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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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一)

事业单位登记常识篇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中央编办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什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这就确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地方登记管理工作要在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谓分级登记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编办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分别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本身而言,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政策统一、执法统一。由于事业单位量大面广,且主要分布在地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有利于方便事业单位。

3、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有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提供主体,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逐步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微观转向宏观,逐步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逐步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

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签定有关合同时,没有法人证书而不能成为民事行为主体;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谣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审核检验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代码、税务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

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有资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产权不明确,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国有资产的投入无法确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及经费来源,便于通过财务管理的手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处于可控状态,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4、为什么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并对设立、注销登记以及主要登记事项和遗失补证公告也做了规定。因此,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从大的方面讲,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具体方面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对事业单位活动的监督。公告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情况及其主要登记事项,也就是将事业单位的性质、行为能力、基本情况告知于公众;从而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事业单位一旦违反公告的登记事项,也便于及时发现并予纠正。

(二)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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