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渡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家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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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家校责任书

学生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心愿,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管是学生平安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更是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共同的责任义务。为规范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健全学生安全家校协同教育监管网络,增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学生安全教育监管意识,强化明确学生安全教育监管职责与责任界限,深化推进学生安全教育监管,避免和减少学生安全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安全成长,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条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与主管部门领导要求,结合学校学生安全管理与影响学生安全因素,学校特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学生安全家校责任书》。

一.学校责任、权利与义务

1.学校严格履行依法办法职责义务,争取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并协助配合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师生教学活动创建设置符合一定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环境、设备设施与清洁卫生安全的中餐、饮水、用电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及卫生环境。

2.学校必须依法治教,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与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教学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安全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成长,严禁教师职工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3.学校教师职工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教育相关安全法规与行业道德规范,依法文明执教施导,不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并热情关爱呵护学生。

4. 学校规范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突发意外伤害与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各类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与落实管控措施,避免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故)发生。

5.学校应切实加强学校在校学习、活动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应定期或经常性地组织全校或班级学生开展交通、消防、食品卫生与传染疾病防控、防溺水、防暴拒邪、防拐骗、防自然灾害、禁毒拒毒、校园(户)内外日常活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安全与自救自护知识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及消防、抗震防踏与暴力恐怖事件安全应急演练,培养良好安全文明习惯,增强安全伤害防范能力。

6.学校应切实强加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学校行课期间,学校加强学生在校学习与课间活动期间校园封闭管理和安全监管监护督导,防止学生出门离校进入限制未成年人出入场所或在校外游玩,发现学生危险游戏、打架斗殴、攀沿登高、拥挤推搡及时制止,防范学生拥挤踩踏、摔伤跌伤伤害事件发生;学生在校因病因事须立即护送医院就诊治疗或离校的,须由学校教师或家长带领,同时完善请假手续,教师护送生病受伤学生就医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由家长(监护人)承担一切治疗费用;学校禁止学生携带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刀具、坚硬棍棒等易伤自身及他人身体的危险物品玩具,学校教师职工发现,有权予以收缴。

7.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卫生与传染疾病防控安全管理。学校切实做好学生中餐与改善学生营养计划民生工程的服务管理及晨(午)检工作,禁止学生携带“三无”食品与过期腐烂变质食品进入校园食用,做好校园环境卫生与除“四害”工作,督导学生讲究个人卫生,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整洁,防范校园食物中毒与传染病发生。

8. 学校建立行课期间作息时间、学生在校生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故)与调整上课时

间等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制度。学校应将行课期间作息时间、学校发现学生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或在校生病与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故)相关信息,或学校因节假日放假与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开展大型活动等调整上课时间,应通过印发“通知书”、“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校讯通”等形式及时或事前告知分别告知当事学生家长(监护人)。

9.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与家长要求,统一为家长代为购买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在校园学习活动中发生学校(教职工)无过错的人身意外安全伤害事件(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教职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有责任义务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素赔。

10. 校园发生突发伤害学生事件(故),学校责无旁贷及时妥善有效处置,救助受伤学生,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监护人),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件(故),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1. 因学生或非学校(教职工)等方面因素的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件)的,学校(教职工)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1)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呢石流及非校园环境滑坡、建筑物跨塌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非学校(教职工)恶性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5)非学校(班级)举办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6)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的;(7)学生请假离校或未经允许,无故旷课逃课,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8)学校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行课期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9)其他意外因素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家长(监护人)责任义务

1.家长(监护人)是学生安全教育督导监管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学生安全教育监管督导监护职责,同时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监管督导监护。

2.学生家长(监护人)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子女上下学,保证学生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子女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校学习,家长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班主任)请假;学生上学到校不得早到30分钟以上,因学生过早到校或规定放学清校时间以后未离校,滞留校内而发生的安全伤害事故由学生及家长(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校行课期间,学生家长(监护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并随时主动与学校(教师)加强联系,交流、反馈学生情况,配合学校协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监管督导监护。

4.学生在校期间患病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尽快将其接送医疗部门治疗。学生上学前,家长或监护人应注意了解、观察学生身体状况,如有不适,应阻止学生返校并及时予以必要的治疗。学生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如实告知学校,严重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予以休学治疗。

5.学校(教师)告知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心理异常情况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家长(监护人)应自觉主动及时到校配合学校(教师)及相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承担责任,并加强学生监管监护和心理健康教育。

6.家长(监护人)应切实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出行安全教育管理,教育督导学生上下学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客运资质与超载等非法营运车辆船只,徙步上下学途经马路,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横穿马路,横过马路走人行横道,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不在马路上追逐嬉戏或长时间逗留。教育督导监护孩子上下学途中,不听信陌生人的话,不接受陌生的物品,不跟陌生走,放学及时回家,未经父母(监护人)同意,不到同学与亲朋好友家食宿及夜不归宿,防范避免交通事故与拐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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