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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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 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11、婚后患有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 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 子女,另Baidu Nhomakorabea方无子女的;
•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 后再无子女的;
•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 由政府按人年均960元的标 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 故为止。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 周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 在地计生部门办理,且只针对流动的育龄 妇女。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交资料 :
• 1、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3、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
况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 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 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 、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 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 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上述《条例》第十四条 第九、十项
二、奖惩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大村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一、生育政策 • 二、奖惩政策
一、 生育政策
•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
序 • (四)、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 生育的,原则上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手续,领
政府计生部门审查后报县计生部门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 生育第二子女:
•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人,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的;
•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 伤残军人的;
•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及 标准
•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及 标准
• (三)申报程序 •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 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 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所需资料
• ①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 ② 、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 ③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籍在异地的,需
出具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 ④ 、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表一张
,由所在村(社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 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 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
(四)、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

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
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再生育审批表》,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
免冠照片两张,出具相关证明,所在村
(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
•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 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 能力的;
•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 子女的;
•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 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 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 生女户;
•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 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 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程序
• 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 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前述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 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少数民族可以申请再生育。
特别注意事项一
•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四川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 条第9项、第10项规定地区居住 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 条例》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 再生育。
特别注意事项二
• 女方户籍在《条例》第14条第9项、第 10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 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 例第1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再生 育。符合第14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 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 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 双方各持一份。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 奖励和优待:
• 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10元,从取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 周岁止;
•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 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 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5%的退休金(但加 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 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 发养老金。
•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条件
•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 岁的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 再生育的;
• 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 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 育的;
•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 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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