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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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二、在具有明显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作业,均属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如下:
1、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等场所:
4、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5、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凡属下列之一的情况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工程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内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安全员或
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动火。
五、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二天内提出,三级动火应在一天前提出。
六、动火人员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
七、使用明火现场应指派专人监护,在动用明火部位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人对动用明火部位未采用有效隔离措施时,可履行否决权。
批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