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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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或建设人)称为发包人,勘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
(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87条)
2. 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的工作效果是建设工程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成果。
3.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一般协商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招标,投标中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
2.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发包,分包与转包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