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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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工作的权益保护

企业日常工作的权益保护

企业日常工作的权益保护今天,我们要谈论的话题是企业日常工作的权益保护。

作为企业经营者,我们都深知保护企业的权益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仅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还能维护企业的声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企业日常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1.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和品牌的象征,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定期续办。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等方式,预防商标被侵权和滥用。

2. 专利保护专利是企业的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企业应高度重视专利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并严格保密和管理专利技术。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专利公开技术交易平台合作,寻找合适的技术转让和授权机会,进一步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3. 版权保护版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之一,涉及到文学、艺术、软件等方面的作品。

企业应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员工版权意识的培养、定期进行版权注册、加强对外部侵权行为的监控等。

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版权保护组织,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二、劳动关系保护1. 确立合法权益企业应与员工明确劳动合同和双方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时等,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责,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2. 加强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解读、职业道德规范等。

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可以提高员工对权益保护的认识,并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3. 建立有效投诉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让员工有渠道对违反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及时处理。

投诉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

三、合规风险防控1. 熟悉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企业破产纠纷解决方案保护经营者的法律途径

企业破产纠纷解决方案保护经营者的法律途径

企业破产纠纷解决方案保护经营者的法律途径企业破产纠纷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力偿付债务、无法正常运营,最终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破产纠纷,重整企业或帮助企业债务清偿,需要借助法律的途径。

下面是一些可用于解决企业破产纠纷、保护经营者权益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程序:1.重整申请: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主动申请破产重整,通过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续经营企业。

2.重整方案制定:在重整程序中,企业经营者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方案,以解决破产纠纷。

重整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债务清偿、股权调整、资产重组等因素,以实现企业的盈利和经营稳定。

3.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经营者还可以召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以解决破产纠纷。

在债权人会议中,企业经营者可以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商债务清偿方式和期限,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

二、破产清算程序:1.清算申请:如果企业经营者无力继续经营或者重整无望,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

这种方式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解放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负债责任。

2.破产财产评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需要清偿的债务和可售卖的财产。

3.财产竞价和债务清算:在清算程序中,法院将企业财产进行竞价出售,以清偿债务。

竞拍得到的资金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给债权人。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比较分析:1.优势和劣势: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经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企业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来协商债权人;破产清算能够快速清偿债务,但是经营者需要承担个人破产责任。

2.选择依据:选择重整还是清算的依据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债务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

3.法律保障: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护技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其 他职工中,医药护技人员不得少于70%。
此外,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可邀请未 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部分企业各级党政领 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模范等作 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部分离退休 职工代表、职工家属代表和有关联系单位 的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4、职工代表选举程序
经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对经 理层进行聘任、解聘以及制订公司财务方 案的权力机构。经理会是主持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具有管理指挥权力的机构。 监事会是对公司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包括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行为进行监 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不具有企业最高权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 与
雇员在50人以上单位,都必须建立企业委 员会。”70年代建立起职工董事制度,如 在
法国私营企业中,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 工代表对等组成。
1981年7月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公布了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85年建立职代会的企业由1980年的14、 8%,提高到77、5%。1986年9月,修改后 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
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与此同时,职代会不断向事业单位拓 展。1985年教育部和全总教育工会颁布了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95年全总和国家科委联合发文:“科研 院所,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97年全总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医 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要求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他形式,组织 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公司法》:建 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行政法规主要指 《全民工企职代会条例》,02年中央二办 《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 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及全 总与中央有关部门分别下发的事业单位建 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等记录,保留相关信息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食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使用者应当正确存储、处理和使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

第十五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食品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责任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商业责任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商业责任法律规定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责任法律规定的概念商业责任法律规定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商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包括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

三、商业责任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诚信原则:商业主体应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3. 公益原则:商业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商业主体应关注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商业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商法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权益。

(2)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障合伙人权益。

(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障投资人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2)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者投诉和救济:规定消费者投诉的途径、方式和救济措施。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

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制定详细的措施予以落实,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事业单位情况比拟复杂,如学校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有些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在继续探究。

总之,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就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单位,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以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工会提出意见的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违背了职代会决议,求予以纠正;对违背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这一规定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目的是要强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的____,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少数人说了算,践踏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重申了有关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商管理的规定(3篇)

工商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工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三)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五)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工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证明;(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四)税务登记证;(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相关的信息。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正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2月6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郭徐岭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按照武汉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推动武汉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经营法律解析民法典

企业经营法律解析民法典

企业经营法律解析民法典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经营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中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重要条款进行解析。

二、企业设立在民法典中,关于企业设立的规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合法经营的要求等。

企业经营者需要了解这些设立条件,确保自己的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经营。

三、企业合同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民法典对于企业合同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等方面。

企业经营者需要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企业的权益,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处理违约问题。

四、企业责任与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了解企业责任和风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经营者需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如遵守竞争法规定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等。

同时,应合理规避潜在风险,保障自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劳动法与企业管理作为企业经营者,合理管理和组织员工是企业成败的关键。

民法典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给予了企业和员工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企业经营者需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企业破产与解散虽然企业破产和解散是企业遭遇困境时的最后手段,但企业经营者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防止企业陷入破产的境地。

民法典中对于企业破产和解散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企业经营者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七、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依法申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八、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经济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一、员工离职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赔偿。

(一)、法律依据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应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此条可以看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情形之日而不是发生有需要赔偿的情形之日。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员工离职后才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赔偿;)、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

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员工明知货物验货不通过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贿赂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而普通员工即可以发现的瑕疵作为一个专业的员工却没有发现即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了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失,重大过失等内容有明确规定,但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而诉诸法律,司法机构也只会裁决员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应怎样追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因劳动者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非常多见,如何对有关责任进行界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武环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武汉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年)》(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制定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当性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包容审慎原则。

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新《环境保护法》第 6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造成伤害,应该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wei)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2 、 53 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第 55 条规定,产生危(wei)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wei)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wei)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 57 条,从事采集、贮存、处置危(wei)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wei)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wei)险废物采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wei)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环保设施运行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伤害,造成一定伤害结果。

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庆五以耒武汉法治发展的至要历程及经验启禾※o周昕冯明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市在巩固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诸多法治领域,取得了丰硕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总结回顾,为武汉加快建成国内_流法治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法制建设的起步(1949—1966)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捍卫新生人民政权。

武汉解放后,全市上下迅速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城市法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是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

武汉市认真贯彻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从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到发动广大市民参与,从实行规劝、检举、登记到提出輩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多措并举,有力地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武汉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同时进行清匪反霸,消灭匪霸组织,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市农业生产大幅增长,财政经济状况取得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国家机构,实现人民民主。

1954年8月,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1949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正式成立;1950年初,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法院;1955年再次更名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治安庭、经济保卫庭、刑民婚姻庭、房地债务庭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0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扩充了机构,并成立了城区检察院,行使公诉、侦查贪污等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它明确了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既是公司的管理者,也是公司利益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

因此,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明确与履行,对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营者在公司法中具有明确的责任。

作为公司的经营者,他们承担着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履行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责任。

例如,在公司财产安全方面,经营者应当确保公司的资金、财产安全,不得挪用、私分公司财产;同时,他们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否则可能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义务。

其次,经营者还有义务保障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公司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做出努力。

他们应当制定科学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并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经营风险。

同时,经营者还需要注重公司与社会的良好关系,维护公司形象,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

在公司资金管理方面,经营者有义务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他们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公司的资金,防止出现挤占资金、滥发股利等行为,保证公司的经济运作和健康发展。

此外,经营者还有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

在执行公司经营活动时,他们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经营者也应该尊重劳动者权益,推动企业员工福利改善,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然而,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限制。

经营者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和压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艰难的决策。

如何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确保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总之,公司法中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这是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于经营者来说,合法权益保护意味着他们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享有公正竞争的环境,能够独立管理和经营公司,并且遵守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优质、安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和管理。

一、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不良后果。

因此,要严格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做法包括:1.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各种监管机制,如投诉举报、巡查检查、专项行动等,强化执法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形成良好的舆论效应,震慑不法分子。

2.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惩戒,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罚款、取消执照、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追究责任。

3.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及时总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实践,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它是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的重要手段。

经营者需要通过创新来实现发展,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创新成果。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做法包括:1.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及时制定更好的政策措施。

2.加强知识产权诉讼。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三、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的法律职责与义务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的法律职责与义务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的法律职责与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各种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界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既需要追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需要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权益。

一、法律对企业经营者的追究责任1. 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的各项义务。

一旦发生不当行为,如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企业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李某公司以次充好的产品被曝光后,李某公司的经营者将面临合同违约责任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责任等。

2. 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对于公司经营不当的案件,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和救济途径。

消费者在发现企业有不当行为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些涉及业务专业性较高的案件,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行政监管机构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法律界对公司经营不当案件的义务1. 司法公正与权益保护法律界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法律界应当保持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其次,法律界要积极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企业的不当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为了预防和减少公司经营不当案件的发生,法律界还有义务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加大对企业法律责任的解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普及,提高企业经营者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和法律风险意识。

同时,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推广法律安全知识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和法治素养。

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义务1. 依法经营作为企业经营者,首要的法律义务是依法经营。

这意味着企业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例如,企业经营者应按照质量标准生产产品,避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武政办[1996]4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武政办[1996]4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1996年3月11日武政办〔199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国有经济。

(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武政〔1998〕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企业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与重组,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14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经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建立从事产权交易的机构和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经批准可以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会员机构。

二、企业产权交易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政企、政资分开,企业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拥有产权的出让方依照权限规定自主决定后进入产权交易程序,除某些特殊行业需要批准外,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具体操作企业产权交易。

需要享受银行呆帐准备金政策的企业兼并和破产,由市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分类排队,报市经委统筹审批。

三、市属(含区县)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凭成交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房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过户手续,并免除市属权限范围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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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7.01.2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2.03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和依据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合同取得企业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和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权范围履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经济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建立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三)受理涉及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案件;
(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的工作网络;
(六)建立与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系制度。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工作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促进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十条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下列方式
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提出整治经营环境的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助企业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在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机制;
(四)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的联系机制;
(五)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诉讼;
(六)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七)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协调、配合其他有关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等其他社团组织,可以根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参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协助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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