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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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员工明确在动用明火时需要的审批制度。

规程

1.在酒店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明火、电焊、气焊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安全部办理动火证,

并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做到“一批三定”(动火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附表一)。

2.需要在酒店内动用明火的部门(包括外来的施工单位),应先征得工程部经理的同意,

并由工程部向安全部消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消防主管/领班在接到申请后,应负责对动火部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1)检查动火部

位是否具备防火措施,是否配备足量灭火器材;(2)动火部位是否有易燃物品等。

4.确定动火部位是否符合动火要求,并确定动火时间、人员后,方可由安全部经理批准动

火。

5.动火期间,消防主管/领班派消防组人员到场检查用火情况,同时根据现场动火情况确定

至少需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并有专人监护。

6.对用火的地点进行消防检查,并对现场易燃品杂物进行清理,以切实消除火险隐患。

7.虽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如作业现场不符合要求操作人或监护人有权拒绝施工,任何人

不得强令动火;

8.凡不经申报批准,擅自动用明火的或虽经批准但不落实安全防范制度,不遵守明火作业

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予以相应金额的罚款,一旦造成险肇事故的,加重处罚,或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9.将动火情况进行记录。

相关表格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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