为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与法院同为法的适用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因此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就是对行政机关适用法的过程的审查,它所审查的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认定的事实,它所审查的法律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立法,1]1]因此行政诉讼中法院适用法的活动带有“二次适用”的性质。

英美法中将司法审查称之为司法复审,并看作上诉审,亦是该道理。

相反,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不涉及二次适用的问题,法官根据自己的职权独立调查事实,适用法律。

因此,行政诉讼本质上乃基于权力制约之功能,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协调,而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发挥单纯的司法权之裁断职能不同。

如果把行政诉讼看作是一种上诉审,那么相应地,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初审,传统地关于上诉审的结构可以有以下几种模式:(1)复审主义,此种模式认为上诉审与初审无关,上诉审法院从头重新审理案件。

(2)继审主义,此种模式并不是把在初审中出现的资料置之不理,而是在初审已有审理结果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追加新的资料,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

(3)限制继审主义,鉴于继审主义如果无限地承认上诉中的更新资料权,必然将事实审理的重点移至上诉审,削弱初审的作用,造成诉讼拖延,故此种模式主张上诉法院仅使用在初审中所提出的资料进行审理,而不采纳继审主义中的更新资料权,所以这是彻底的初审中心主义。

(4)事后审查制。

无论继审主义还是限制继审主义,都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再回头看一看初审判决是否妥当,而事后审查制则是以初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前提,上诉审法官认为初审判决的理由大体合理,而且推测自己亲自审理也会得出同一结论时,法官就不直接接触案件进行调查,而仅集中在对法律问题的审查。

但是如果上诉审法官对初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有疑问,就应该亲自审理事实并加以纠正。

i]①]因此,各国上诉审模式的不同,必然影响到行政诉讼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方式。

我国长期以来对上诉审奉行复审主义,故在行政诉讼中区分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的意义不大,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便于查清事实真相,但另一方面由于无视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完毕的事实调查而重起炉灶,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诉讼的拖延。

反观美国,由于在上诉审中倾向于事后审查制,上诉法院通常不对初审法院业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而仅对其法律问题享有绝对审查权,故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在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

ii]②]
当然,仅仅通过将行政诉讼类比于上诉审来说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的重要性,理由还稍嫌不足。

行政诉讼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程的运作无
不关系到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各国行政诉讼都要面临的问题。

根据权力分立的理论,行政诉讼固然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方式,但在宪法地位上,司法权并不比行政权有更高的优势,而是平等之关系。

所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即受案范围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能侵入到与合法无关的合理性领域,同时,即使在合法性审查中,法院也要对行政机关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作出的判断给与一定的尊重,当然这种尊重的前提是法院在此方面并不具有这种优势。

后一问题又涉及到司法与行政的功能分化。

与司法活动奉行不告不理而具有事后性和消极性相比,行政活动是面向未来的连续性的社会形成活动,iii]③]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司法和行政虽然都起到了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体化的作用,然而,行政适用法律固然要受法的支配,可是其解释法律、适用法律除了必须合法以外,还要考虑其所追求的目的,亦即行政目的,因为行政是追求利益的作用。

但是法官适用法律,却没有利益的考虑,法官只就其所认定的“法”加以宣示。

当然,法官决不只是所谓制造判决的单纯的机器,法官仍然要运用各种解释的方法来发现法是什么,但是其所要发现的仅止于“法”,不同于行政在“法”之外还要追求行政目的、追求公共利益。

这种合目的性的追求不仅决定了在与社会现实的联系方面,行政远比司法紧密,也决定了行政无法像司法一般处于独立的地位,超然地行使其权限。

因此,对法律问题而言,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其它的国家机关虽然也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但司法机关较其他机关有更正确的保证。

iv]④]所以,行政诉讼虽然以一种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面目出现,但两者并非一种鱼死网破的对抗,在统一的宪政体制下,更多是一种分工与协作,既要保证司法“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力,也要尊重行政的自主权和首次判断权。

而在行政诉讼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而实行不同程度和标准的审查,正是这种诉求的反映。

二、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所谓事实问题,是指如果争议中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必须由听取和评价证据来认定的任何问题。

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通过从行为或事件中的推论而确定的,它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的所说、所作、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报告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或否定。

v]⑤]法律问题则主要涉及到法律的解释。

应该说,现实的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非常模糊,难以区分。

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区分,就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分解,一般认为,行政机关执行法的活动与司法机关的适用法的活动具有类似性,均是严格遵照法律三段论的结果,即:
TR(符合T构成要件者将产生R法律效果)
S=T(案件事实S符合T构成要件)
SR(案件事实S产生R法律效果)
台湾学者将其再分解为四个步骤:vi]⑥](1)确定法律事实;(2)法律构成要件之解释及确定;2]2](3)涵摄;(4)确定法律效果。

3]3]笔者认为,鉴于行政诉讼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因此,在(1)、(2)之间还应有一个选择应适用之法律的步骤,由此构成一个逻辑上连贯、自足之过程。

分析上述过程,除第一步确定法律事实外,其余均属于法律问题。

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相应为:(1)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主要是认定该事实的证据范围和证明标准。

(2)审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法”是否正确、与上位法、法律(狭义)是否存在冲突。

(3)审查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法”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主要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与该法或者授权法相符。

(4)涵摄常与上述解释过程同时进行,故审查的重点亦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

(5)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当,主要是行政裁量的合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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