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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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4、几种特殊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 • 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 • 类似遗失物 • 真正遗失物 • 拾得支票、存折等进一步支取的行为
•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的财物 • 近亲属的范围 • 偷窃自己家里财物的范围 •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含义
• 盗窃与他人共有财物
• 非法占有自己控制的与他人共有的财物 • 盗窃与共有人共同控制的财物 • 盗窃被共有人单独控制的财物
3、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5、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四)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失控说——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 1、扒窃 2、自住所内盗窃 3、自商店中盗窃
4、自被管理的区域盗窃
5、盗窃有价证券
3、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1)“秘密窃取” • 是针对财物占有人而言 • 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 • 必须贯穿取得财物的全过程
(2) “数额较大” ——500元至2000元以上 (3)“多次盗窃”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3、主体特征
• 窃取自己已经被没收或扣押的财物 • 窃取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
• 使用盗窃
“以练习开车、游乐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 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处罚。”
(三)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犯意转化的认定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以欺骗行为为盗窃创造条件
• 盗窃了记名有价证券后进一步支取财物行为的认 定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ຫໍສະໝຸດ Baidu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